六盘水刑事辩护律师:婚姻纠纷规则要述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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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规则要述及详解
一、规则要述
01 .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2 .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 .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4 .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标题:六盘水刑事辩护律师:婚姻纠纷规则要述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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