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最高法发布企业法新司法解释 详解董事权益等问题
中新网4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5)》(以下简称“规定”),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规定”中的相关交易、董事权益等问题
记者在会上提问: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民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制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优化经营者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中国企业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企业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有助于为经济优质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是《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规定》只有六条条文,但复印件非常丰富,切实提高了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一是《规定》确定了履行法定手续不能免除相关交易赔偿责任。 另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要求关联交易中的关联合同无效化和取消,向中小股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供保护企业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二是《规定》确定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和相应的离职补偿,明确企业和董事的法律关系,加强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代理价格。 三是《规定》在企业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在实际地点。 四是《规定》确立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东的重大分支处理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加强调解,协商处理股东分歧,恢复企业正常经营,不解散企业。
一位记者就《规定》就相关交易提出了规范问题,民二庭负责人说,规范相关交易是《规定》的重要复印件。
他指出,关联交易是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稳定企业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大股东、实际管理者和管理层利用与企业的关系和控制地位,强迫企业与自己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不利的交易,达到挪用企业资金、转移利益的目的,严重损害企业、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中国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相关人员利用关系损害企业利益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营利法人。 在这次司法解释制定中,对关联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的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否定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相关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免除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相关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多以其行为履行合法程序为由进行抗辩,最重要的是得到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批准,行为人按规定避免投票等。 但是,相关交易的核心是公平的,本条司法解释强调,尽管交易履行了相应的手续,但如果违反公平大体损害企业利益,企业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相关交易的情况,行为者往往控制企业或对企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本身不容易积极主张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股东可以在相应情况下提起代表诉讼,追究中小股东的责任,与企业
关于关联交易中关联合同的确认无效和取消问题。 在这方面,《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化和纠纷的取消。
民二庭负责人指出,在现在的中国法律系统中,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存在无效或不公平等可撤销情况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要求合同无效或撤销。 但是,关联交易合同与通常的合同不同,是相关人员通过关联关系促进的交易,但相关人员往往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处于无效或可取消的状况,企业自己也会主动提出要求。 因此,在关联交易中需要给予股东相应的救济权利。 企业不取消这笔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股东自己的利益。
根据一位记者的提问,应该如何理解《规定》中关于解除董事职务无根的规定? 影响董事的正常职务吗?
民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了企业和董事的关系,确定了企业随时可以解除董事职务。 我国企业法中董事任期只是由企业章程规定的,各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我国企业法中,对董事和企业的关系没有确定的规定,但在企业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知是统一的,企业和董事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的同意,使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成立 既然是为了委托合同,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的职务。 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都可以随时辞职。
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企业解除董事职务必须合理补偿,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本质上,离职补偿是董事和企业的自我交易,其比较有效的核心要求必须是公平的,所以本条强调支付是合理的补偿。 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通过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了不得归责该当事人的理由外,必须赔偿损失。 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还存在员工董事。 由于员工董事不受股东决议的豁免,因此职务不会因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解除。
记者在回答“《规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使利益分配请求权”的问题时,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说利益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但中小股东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有时需要司法帮助。
迄今制定的《企业司法解释4》规定了股东以诉讼形式强制企业分配利润的条件。 根据这项规定,没有明确记载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比较有效的决议,股东就要求不能支持分配利益。 企业作出明确记载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比较有效的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强制分配。 但是,不分配利润的时间过长,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企业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强制分配利润的要求得到支持。 《规定》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企业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成为现实。
《规定》确定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大体:分配方案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 分配方案没有规定的,以企业章程为准。 分配方案和企业章程都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分配。 企业通常为了计算年利润,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分配,这个时间符合实际方法。
如果具体分配方案中记载的分配时间超过章程的规定,股东可能希望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分配。 这符合企业决议复印件违反章程的规定,决议可以取消的情况,股东有权依法起诉和取消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的部分。 分配时间取消后,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
本条确定企业决议可以部分取消,决议部分的取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如果该分配时间与决议的其他部分密切相关,则不能单独取消分配时间。 因此,能否撤销,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具体明确。
问题5 :《规定》对调解有专门的规定,调解这种方式对纠纷处理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a :你说的是《规定》中关于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分歧处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企业永久存续的特点,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发生重大差异,企业不能正常运营,企业陷入僵局时,还用其他方法处理矛盾时,尽量用其他方法处理,维持企业运营,不要解散。 处理企业僵局通常采取股东离散的方法以免解散企业。 但是,有限责任企业根据其人的相称性特征,所有权的转让受到很多限制,不愿继续经营企业的股东很难退出企业。 现在,通过调解方法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同样的效果是可能的方法。 因此,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强调调解对处理有限责任企业的僵局具有特别的意义。 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要求更多、复杂、更高的专业性,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指导。
我国企业法并非没有股东分支处理机构,例如我国企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回购请求权。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收购达到30%时,用法律保护少数股东的强制销售权。 《企业法司法解释2》第5条也规定法院在解散企业时应该重视调解。 上述规定体现了司法尽量不要解散企业的要求。 但是,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 《规定》继承了迄今为止的分支处理机制,扩大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与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重大分支相关的所有案件纠纷类型。
通过调停,希望继续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收购不希望继续经营企业的股东的股票,与股票强制排除制度相似。 企业可以回购股东股票,类似于股票回购制度。 企业以外的第三者可以收购股东股票。 争议股东股份被收购后,退出企业将打破企业僵局,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转让股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实现企业减资,使争议股东“退场”,其余股东可以继续经营减资后的企业,使企业继续生存。 企业的分立使不能继续合作的股东“分家”,各自经营企业,使企业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
无论股东之间的股票转让、企业回购、企业外第三方的股票转让、减资、企业个别化等,都有各自的条件和手续要求。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相应的手续。 例如,企业回购股东股票时,必须在6个月内注销该股票。 企业分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公告清偿债务等。 因此,本条强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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