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奋进新时代 聚力强军梦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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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都伊春森林里的房子
9月19日是我国第20届全民防卫教育日,9月是省全民防卫教育月。 为了贯彻习近平强军的思想,纪念中国人民中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市国防教育事务所以“振奋新时代,凝聚军梦”为主题,开设国防教育主题,普及国防知识,强化国防观念,
今天带领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文)
修订版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经年4月27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项关于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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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社会防卫教育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加强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加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加、长时间重复、注重实效的方针,在将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结合、普及教育与要点教育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结合的大体上,比较不同的目标确定相应的教育文案分类组织的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公司的事业组织以及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必须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指导全国的国防教育事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务院合作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事业。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国家国防教育事业机构计划、组织、指导和调整全国国防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事业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事业。
第八条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推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事业。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卫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事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事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助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体以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国民防卫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复印件。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国防教育纳入事业计划,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审查学校国防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把国防教育的复印件纳入相关课程,课程教育和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相当于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把课程教育和军事训练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相当于高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校可以在相关课程中配置专业的国防教育复印件,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等中学及相当于高等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关或军事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军事机关必须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的事业和教育计划,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要组织军事训练活动,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负责国家职工培训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择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派遣到相关军事大学接受训练,学习和掌握履行指导责任所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社会防卫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事业的性质和优势以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的员工必须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必须依法履行组织,指导该地区,履行该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事业组织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训练、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公司事业组织必须根据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活动的优势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勤、征兵事业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要以骨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要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人员、教育时间、教育复印件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把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文案,结合征兵业、支持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信息、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机构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以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有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必须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专栏,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烈士陵园、革命遗迹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学技术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公民必须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向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公司预算经费内列支敦士登。 公司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公司员工教育经费中是列支敦士登。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支持开展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设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提供或捐赠给国防教育。 招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提供的实物,录用完成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扣除。
第二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确定的国防教育主题复印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需要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着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要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发挥每一个国防教育的功能。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命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收集、整理和保护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
第三十条全民国防教育采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 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事业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地方根据国防教育大纲,结合不同地区、部门的优势组织编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防教育从事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组织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必须热爱国防教育事业,从具有基本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需要和可能,在驻地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出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所、设施和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 军营开放的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 拒绝纠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挪用、扣除国防教育经费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劫持、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破坏展品的,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 有关负责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记载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寻找牺牲者,扰乱国防教育事业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金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职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结束—
来源:中国共产党伊春市委推进部
导演:张强
原标题:《激发新时期凝聚力的强军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阅读原文。
标题:财讯:奋进新时代 聚力强军梦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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