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今天上午,厦门总部经济快速发展大会召开!重磅政策发布→→
今天
厦门总部经济快速发展大会召开了
这个重点的意见发表↓↓。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质量高速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12号
为了建设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推进功能,各方推进厦门总部经济质量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
支持各种总部公司的集成
1 .支持各类综合型总部和地区型、职能型总部厦门的快速发展,积极培养成长型公司,大力引进行业内领先公司、独角兽、瞪羚公司。
2 .在本市进行商事登记,实施统一结算,在本市缴纳所得税,成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满足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作公司分别认定为总部公司或成长型公司。
(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部公司2亿元以上(其中法律、咨询和调查、会议展览和相关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新闻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公司8000万元以上),成长型公司50万元以上。
(二)年度缴纳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作公司个人伙伴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公司在本市开发、销售、租赁不动产的税收。 以下同)总部公司2000万元以上(其中法律、咨询和调查、会议展览和相关服务、科学研究和
(3)申请公司注册成立后,申请公司和(或)其母企业在厦新设立的控股企业(出资比例在30%以上,是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以透明计算)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地方保留可以统一计入。 申请公司是上市企业的母企业时,其下属的上市企业可以在厦全资子企业统一计入。 在厦门设置回路投资主体( wfoe ),使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以统一计入。 计算总部公司和成长型公司的年度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保留时,申请公司、其母企业或申请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的年度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保留扣除比上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约定认定后在厦门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五)在本意见发表前成立但不满三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意见申请认定。
(六)股权投资类公司、从事生产制造的公司和本市现有公司个别、重组、改名等的,不根据本意见认定为总部公司和成长型公司。
3 .支持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包括合并计税在内的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技术、高增长、高附加值”(以下简称“三高”)公司。
二
提高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
4 .经营贡献奖励。
从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开始,根据该年度的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保留部分给予连续10年的经营贡献奖励。 其中,总部公司前5年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80%; 后五年的奖励比率分别减少了一半。 成长型公司前5年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0%; 后五年的奖励比率分别减少了一半。 (合作公司个人合作伙伴的工资收入根据本意见享受人才的所得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作伙伴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根据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5 .提高能源水平奖励。
公司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保留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不重复一次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保留首次达到1亿元的,不重复一次奖励1000万元。 该公司累计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
6 .企业品牌升级奖励。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自认定之年起,首次被认定为中国服务业公司500强(中国公司家协会)或民间公司500强(全国工商联)时,给予300万元的一次不重复奖励。 首次被评为中国公司500强(中国公司家协会)时,给予500万元的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一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给予了2000万元的不重复奖励。 以上奖励拉开差距,就高而不重。
7 .产业链引进奖励。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引进其投资占股票的5% (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公司定居我市,根据引进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地方保留给予6%的奖励,引进公司享受支持政策,
三
支持总部公司的团队建设
8 .加强骨干员工的供给和培养。
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 支持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的骨干员工属于“海纳百川”政策支持的范畴。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与国内外高质量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效果显着的研究开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公司设立了博士后科研事务所,积极招聘博士后科研人员。
9 .骨干员工的税务津贴。
从认定年度开始,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包括合并纳税计算的公司)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以上的员工,可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场所保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金。
在这里: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8万元(不含)到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人数的35%明确名额,在名额内明确公司自主为公司生产经营做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场所保留部分的50%
相应的相关人员领取补助金时,必须是其总部公司或成长型公司的在职员工,补助金的期限在5年以下。
10 .骨干员工的住房保障和儿童教育支持。
被认定为“三高”公司的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支持合并计税的公司享受骨干员工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厦门以外的户籍骨干员工可以参照本市的户籍者条件在厦门购买商品住宅。 积极为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骨干员工子女入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11 .出入境便利化。
应总部公司邀请,多次必须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入境比较有效期在1年以下、停留期限在180天以下的多次签证。
受总部公司邀请,暂时来市的外国人员必须在中国驻外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入境口岸入境签证。
根据总部公司的招聘,从事本市长时间的外国人在取得3~5年比较有效的外国人来华从事许可后,可以申请相应期限的外国人从事类居留许可。 总部公司的外籍高级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总部公司的员工(其中外国户籍员工必须满足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为商务出国,前往港澳台地区时,可以享受赶紧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的服务。
四
保障总部公司空间运营商
12 .加快总部集聚区的建设。 加快总部经济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果明显的总部经济迅速发展空之间的结构。
13 .支持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租用私人办公室用的房间购买。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租用私人办公用房间的情况下,连续3年给予租赁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在600万元以下。 购买私人办公用住宅时,按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购买自用办公住宅时,购买办公住宅前三年的土地使用税和住宅生产税全额奖励,为符合公司条件的骨干员工销售一定数量的保护性商品房。
公司可以选择租赁补助或住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在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间不得对外销售、出租、租赁或者用途变更,违反规定的,应当返还取得的补助。
14 .支持相应公司单独或联合(不含房地产开发公司,2家以下),申请建设总部用地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时,申请公司或其母企业必须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央企业、国内行业内领导公司(上年度收益100亿元以上)或国内领域10强公司。 申请岛外用地时,申请公司或其母企业必须是国内行业内的龙头公司,上年度收益:建筑业公司在50亿元以上,鼓励厦门市快速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公司在10亿元以上(其中软件
(二)申请公司约定竞争土地后最晚在第三年开始10年以上,每年实际在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停留8000万元以上(岛外在2000万元以上)。 共同竞争地纳税承诺合并计算
(三)在满足第(二)款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股申请取得计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 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就可以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四)合并计税范围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计算,但不包括公司在本市开发、销售、租赁不动产的税收、其他纳税承诺区划中产生的税收。
(5)总部项目地价为该分区市场判断价格的85%,可以明确转让基准价格,在基准地价以上。
(六)申请公司约定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10年内自我保持率不得低于70%,用途不得改变。 另外30%可以在满足商业办公室库存的目标周期相关要求后销售。
五
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15 .支持总部公司在厦门配置金融业务板块,支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性保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各种地方金融牌照。
16 .支持金融机构在开户、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对于接受提高能源水平奖励和企业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公司,如果接受奖励的本年度末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比上年度末增加,可以对该年度追加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的补助金,单一公司的折扣额
17 .支持公司扩大融资渠道。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最初上市融资的,依照厦门市相应的规定给予不重复的奖励。 国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生产投资的,按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公司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18 .支持资本助推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和总部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推动基金投资的区域外高质量公司厦门和总部公司共同集成,协同快速发展。 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多途径投资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
19 .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作用,为金融司法协同提供系统保障和平台支持。 推进网络金融法庭考试建设,推进全过程网上金融诉讼服务,一站式解决。
六
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制度。
20 .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国际知名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各细分行业的领导企业组织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要点招商公司、当地总部公司和成长型公司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
21 .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 积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向总部公司提供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 建立总部公司市(区)或部门领导牵头连接挂钩的联系机制。 建立服务总部公司部门联席会议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公司经营快速发展中的问题。
22 .鼓励总部公司和成长型公司迅速发展新行业。 积极扩大应用场景,完全接受谨慎的监督管理,为新行业的快速发展留出足够的空之间。
23 .优化财税相关服务。 市、区税务部门向受理部门提供公司和个人的入出库税收数据,作为政策的实现依据,公司不再提供纳税说明资料。 积极为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非贸易项目的汇款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七
其他
24 .与本意见有关的支持政策,和我市公布的其他优惠政策一样,公司可以以高水平申请大致乐趣,但不会重复享受。 除骨干员工的税金补助金政策外,公司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金和奖励不超过本年度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保留总额。 超过的,顺延至后年度兑现。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公司,如果有早期停业关闭、税务登记注销转移到厦门市外、提取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况,将取消优惠政策的资格,停止优惠政策的实现。
25 .在本意见发表前厦门在〔〕72号文中认定的总部公司和成长型公司,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鼓励经营贡献后5年半)。 公司获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补助金等各奖项的年份,应符合总部公司或成长型公司的认定条件。
26 .总部公司、成长型公司的认定、财税支持申报、用地申请的具体操作方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与支援政策相关的各支援资金,根据财政体制由市、区(管理委员会)的受益财政共同承担,由公司所在的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兑付。
27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说明如下,事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计划局按职责分担负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些规定的通知”(厦门处〔〕72号)废止。 以前的文件与本意见不同的地方,根据本意见。 本意见比较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比较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一直持续到政策执行完成。
资料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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