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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胡建淼:武汉疫情带给我们的七个法治问题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1 11:03:01阅读:

本篇文章4646字,读完约12分钟

复制领导这一战斗不仅仅是医疗防卫战,已经牵引了我国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对我国的法治基础也是同样的考验。 包括中国对比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的应对,不再游离于法治之外。 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相比,中国的法治是可能的,必须做出必要的反应。 作者简介胡建淼,1957年11月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 我国现代行政法学家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行政法学硕士学位。 兼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感染肺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战的法治基础是去年12月末,武汉发现了大量原因不明的病毒性肺炎患者,并确诊。 今年1月初,实验室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例、死亡人数的增加、从武汉到全国的疫情扩大,防控措施也进行了病例登记,从预防隔离到武汉市暂停全市公共交通运营,到关闭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为止……,在一个地方参加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在全国响起 这场战斗不仅仅是医疗防卫战,已经牵引了我国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对我国法治基础也是同样的考验。 包括中国对比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的应对,不再游离于法治之外。 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相比,中国的法治是可能的,必须做出必要的反应。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首先适用那些法律吗? 感染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战,不再是单一的和局部的战斗,而是进化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就业,在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牵引着“人民战争”。 这场战斗的特征决定了其法律适用上的全面性,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从行政法到民法、刑法等,构成了这场战斗的法律依据。 与常态下的综合事业不同,这场战斗的法律适用非常具有专业性和应急性。 它首先适用有关公共卫生专业防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制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年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方案》(国务院2006年制定)等应急方面的法律。 另外,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制定)等相关法律。 需要证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和医疗防控机关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中采取的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制定)。 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如何依法纳入传染病防治范围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疗法》将预防的传染病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新型传染病,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将其纳入用这种方法预防的传染病范围。 但是,第3条第5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并发表。” “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表了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疗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从此,比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事业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治轨道。 (3)现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控制处于什么样的应急状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大、通常四个阶段。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发生,是需要紧急处理的公共卫生方面的事情。 比较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状态,有应急状态、戒严状态、紧急状态。 现在处于紧急状态 那么,谁应该明确和发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急状态呢?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负责的,从其规定开始。 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作出决定、命令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业工作报告。 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开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反应,表示有关政府依法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这为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四)在现在的应急状态下,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有它们的防治手段吗? 政府开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应对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关政府可以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有关措施:限制或停止市场、电影院演出或其他人聚集的活动。 关闭或归档被决策停止、停业、停课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关闭控制或杀死感染疫病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传染病可能蔓延的地方 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和发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对进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封锁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封锁疫区中断干线交通、封锁边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必须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明确。 对疑似患者在确诊前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采取医学注意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必须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达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称,将采取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感染肺炎的措施。 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比较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都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 (五)公民在防新型冠状病毒战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吗? 防治感染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不仅仅是政府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个人都有参加合作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所有单位和个体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忠实提供相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必须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 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限未届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疗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扩散该传染病的事业。 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机关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应该停止执行有关管理措施。 关于疫情和防治的报道公开法有什么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关于疫情和防治的新闻公开极为重要。 《传染病防治疗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都明确确立了《传染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 通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全国传染病疫情的消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消息 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的消息,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的消息。 发表传染病疫情的消息,必须及时准确。 有关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虚假报告、延期传染病疫情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对现行法律和理论提出了那些新的课题吗? 法律不是“圣人”制定的,任何立法都将在实践中完善。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对我们现在的应急法和理论进行了一次检查。 事实是,我国现行的应急法律和体制总体有效,但暴露出一点问题,我们值得正视和研究:一是现行法律对传染病分类和措施的对应关系不科学。 《传染病防治疗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应设置了预防措施,但特别是规定对比甲类传染病的措施不适用于乙类和丙类。 这是这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方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另一方面宣布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种不得已的“变通”是为了暂时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建议编纂《传染病防治疗法》,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扩大某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普遍性。 二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确认和发表紧急状态的程序和形式规定不够充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县级以上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分工,但在关键时刻通过什么程序,没有以什么形式(例如“决定”、“告知”或其他形式)规定社会发表,因此在政府持续发表的各种文件中 第三,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及时准确地发表疫情新闻规定并不具体。 《传染病防治疗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都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特别是传染病发生、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消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 .明确“传染病爆发、流行”后,必须在几天内发布疫情吗? 3 .如何掌握疫情发布的频率律? 一天发表一次还是每周发表一次? 4 .在什么样的职业生涯中发表? 是公报、政府新闻还是官网? 由于上述问题尚未确定,可能会为地方政府的虚假申报、延期报告提供空之间的内容。 第四,辅助立法必须修改。 已经有专家的建议,必须全面禁止吃野生动物。 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对野生动物的禁止和限制没有直接规定,明显不足。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越来越需要及时填补上述空的差距。 本文题目:法治咖啡馆、中华好学者枣法的光微信号: zzfyzfzg原标题:《胡建淼:武汉瘟疫给我们带来的七个法治问题》

标题:财讯:胡建淼:武汉疫情带给我们的七个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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