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国务院:允许外资银行在北京申请开业时可并且申请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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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北京市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55号)(以下称为“决定”)。 根据《决定》,从即日起至年5月5日,北京市暂时调整了5项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调整中,调整前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在中国国内开业一年以上才能申请。 调整后,北京市考虑允许新建或翻修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开业申请时可能,申请人民币业务。 以上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1.吸收公共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时间贷款。 3 .办理票据承兑和折扣4 .买卖国债、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5 .提供信用证服务和保证6 .办理国内外结算7 .外汇买卖8 .代理保险9 .从事同业拆借10 .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保管库服务12 .提供资金调查和咨询服务
此前12月13日银监会宣布推进银行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方向时,扩大外资银行领域的业务经营空之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时间,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的国债相关业务,要求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零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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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国务院:允许外资银行在北京申请开业时可并且申请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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