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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广梧高速一隧道工程被违法转包,通车后又发生成千上万工程款纠纷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0 17:3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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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云梧高速第十三合同段建设中,承包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贵州桥梁企业)违法承包合同段一隧道工程给没有相应建筑资格的个人郑先生。 之后,工程竣工交付,但双方因工程款问题提起诉讼。 最近,重庆市渝北区包工头郑在澎湃情报( thepaper )中反映,他2007年承担上述施工项目,工程完成后,贵州桥梁企业还欠1847万余元工程价款。 但是,这件事由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贵州桥梁企业实际上多支付郑先生1515万余元的工程价款。 年11月,贵州桥梁企业以不当利益起诉郑先生,要求返还多付的千万元以上,得到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为多次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多少工程款,郑先生至今还没有履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今年10月24日,郑先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费用受到限制。 由于不服广东高院的判决,郑先生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澎湃情报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透露,本院受理了郑先生提出的监督申请,但尚未作出决定,收到可能影响郑先生提出的判决的证据后,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查。 旗山顶隧道本文的照片全部记载了访问者为隧道修理完成后,包头和分包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判决书中郑先生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 2007年,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企业 贵州桥梁企业(甲)还将第十三合同段旗山顶隧道工程左宽隧道建成贵州瑞泰劳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瑞泰企业”。 即乙方)承包,双方签订《旗山顶隧道工程左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甲方和所有者合同单价×甲方和 但是,瑞泰企业没有交易能力,由于该企业没有参加2007年度的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郑先生接管了该隧道工程施工,与贵州桥梁企业签订了《隧道工程补充合同》,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由甲方所 年4月,负责贵州桥梁企业工程计量评价的合同部长刘先生与郑先生签订了《郑先生完成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 年6月,上述隧道工程竣工,交付项目部。 同月30日,广梧高速公路全线开通。 但是,在工程款结算上,郑先生与贵州桥梁企业有分歧。 年5月,郑先生向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贵州桥梁企业和云梧企业,要求贵州桥梁企业支付工程款。 第二年10月,郁南法院以“由于双方没有结算工程,双方没有就支付工程价款的金额提交证据”为由驳回了郑先生的起诉。 判决后,郑先生和贵州桥梁企业没有上诉。 据郑先生说,去年12月,他向贵州桥梁企业邮寄了“郑先生班组旗山顶隧道结算表”等资料,贵州桥梁企业收到了这个结算表,但对部分款项没有确认。 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郑先生的监督申请。 在要求工程款被法院认定多收1515万工程款的年3月,郑先生向广东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贵州桥梁企业和云梧企业,要求贵州桥梁企业支付工程负债1847万余元。 贵州桥梁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由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郑先生认为,《结算表》是双方在工程基本完成时,通过工程建设中人工材料的上升、塌方保险的赔偿、施工单位的变更等达成的。 “这个数字根据合同,是在上浮后计算的。 也就是单价乘以总量乘以78%的数字。 因此,郑先生认为根据《结算表》计算的8543万余元是贵州桥梁企业对应的工程价款。 另外,根据扣除证明书和支付证明书,他实际上从贵州桥梁企业支付了6696万余元。 因此,贵州桥梁企业还需要支付1847万余元。 澎湃情报根据云浮中院编写的判决书整理,贵州桥梁企业不同意郑先生的计算方法。 该企业认为,《决算表》确认的不是最终的工程价款,而是工程量。 按照《隧道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的方法上浮计算的数字,才是该企业对应的工程价款。 贵州桥梁企业将该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机械租金、代郑购买的材料费、代郑支付的电费和混凝土加工费、代郑支付的税金相加计算,该企业已支付工程款7485万余元,给郑1千万元 根据判决书,云浮中院认为郑先生认为《结算表》的工程量是实际收取的工程量,但没有提供证明《结算表》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约定上浮后计算的具体证据。 郑先生的主张没有被采用。 我院认为贵州桥梁企业的工程款应该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经过两次审判,双方财务人员结算了支付明细表、材料扣除证明书等发票,法院确认双方有异议的款项后,贵州桥梁企业支付了工程款6451万余元,判断该企业已经支付了工程款7967万余元。 这意味着根据云浮中院的判决,郑先生收到了1515万余元的工程款。 云浮中院的判决还认定,贵州桥梁企业未经发包人同意,向没有相应建筑资格的郑先生承包工程实际施工,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建筑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因此,郑先生与贵州桥梁企业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是无效合同。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郑先生再审申请的裁定。 上诉被驳回,申请最高法再审也被驳回郑先生认为,如果他确实收到1515万余元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后,要求工程款的是贵州桥梁企业而不是他。 去法院申诉的也应该是贵州桥梁企业而不是他。 他不服云浮中院去年4月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发布的「()粤民末日14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主张在本案中贵州桥梁企业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因此一审判决谈判案件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浮动评价方法明确法 郑先生主张合同约定的评估方法造成损失,失去了公平,必须以《结算表》作为明确其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但是,法院认为“决算表”的工程支付项目明确记载为工程完成量,并没有根据合同规定上浮比率,因此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采用,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郑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个月后,贵州桥梁企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郑先生,要求郑先生返还该企业超额的1515万余元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了郑先生的再审申请。 根据该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没有进一步反对的证据时,原审法院认定《结算表》中记载的金额是尚未进行浮动换算评价的工程量成本,符合本案的现实情况。 郑先生接受涉案工程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原审法院承诺参照相关合同上浮换算工程价款,显然不冤。 复审申请被驳回后,郑先生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郑先生的申请。 渝北区法院于去年10月判决郑先生返还1515万余元的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郑先生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需要索取工程费用,反而欠承包人1000万日元以上。 郑先生传达了澎湃的消息。 10月24日,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费用受到限制。 受此影响,银行和合作机构都不合作,因此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9年10月22日,贵州桥梁企业法务负责人李先生在澎湃情报中表示,对该企业与郑先生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云浮中院、广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作出判决或裁定,该企业尊重并服从上述判决结果。 由于这场纠纷涉及企业的隐私,因此不方便透露越来越多的副本。 当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转达澎湃情报,该院收到郑先生提出的可能影响判决的证据后,根据证据资料进一步审查。 目前还不具备得出结论的条件。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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