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国务院规范地方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不得为融资担保——中新网
国务院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企业管理
地方政府不得提供融资的保证
各地杠杆融资规模迅速膨胀掩盖风险必须全面清理债务保证偿还和后续融资。
国务院6月1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管理的通知》。 《通知》确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保证。
确认地方财政担保无效。
《通知》确定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大致以及相应的整理验证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领域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该通知基于上一时期商业银行的自我调查,对地方平台融资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确定地方财政担保无效,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应对解决,做好准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注入财政资金、土地、所有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我国2008年公布“4兆”投资计划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截至2009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金额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正常贷款金额的20.4%。 年第一季度银行新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整理。
根据《通知》,这次整理范围内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企业直接借入、拖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债务。 “通知”要求: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企业,今后不得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确定偿还责任,执行偿还措施后,对企业采取适当解决 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任务,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运营任务也要对承担的融资平台企业,执行债务偿还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要保存融资平台的功能。
承担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主要对依靠自身利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企业和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规定 要通过引入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的多样性,改善融资平台企业的股票结构。 对于其他兼具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企业,也如上所述大致进行整理规范。
《通知》规定,今后地方政府需要设立融资平台企业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全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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