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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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发行《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家六排放标准的要求发表》。
《公告》确定,从去年7月1日开始,全国实施轻型汽车的国家6排放标准,禁止国家5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的生产,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6排放标准。 对截至2005年7月1日生产(汽车合格证入住日)、进口(货物进口说明书签字发货日)的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家六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的公告
公告年第28号
为了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8352.6-)的要求,执行最近的汽车支出稳定和扩大政策,以下公告调整轻型汽车国家六排放标准实施的相关事项。
一、从年7月1日开始,全国实施轻型汽车国家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排放标准。
对到年7月1日为止生产(汽车合格证驻日)、进口(货物进口说明书签字到达日)的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到2021年1月1日为止,全国未实施国家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 pn限值) 6.0×; 1012个/公里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调整为从年7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所有生产、进口国家的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必须符合6.0×。 1011个/公里的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公司作为环境保护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发货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查新闻和污染控制技术新闻,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的
原标题:“公告|全国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国五”标准禁止轻型汽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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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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