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工人搭建厂房触电死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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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建设现场时触电身亡,现场业主、工程工人、供电局、高压线产权人四名被告都主张自己没有责任,赔偿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停止争执 基本事件赵某是贵港市港北区的人,以卡车驾驶、工厂建设、焊工为业。 2019年10月a企业以承包包装材料的方式在董某建设企业锌铁架现场的建设工程。 董某承包工程后,雇用赵某等人修建了现场 赵某于10月25日上午用锌铁板复盖钢结构完成的现场,在天花板上进行电焊作业时,不小心接触到天花板上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因电击坠落,当场死亡。 事件发生后,赵某亲属认为赵某受雇于董某,工作中触电死亡,董某对赵某的死亡负责赔偿。 现场违法建设,a企业是现场老板,承包人的选任有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贵港供电局对高压电线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引起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后来董某向赵某亲属赔偿了5万元,另一方没有赔偿。 因此,赵某的亲属向法庭起诉a企业、董某、贵港供电局,要求三者赔偿死亡赔偿金、殡仪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3331元。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平均认为我方不应该负责。 董某认为那是业务的联系方式,劳务报酬由a企业发行,与赵某没有雇佣关系,同时认为事故的发生是赵某的过失造成的,没有任何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企业认为,董某建设相关现场,董某之间是加工关系,董某和赵某是雇佣关系,赵某在作为员工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董某作为雇主应该负责。 贵港供电局认为,事发现场的高压线是马某的所有物,马某负责维持管理,赵某死亡是高空坠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没有医疗机构的说明和公安部门的调查资料。 赵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有第一过失,其本人必须承担第一责任,a企业、董某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某作为涉案高压线的产权人被追加到被告中参加诉讼,马某主张审判时涉案线是其本身,但线路供电、发电责任属于供电局,供电局因产权归属而不能回避法律责任。 赵某死亡是因为触电掉头接地死亡,如果戴上安全绳和头盔,可能不会引起悲剧。 本人有错误。 涉案高压电线正常运行,a企业、董某有安全常识的,必须联系供电局或马某切断电源后施工。 这样可以避免发生损害。 这家a企业,董某对事故有过失,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贵港市计塘区人民法院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此案后,a企业以承包材料的方法将现场建设工程移交董某,在a企业和董某之间构成加工关系,认为a企业是订货者,董某是加工者。 董某承包工程后,购买材料,提供工具,与a企业结算,向赵某等人按日发放劳动报酬,董某与赵某等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这次触电事故导致赵某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赵某是完全行为能力者,在具体的施工活动中,用高压线施工有高度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而比较危险 本人有重大过失,应该自己承担40%的责任。 a企业作为业主知道工厂上方架设了10kv的高压线,在高压线下违章建设锌铁架现场,将建设工程建设成没有合法资格的个体董某,新建设的锌铁架高度从4.5米到5.2米 董某承担了在高压线下建设锌铁架的高危险性工作,施工中没有向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失去了施工整体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董某25。 马某是谈判高压线及设备的产权人,架设高压线的行为发生在a企业建设现场之前,架设高压线的距离也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距离,马某在事故的发生中没有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贵港供电局不是高压设备相关的产权人或经营者,不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随后判决a企业赔偿267717元,董某向赵某亲属赔偿141225元。 法官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在施工中因自己的疏忽而触电身亡,自己有一定的过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董某委托赵某等人在高压线下施工,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有一定的过失,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自行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作者在制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企业是涉案现场的定作人,建设工程建设给没有合法资格的董某,要求董某在高压线下建设现场,使施工现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其定作、选任有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西高院源:贵港市计塘区法院复印件:程静照片来源于网络原标题:“工人建现场触电身亡,谁负责? 》阅读原文
标题:财讯:工人搭建厂房触电死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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