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父母离世留下的房子,唯一的女儿有遗嘱却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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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关注我们父母去世留下的房子,唯一的女儿有遗言,但不能继承吗? 家里相继设立的多个遗嘱,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为基准? 邹州的陈先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年,郴州陈建军夫妇自立遗言,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把名义之家留给了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慰问逐渐减少,年,陈建军老人也被诊断为肝硬化,年去世,陈爱玲在遗嘱中想继承遗产时发现自己不是继承人。 原来,陈建军生病后,其侄子一直负责他的生活起居和医疗护理,陈老最终于年再次设立遗嘱,把不动产留给了侄子。 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表弟归还不动产的全部权利。 这件事争论的焦点是,前后时隔7年的2个遗言应该以哪个为基准。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的遗言无效。 对一审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官说,根据现行《继承法》和明年实施的《民法》的规定,陈老的最后遗言具有法定效力。 最终,被告希望支付陈爱玲的一定经济补偿,陈爱玲不再追究不动产的所有权,双方完成了庭外调解。 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廖军法官在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就遗嘱效力、遗嘱形式等争论焦点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 他说,在多个遗嘱中,必须基于最后的遗嘱,同时符合遗嘱者真正意义的表现。 然后,追加了视频遗言和打印遗言。 陈老的最后遗言是录像遗言,和其他形式的遗言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廖军介绍说,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更多的家庭改变了以前的“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平”的观念,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尊重法律规定设立遗嘱。 现在比较有效的遗嘱形式从过去的5种增加到了7种,有法则相应地遵守了公序良俗的大体。 资料来源:芒果城市转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微信: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原标题:《父母去世留下的房子,唯一的女儿有遗言但不能继承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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