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非法持有他人储蓄卡1000余张 五峰法院开庭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本篇文章1094字,读完约3分钟
8月13日上午,五峰法院公开审判了被告人妨碍某、杨某、金某、张某、陈某、冯某、周某、刘某、李某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并旁听了县法律界人士局干部代表和9个银行分管领导、政策法规课长及被告家属的审判。
事件概要
从年4月开始,通过向某某、邓小平某某补助农户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方法,获得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巴东县境内“五峰某某家庭农场”的种植者身份新闻,批量生产中国某某银行储蓄卡298张。 向某“五峰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员工,以农户办理储蓄卡后每年可获得200元肥料为由,两次获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村、傅家堰乡大龙坪村、马蹄井村等农户身份新闻,中国之啊
年9月,给某人其中457张储蓄卡,表某介绍给被告人金某,以1张储蓄卡14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被告人张某、陈某、冯某、周某、李某五人,金某也从表某购买50张储蓄卡。 年12月,刘某被告从被告人金某那里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张储蓄卡(这张储蓄卡是从亲戚和其他人那里得到的)。 事实证明可以采用38张储蓄卡。
对某等9名被告人,不在中间阶段持有上述储蓄卡,利用别人的储蓄卡在互联网博彩平台注册账户获得积分收益。
公诉机关
被告人在某、杨某、金某、张某、陈某、冯某、周某、刘某、李某非法持有他人储蓄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场审判从上午9点30分持续到下午14点左右。 案件限期宣判。
司法是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的最后壁垒,下一步,五峰法院将发挥每一个作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解决事业,防止金融风险解决的攻防战。
普法小贴士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费用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访问等所有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发放、采用等过程中,妨碍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体动作如下。
(一)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知道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数量多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多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的;
(四)销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提供给别人,或者说明以欺诈身份收到的信用卡的。
图像文字/李丹/李丹
初审/吴昌兴终审/王志立
立案咨询: 0717-5193237
执行咨询: 0717-5193245
行政办公室: 0717-5193255
丑闻通报电话: 0717-5193244
原标题:“非法持有他人储蓄卡的1000余张五峰法院开庭审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
阅读原文。
标题:财讯:非法持有他人储蓄卡1000余张 五峰法院开庭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地址:http://www.mnscw.cn/syxx/12302.html
免责声明:民生财经杂志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全面、专业、及时的财经资讯,的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民生财经杂志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