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治营商环境丨保护中小投资者范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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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某冷冻饮食机械设备有限企业和海南简某烹饪器具设备有限企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判决是1 .对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相同还是相近。 2 .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也就是说,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 .不知道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可以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负赔偿责任。 基本事件的情年7月14日,蔡姓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可提取茶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年12月14日获得授权,缴纳了第8年度的年薪。 这个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是电动榨汁机,重点是主视图的外形设计。 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行了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不承认涉案专利所有外观设计均有不满足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缺陷。 年3月28日,蔡某鸿与广州百某冷冻饮食机械设备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百某企业)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法为独家许可,许可费用共计1000000元,许可录用期限为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 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2019年3月13日,百某企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松就向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购买的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月15日,李某松和该公证处的公证人来到海口市的“简某酒店用品”店铺,挂在该店铺墙上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着“海南简某烹饪器具设备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简某企业)的名称。 李某松在公证人的公证下从“简某酒店用品”店铺购买了一台萃茶机,各取得销售发票、名片,拍摄了经销商的外观,公证了上述证据。 百某企业认为简某企业销售这台卓越茶机,存在专利权侵害行为,要求法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剪结果海口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海南简某烹饪器具设备有限企业承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销售侵害名为“榨汁机(可提取茶叶)”、专利号为zl30224469.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海南简某烹饪器具设备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原告广州百慧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慧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种类的产品使用与授权外观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认为侵害设计是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相同还是相近 要明确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单证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产品销售、实际采用情况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被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也就是说,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采用、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不得约定其专利方法及采用、销售、销售、销售。 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也就是说,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机关或者个体,必须在合理的条件下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但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得到许可。 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全国解决严重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在本行政区域内合并解决侵犯同样专利权的案件。 对跨地区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事件,可以要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向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侵权设计的设计特点,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评价 不要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1)产品正常采用时容易直接关注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2)产品正常采用时容易直接关注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认可的外观设计区分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和认可的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被指控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必须认定两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了生产经营目的约定采用、销售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举证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意味着实际上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一般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法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录用者、销售许可者或销售者必须提供符合交易习性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是: (一)停止侵害。 (2)排除干扰(3)消除危险(4)归还财产(5)恢复原状(6)损害赔偿(7)消除道歉(8)影响,恢复名誉 承担以上侵权责任的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审判理由本案的争论焦点是:1.百某企业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2 .被指控侵权设计是否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简某企业的侵害行为是否成立4 .如果侵权成立,简某企业的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 5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的问题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榨汁机(可提取茶叶),专利号为zl30224469.0,专利权期限为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4日,蔡姓鸿为专利权人。 这个专利权在年7月14日没有按时缴纳,或者没有支付年薪和滞纳金就结束了,之后在年4月2日重新开始登记,第8年度年薪已经缴纳,从年8月14日到2019年7月14日,这个专利权合法有效 百某企业作为该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是垄断许可的,许可期限是从年3月28日到2021年3月28日,本案事实发生在此期间内。 简某企业辩称百某企业的支付许可录用费是200000元现金支付,收据上没有蔡某鸿的签名。 比较这个答辩,首先,收据上有蔡姓鸿印章,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名方法一致。 其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仍在比较有效的履行期限内,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百某企业仍有涉案专利的采用权。 所以,不采用简对某企业的答辩意见。 二、关于被指控侵权设计是否在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种类的产品中,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时,人民法院认为侵害设计是外观设计专利 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相同还是相近。 在本案中,被指控侵害的产品上显示的名称是“多功能提取机”,与涉案专利产品“果汁机(可提取茶叶)”的功能类似,是类似的产品,可以对照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照片或照片上显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相同还是近似的,必须根据授权外观设计、侵权设计的设计特点,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不要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将被指控的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对照,两者的主体形状比率、旋钮设置、杯形状、杯盖、杯把手、杯与主体的连接部设计等基本一致。 虽然在座机的凹陷设计、斜面板部分的相应标识文字大小、底部的长条状凹陷设计、座机栅形的通风口设计等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太大影响,侵权设计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整体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侵权设计涉案特别 三、关于被指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也就是说,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公证百某企业人员购买简某企业的被侵害产品,简某企业还同意销售被侵害产品,据此认定简某企业实施了销售被侵害产品、约定销售的行为。 四、关于简某企业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用、销售许可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产品,可以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味着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一般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法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录用者、销售许可者或销售者必须提供符合交易习性的相关证据。 也就是说,销售者在行使合法来源答辩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应该举出合法获得侵权产品的证据。 根据本案明确的事实,侵权产品没有标示生产厂家,没有标明企业品牌,没有ccc认证等简单的企业没有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善意,另外,说明简单的企业提出的合法来源 五、关于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6)项、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且上述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本案中,简某企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约定销售、销售进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百某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停止侵权,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百某企业诉简某企业停止销售,约定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但是,即使提出证据,也不能说明简某企业有制造侵权商品的行为。 百某企业主张简某企业立即停止制造专利号30224469.0的产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百家企业没有证据说明因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说明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录用费都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明确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必须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许可录用协议的录用费、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明确,支持其合理部分。 典型的意义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有美感的创新工业设计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依法享有专利的独家许可采用权 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种类的产品中,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时,必须认定被指控侵权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约定销售、销售进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当承担依法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种事件的争论焦点是,有必要判定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即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的不同点是否会显着影响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方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外观设计的要素,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象。 另一方面,为了相应因素的定性(影响大),必须合理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审查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尊重市场交易习性,还要根据案例中的交易环境、产品侵害的明显程度、当事人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合理明确销售商的观察义务和说明标准 另外,对处于不同销售环节的销售商,必须根据证据分别审查其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 本案判决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合法来源答辩审查、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建设一流自由贸易港法治营商环境海口法院的行动- end -供述:何静整理:胡琼黄巾原题:“法治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示范(7)”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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