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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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购买房子、家具、电器等大的东西。 没有现货的情况下,我们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中,大致是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价格和收款方法很重要。 这个需要签名预付款,预付款的一部分。 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方法。 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方法,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必须签字,书面约定定金。 此外,还必须约定定金的金额和交付期限。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领取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必须将债务加倍归还给另一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必须按照约定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偿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中是债务的担保方法,是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定金作为货款充电或者交付人回收。 第二,合同不履行的,适用定金处罚:即交付人违约的,无权收回。 收件人违约的,应当返还两倍 从担保的立场来看,定金的担保是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预付给对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必须货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领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具体表现。 2 .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务的存款担保 这种担保方法比较方便,比较有效。 3 .定金担保的标的物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偿还金钱。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存款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金额的20%”。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存款额超过主合同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由人民法院不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突出优势,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一定的金钱支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合同。 6、定金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不适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或反证。 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且不能履行,往往只能前后分别履行债务,通常支付定金的一方必须是根据合同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举个例子,小张给小李买了辆车。 总额是三十万。 双方约定张先生先付三万元存款给李先生。 一个月后付车费,存款相当于车费。 如果小张后悔不想要这辆车,小张就无权把这三万元的存款还给小李。 如果小李最后不卖,他会还给小张六万元的存款。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严格来说,订金只是习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需要而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没有担保的功能。 通常,交付的订金被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订金作为货款发挥作用。 交易失败的,预约金必须全额返还,领取预约金的一方即使违反合同也必须承担返还预约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仅仅是处理认捐方资金周转不足,增强交易能力。 通常,预约金作为预付款,不具有预约金的性质,交付预约金的一方主张预约金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订金的金额必须在合同总额的5‰,双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必须立即返还或支付货款。 订金和订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订金合同对主合同是从属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主合同无效,订金合同也无效。 当事人关于订金的承诺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2 .两者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务担保功能,其功能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支持。 订金的支付本身是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两者的作用不同:存款支付后,制裁违约者,补偿遵守合同一方的功能。 另一方面,支付订金后,发生一方违约,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领取订金的人必须退还订金。 4、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存款担保方法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另一方面,订金只适用于金钱支付一方面履行债务的合同,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等有名的合同。 比如,小张给小李买了500元的首饰。 双方约定张先生给李先生一百元的订金。 这一百元充当货款。 小张再给四百元的小李就行了。 但是,如果张先生付了订金后不想要这个首饰,你可以让李先生还这一百元。 押金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是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押金中优先索赔 现在我国现在的法律没有对押金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没有强制规定是合法的法律,大体上必须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的保证方法。 押金担保,本质上属于质押范畴,与其定金的区别主要是债权,没有物权效力,押金应该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但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性使用的方法,我国法律不确定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 .设定者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的支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 4、约定限额的法律规定不同: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押金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金额可以高于或低于主合同的标准金额。 5、制裁结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者的功能,但押金只具有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对违约者的制裁以缴纳的押金为限。 即支付押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接受押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返还押金两倍的义务。 比如,小张向小李租了单间房子,双方约定小张给小李1500元作为押金,租赁期满,小张已经结算所有费用后,1500元押金将返还小李。 如果小张租赁到期时没有偿还房租,小李可以从这笔1500元押金中扣除房租。 押金的功能主要基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押金的合同中,建议观察确定押金的扣除规则、有无利息、返还条件等副本。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给对方或交给第三者的钱。 这个概念被广泛使用于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以及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等。 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有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两种形式。 另一种方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履行各自义务而向共同同意的第三者(一般是公证机构)提交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实现定金这样的担保合同的作用,但没有双倍偿还的功能,另外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例如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说明或合同解除的代价),这是 保证金的保留或存款的时间和金额没有限制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履行合同前、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方 保证金的金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金额,如定金,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并且必须在合同约定时或合同签订前支付。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加工承包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可以约定各交付1000元的保证金在公证机构提出。 如果因为张先生而没有履行合同,这笔保证金将作为赔偿金交给李先生,反之亦然。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与当事人通过协议预先明确的违约发生后所进行的履行行为独立的支付。 违约金的约定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该交付给另一方的钱,同时具有保证履行合同的作用。 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不同,其第一个区别是: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该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违约行为。 2 .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或以前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保证,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不预先支付。 3、发生的依据不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通常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定金只有交付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合同约定了定金,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该定金条款就不会生效,违约金则诺成生效。 如果双方签署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明确标准不同: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准金额的20%。 部分超过无效。 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金性质,因此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额明确。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在支付后生效。 商品销售作为合同保证的一种形式没有完成的,必须加倍偿还定金。 违约金由诺成生效,合同成立,违约条款解决后违约金生效。 合同签订后,法律行为生效,一方未按合同执行的,应当按合同上签字的金额赔偿两倍违约金给对方。 6、作用各不相同:定金的作用1是说明合同成立。 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 三是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 合同履行后,定金必须收回,或者支付货款。 违约金的作用1是惩罚和保证 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出现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恰当履行合同的事实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支付违约金。 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果只有被侵害才能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金额,就有权要求违约者赔偿不足部分。 违约者支付违约金后,对方认为违约者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反复要求违约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违约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总额为300万元,双方约定一方延迟支付和一方延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 如果小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之前给小李房间,小张就把违约金30000元给小李。 如果小张不能在约定期间按时给小李钱,小张必须付给小李30000元违约金。 通常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订金、押金、保证金都不是订金,没有双重惩罚的性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保证金、合同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不约定存款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在性质上需要注意它们是存款。 另外,定金和违约金不行,不能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双方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 “根据对上述定金、定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的理解和认知,当事人建议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采用,但选择定金担保方法时,在合同中要遵守定金合同的 定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从复印件还是法律结果上都明显不同,当事人必须充分理解,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谨慎行事。 资料来源:广西高院,法律权威解读,法说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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