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院:光明牛奶盒用“85℃”属对温度标识合理采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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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牛奶在包装上显示为“85℃”,被告上了法庭。
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光明企业)和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美食达人企业)的商标权侵害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对美食达人企业一审的所有诉讼
年5月,美食达人企业发现,上海易购超市有限企业(其他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易购企业)老西门店销售的光明企业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的外包装采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
美食达人企业认为光明企业的采用方法在相关客户中很容易混淆。 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光明企业和易购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其他合理支出5.95万元,易购企业阻止侵权消费的合理支出69.20元
美食达人企业提供的证物图。 上海知识产法院供图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后,美食达人企业的注册商标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光明企业在同一产品上标注“85℃”,在同一商品上采用与美食达人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注。 易购企业从光明企业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行为均构成美食达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光明企业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购企业立即侵犯美食达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光明企业赔偿美食达人企业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支出5.95万元,企业容易赔偿美食达人企业阻止侵权消费的合理支出69.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企业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上诉。 光明企业认为涉案牛奶盒上标示为“85℃”是记述性的采用。 表示涉案产品采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采用,不侵犯美食达人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要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企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法院审理后,美食达人企业将构成温度标准表现方法的“85℃”应用于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提高了该标志的显著性并得到了注册,但认为保护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
根据光明企业在涉案商品外包装中采用侵权标志“85℃”,配合“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85度杀菌巴氏鲜奶”等复印件,上海知识产法院认为,光明企业的行为是相关公众使用巴氏杀菌技术的技术特点
另外,美食达人企业没有生产过侵权商品牛奶,也没有对牛奶商品采用干涉事件商标,光明企业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中享有“光明”的有名商标。 因此,即使是熟悉“85℃”商标的相关公众,也认为“85℃”是光明企业使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不会产生关于美食达人企业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上海知识产法院认为,光明企业在涉案侵权商品中采用侵权标志的行为,是温度标志的正当合理采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美食达人企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因此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财讯:法院:光明牛奶盒用“85℃”属对温度标识合理采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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