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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多名全国人大常委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二审稿未采纳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24 17:5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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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了刑法修正案(9)(草案) (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到8月5日为止,可以登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二审全文,在线提交意见。 澎湃情报( thepaper )发现,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位委员取消妓院幼女罪的提案,未被二审采用。 在刑法修正案(9) (草案)中引起舆论热烈讨论的扰乱法庭秩序的罪行,这次几乎直接转移到了二审。 “各方认知还不一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小组在审议刑法修正案(9) (草案)期间,沈跃跃副委员长和陈秀榕委员取消了“妓院幼女罪”,将这种行为一律与强奸罪论处 马鰔委员也建议,利用这次撰改的机会,集中处理与保护女性孩子有关的问题,废除妓院的幼女罪名。 这次刑法修正案(9)(草案) (二次审议稿)发表时,还一并发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选举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在审议草案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务委员和部门建议草案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编纂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这些意见法制实务委员会正在与有关部门讨论逐一论证,考虑到一些问题,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妓院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妓院幼女罪”一直陷入废弃争论,如果有幼女遭到性侵犯的消息,“妓院幼女罪”就会被人们“敲诈”。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再次被记者问及这个问题。 他回答说,妓院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但这个罪名的实施,这几年有争议,很多意见要求废除妓院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9)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是否废除妓院幼女罪。 现在,关于取消妓院的幼女罪,被认为“各方面的认知都不一致”。 二审查中扰乱法庭秩序的罪没有变更刑法修正案(9) (草案)成为话题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撰着。 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捣乱、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对该评级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款: (一)集体闹事,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者或者诉讼参加者的情况“(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者或者诉讼参加者,不听法庭制止的情况”“(四)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行为。 “这篇撰着引起了法律界,特别是引起了律师界的强烈反对。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建议书,保留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项目的补充,必要时,对律师执行保护的但丁条款(法律条文中的特定句式,前言规定的转换、例外、限制、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刘仁文也认为,这项条文必须在律师界引起强烈争论,慎重研究和解体。 在现在的法制生态下,这项规定不仅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而且有可能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保留修改。 根据《检察日报》的发表文,担心“有严重扰乱其他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成为“口袋罪”是有道理的,考虑到前三种行为(包括第一项的追加)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范围。 上述复印件还指出,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建议,最终通过的草案一定会得到最多人的认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 (草案)》情况的报告】一、一点常务委员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门、地方提出,目前恐怖主义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该比较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过该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研究,建议草案补充如下:一是将支持恐怖活动训练的行为的增加定为犯罪,确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训练招募、运输人员时,为刑事 二是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积极参加恐怖主义训练,与国外恐怖组织、人员联系,将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策划或其他准备等行为确定为犯罪。 三是完全盗窃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为了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主义训练、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盗窃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九条)二、草案第七条编纂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有些常务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实践中的一些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不好的,必须增加规定作为犯罪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行旅客运输等旅客运输业务的汽车超级成员,超速的,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当定为犯罪。 旅客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直接负责的汽车所有人、管理者也要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过该有关部门的研究,对草案第7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评级表示“(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 另外,作为第2项,追加“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对前项第3项、第4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匪“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以死刑”。 有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况规定了绝对的死刑处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无法应对各类案件多和复杂的情况,有些案件很难表现出适合刑事的大体情况 此外,除了杀害人死亡或被绑架的人以外,故意伤害被绑架的人,受重伤的情况下,也必须根据该犯罪的情节规定相应的处罚。 法律委员会经过该公、检察、法等有关部门的研究,对绑架者“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处以死刑”的规定“伤害或杀害被故意绑架者,重伤、死亡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四、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收买被贩运妇女、儿童,根据购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返回原来居住地的,不虐待购买儿童的,不妨碍救助的,减轻、减轻、减轻。 有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是不同的,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需要区别,对后者的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必须慎重。 法律委员会根据该有关部门的研究,建议收买被拐卖的孩子,不对被买的孩子进行虐待行为,不妨碍救济,从“可以轻、轻或免除”的评级中说“可以受到轻处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五、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采用伪造、伪造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执照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两个身份证的范围必须在表现上一致,还包括可以用于说明身份证的所有证件。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两个证明书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执照等可以用于依法说明身份的证明书”。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六、草案第二十八条编纂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一个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在实践中一个别人以医务人员矛盾为根据,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犯医务人员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集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不能事业、生产、营业和教育、科研、医疗,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0条)七、草案第30条编纂了刑法第300条 有些部门建议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提高该罪的处罚,并确定利用邪教使他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建议经过研究,进一步编纂和完善草案关于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一是将法定最高刑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利用邪教等手段使妇女 二是增加组织、邪教利用等欺骗他人造成重伤的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2条)另一个问题需要报告。 草案取消了九起犯罪的死刑 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军事职务罪和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两项军事职务罪的死刑必须谨慎。 有些常务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死刑,例如运输毒品罪。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消九项罪死刑与中央各政法机关反复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后,与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反复研究,认为草案的规定是适当的。 今后可以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和惩罚犯罪的需要及时调整处罚。 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此外,在审议和征求草案的过程中,一些常务委员和部门建议草案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编纂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这些意见法制从事委员会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逐一论证,考虑到一些问题 死的是无期徒刑还是死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四、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收买被贩运妇女、儿童,根据购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返回原来居住地的,不虐待购买儿童的,不妨碍救助的,减轻、减轻、减轻。 有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是不同的,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需要区别,对后者的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必须慎重。 法律委员会根据该有关部门的研究,建议收买被拐卖的孩子,不对被买的孩子进行虐待行为,不妨碍救济,从“可以轻、轻或免除”的评级中说“可以受到轻处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五、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采用伪造、伪造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执照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两个身份证的范围必须在表现上一致,还包括可以用于说明身份证的所有证件。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两个证明书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执照等可以用于依法说明身份的证明书”。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六、草案第二十八条编纂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一个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在实践中一个别人以医务人员矛盾为根据,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犯医务人员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集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不能事业、生产、营业和教育、科研、医疗,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0条)七、草案第30条编纂了刑法第300条 有些部门建议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提高该罪的处罚,并确定利用邪教使他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建议经过研究,进一步编纂和完善草案关于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一是将法定最高刑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利用邪教等手段使妇女 二是增加组织、邪教利用等欺骗他人造成重伤的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2条)另一个问题需要报告。 草案取消了九起犯罪的死刑 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军事职务罪和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两项军事职务罪的死刑必须谨慎。 有些常务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死刑,例如运输毒品罪。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消九项罪死刑与中央各政法机关反复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后,与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反复研究,认为草案的规定是适当的。 今后可以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和惩罚犯罪的需要及时调整处罚。 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此外,在审议和征求草案的过程中,一些常务委员和部门建议草案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编纂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这些意见法制从事委员会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逐一论证,考虑到一些问题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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