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电影产业促进法落地:损害国家尊严的组织和个体不得参与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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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广播中的电影,发现录音录像的,电影院职工有权制止, 草案3审查中,只是制止“非法录音录像”的处分,要求退场。 对此,一些常务委员提出这两项措施的力量不足,要求当事人删除录音的语音、视频资料。 表决的草案最终通过了这项建议 草案三审查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国外组织合作拍摄电影。 但是,不要与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国外组织合作。 有些常务委员建议,除了不得与从事上述活动的国外组织合作外,电影拍摄也不得采用进行上述行为的国外个体。 对此,最终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增加了规定:“不得采用有这种行为的个体参加电影拍摄。” 与电影销售中制造虚假交易、扰乱虚假申报销售收入等市场秩序的行为相比,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发行公司、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具有虚假申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纠正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行机构撤销许可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财讯:电影产业促进法落地:损害国家尊严的组织和个体不得参与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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