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借名贷款
事件概要年9月姚甲向峡湾某银行申请贷款23万元,姚乙为姚甲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贷款合同签订后,在银行开设姚甲存折这个户口,姚乙设定银行密码并持有。 之后,姚乙偿还银行的利息,在贷款期限快到的时候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后,再次以23万元支付贷款给存折账户。 年到期未偿还,峡湾一家银行诉姚甲、姚乙均为峡湾县人民法院,法院判断姚甲偿还银行借款的利息,银行对姚乙不动产有优先受益权。 判决生效后,没有自动履行,因此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姚乙将清算上述借款的利息。 姚乙向法院起诉,向姚甲索赔垫款贷款利息。 峡湾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求偿权纠纷。 姚甲是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姚乙作为抵押保证人偿还贷款利息后,主张向借款人姚甲索赔。 本案审理的重要问题是确认《借款合同》的偿还义务主体。 因为接受贷款发放的银行存折和存折密码由姚乙拥有,涉案贷款也由姚乙偿还,姚甲协助申请支付贷,不参与贷款的采用、还款,姚乙也没有与姚甲进行任何还款结算。 以上表明姚乙的行为不仅应该是借款的抵押保证人,而且应该是借款的实际借款人。 姚乙作为实际借款人,作为抵押保证人向名义借款人姚甲索赔还款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姚乙对姚甲施加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名义借款人索赔”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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