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江西农民明经国“铲杀”乡干部案二审19日宣判,一审判死缓
2019年3月18日,澎湃情报( thepaper )接到江西省明经国律师刘文华的江西省高院书面通知,该院于3月19日上午向明经国案二审公开宣判。 此前明经国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死缓。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 澎湃情报此前报道,年3月17日,他举起镰刀,在拆除动员事业之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卓宇头部前挥舞。 卓宇瞬间倒下,受到几次打击,医院宣布死亡。 第二天,明经国被抓住了 明经国的“空心房”屋顶侧被破坏了 照片来自网络一审判决,赣州中院认定,明经国土俵屋的破损,不是拆除明经国土俵屋,而是挖掘机拆除旁边土俵屋时的操作错误造成的。 当时十八塘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卓宇根据职责来到现场监督,明经国捣毁挖掘机,说服无效后,通报派出所所长申昌森,其行为无误。 赣州中院由此认为明经国的行为并不防卫过当。 法院误解了明经国实施了村干部拆除自家场地的行为,所以首先无视他人的说明和说服,说服受害者拿镰刀打挖掘机,受害者卓宇报警时,怀恨在心,在卓宇没有具备时拿镰刀在卓宇头上 现场的人看情况,马上阻止明经国,拥抱,明经国用力摆脱后,挥舞镰刀威胁别人不能接近,拿镰刀连续打卓宇的头,卓宇当场死亡。 根据赣州中院的判决,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受害者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结果特别严重。 明经国误认为自家的相扑台被拆除意味着杀人,因此审判后,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亲自认罪,忏悔,依法判处死刑,不要立即执行。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明经国提出了上诉 根据刘文华律师提供的起诉书,明经国认为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受害者的头上戴着头盔,所以用镰刀打的时候头盔突然掉下来,没想到用镰刀打头部,没想到会有死亡的结果。 另外,非法强制拆除是事件的原因和背景,受害者也认为在这个事件中犯了错误。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过去的冲动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和痛苦,向受害者表示哀悼,向受害者的家人真诚地道歉。 明经国在起诉书上再次判决二审法院犯有故意伤害罪,希望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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