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江西高院关于加强“双达标”人民法庭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双达成”人民法庭的规范管理,发挥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功能,提出了《抓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管理提高内涵的指导意见》(赞高法〔〕181号)、《关于分类措施人民法庭的统一协调 第二条本法所称“双合规”人民法庭是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双合规”活动审查合格,被认定为“模范法庭”和“双合规法庭”的人民法庭。 第二章法庭职能第三条多次把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指导习近平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四种意识”、“四种自信”、“两种维护”,牢记初衷,牢记使命。 第四条人民法院机构和职能的设定必须在地产上适当 “三个方面”和“两便”工作大体上根据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辖区事件优势和当地现实情况,优化人民法庭的部署和人员比例。 根据地区纠纷的类型和优势,积极推进专业化法庭的建设,着力建设家务法庭、环资法庭、生态旅游法庭、金融法庭、不动产法庭、劳动争议法庭、道路交通事故速审法庭等专业化法庭,突出人民法庭的建设、厚植特征、 第五条多次执法案件的首要任务 每个人都发挥审判功能,致力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通过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保障大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江西省优质跨越式迅速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术的实施 根据“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管理比较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寻找新时期乡村振兴战术中的法治需要,依法妥善解决乡村振兴战术实施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稳定, 为了人民法院扎根乡土社会,发挥与乡村密切相关的特点,乡镇人民法院必须安排法庭干部每月定期法庭生活,切实开展巡回审判,深入体验乡村风土人情。 第七条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基础社会的管理 反复快速发展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大力宣传“寻乌经验”。 及时总结审判业务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对当地矛盾风险状况快速发展的判断和预测警报。 充分利用公众发放日、观看审判、事件说明、判决后问答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推进,充分发挥纽带在人民法庭基础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条加强“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在多次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面前,加强当地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自主融入基层网络建设,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对接,当地党委、政府“无诉讼”乡村社区 利用多元化解e平台,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系方式,推进投诉调整的规范化、实质性化,从源头到投诉前、诉讼前后端,构建分层递归、复杂结合、联系的辅助多元解的系统 按照“无不完备、无越位、无坏位”的大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专业调解组织等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设 加强人民法院窗口建设,实现当地立案、现场缴费、现场印刷法律文件等功能 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为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诱惑 努力搞好事业机制,积极进行域间起草事业,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处理、一网通处理、一号通处理、一条通处理的诉讼服务。 第三章全面实行审判管理第十条司法责任制 完善人民法庭庭长的审判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细化落实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责任,增强新闻化全过程监督能力 第十一条科学审查管理 探索符合审判规则,激励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功能和人民法庭干部热情的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加强投诉前调解案件的管理,进行逐案登记、全程痕迹、动态管理,将投诉前调解和参与基础社会管理等员工量纳入审查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加强诉讼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保管,严禁丢失、泄露 对文件流程和日常保管不规范、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时限、推迟审判委员会决定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督管理力。 第四章就业纪律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在庭事件的就业制,人民法庭的职工必须办理在庭事务、案件。 第十四条把纪律和规则放在第一位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反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把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对人民法庭发生的严重违反违法纪律事件,直接向负责人追究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向有关领导干部负责。 人民法庭的审判长是本法庭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首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作风建设反复布置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坚决完善“四风”问题,坚决惩治“恐惧、落后、假、庸、散”等作风顽固的疾病。 第十六条宣传运用司法风险动态防控体系,加强警告教育、监狱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精确执行责任 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优势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安全防范基础设施,把所属人民法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优先改善人民法院的安全防范硬件条件,提高人民法院的“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司法警察或者保安人员,设置保安监视系统,配备安全门或者手持设备,必要的防止暴力设备,制定防止安全计划。 第十九条新建或有条件改建和扩建的人民法庭必须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单独设置法庭保安值班室,法庭审判区和事务处理区必须设置必要的隔离门禁,审判法庭是法官专用通道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的保安审计机制,增加对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人民法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新闻化建设和应用第二十一条加强人民法院新闻化建设和应用,把人民法院新闻化建设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在人民法院配备必要的新闻化办公设备,深入开发和深入应用,结合人民法院的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庭必须访问全省法院的三级专业网,至少配备一个高清科学技术法庭,配备音视频新闻化设施,安装数字法院软件系统,自助立案查询系统,在线 第二十三条建设完整的电子签名和公文流通系统,实现上下和平级法庭之间的公文交换和流通 第24条扩展网上服务功能 建设案件查询、网上立案等司法公开和司法服务类系统,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渠道,提供包括立案、退款费、查询、阅卷、保全等的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利用医院机关的接收转发e中心广泛开展电子送达事务,需要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配备独立的接收转发e中心。 第七章团队建设和职业保障第二十六条重复内涵型团队的快速发展路径 根据审判的实务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小组,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官等审判支援者。 第27条确保晋升途径的交流顺利 执行人民法庭机构等级和人民法庭审判长等级 反复重视基层用人单位的指导,从有丰富人民法庭庭长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选拔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健全定期轮岗和职务培训制度 有序推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其他法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基层人民法院的新招聘人员通常先安排在人民法院接受训练,着力把人民法院建设在法院人才培养的新高地。 第29条健全职业保障 逐步提高基层法官的等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的职务、等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 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公共牺牲、意外伤害等扶助救助制度 第三十条改进教育训练方法 重视反复申诉,缩小审判实践设计训练复印件,建立人民法庭干部和警官的日常学习、集中训练和定期轮训制度,鼓励和支持人民法庭干部和警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训练。 进行多次分类训练,发挥各级法官训练机构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训练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训练资源,通过多种玩法促进高质量教育训练资源向人民法庭的扩张倾斜。 第三十一条加大物质保障力度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实行符合规定的职工津贴、补助金,改善人民法庭干部的职工和生活条件。 加强物质装备建设,着力提高审判所需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保障力度。 建立“双合规”人民法庭激励机制,在经费保障、评价优先等方面向“双合规”人民法庭倾斜。 第三十二条加强人民法庭的文化建设,规范人民法庭的文化标志和文化环境配置,丰富人民法庭的干部和警察的文化生活 加强对人民法院干部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实行假期、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处理从事、学习、生活的实际困难,减少人民法院干部的担心。 第三十三条重视建立和推进人民法庭的先进典型,按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法庭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党建筑业第三十四条多次“支部建在院子里”,因此有三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必须设立党支部,有不到三名党员的人民法庭必须设立联合党支部。 建立党员干部及时安排、按不足补充的动态机制,确保人民法庭始终至少有一名党员。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支部的组织功能,认真党内政治生活,对党支部干部逐一发挥教育、管理、监督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需要方案、计划、台帐。 第三十七条规范组织生活制度,实际制定“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庭务会、民主评议党员、谈话等组织生活实施细则 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上述规章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党员活动室,有固定场所,有显眼标志,有党旗誓言,有电教设备,有图书资料,有制度布局,有党建气氛“七有”的标准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室内装饰,党员活动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省法院和各中院院领导联系人民法庭的就业制度,加强对人民法庭就业的调查指导 第四十条建立“双达成”人民法庭年度讨论制度,省法院每三年讨论一次评定的“双达成”人民法庭。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双合规”人民法庭常态化审计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暗中访问,发现问题和不足,促使整改。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实行主体责任,加强辖区内“双达成”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形成“一级一级、层一级执行”的实务机制。 第四十二条在讨论或者检查中发现“双达成”人民法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限期修改,不能修改的,由省法院基础业务指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报告省法院党组研究 根据要求没有配备陪审员和辅助人员的情况(3)无法提供当地起草、现场缴费、现场印刷法律文件等“一站式”的便民服务的情况(四)自助立案查询系统、网上事务系统、审判录音(生) 没有实现视频监视系统等新闻化建设“五统一”的情况(5)没有按照规定悬挂国旗、国徽或者国旗、国徽发生污损等情况(6)法庭维护不充分,有“脏、乱、坏”等情况。 “示范法庭”发生上述问题时,可以直接抽卡或降级为“双合规法庭”。 第四十三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人民法院,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时书面向省法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双达成”人民法庭,省法院基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法院党组报告研究后直接摘录:(一)未实行在家工作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法庭干部因违法违纪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没有实行安全保障制度,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四)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摘录的人民法庭不得在三年内参与“双达成”人民法庭的审查和讨论,不再享受“双达成”人民法庭的奖励政策。 省法院向其管辖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根据就业业绩被认定为“双达成法庭”的人民法庭,申报“示范法庭”时,必须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分阶段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由省法院在年度讨论时统一评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未被选为“双达成”的人民法庭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由省法院基础业务指导小组的办公室根据职责说明 原标题:《江西高院加强“双成就”人民法院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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