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江苏一保姆多次击打两岁孩子,任其喝马桶水!法院判了!
江苏南京,张某夫妇雇了保姆曹某照顾家里不到两岁的儿子,没想到保姆除了经常打孩子,还让他喝厕所里的水。 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这样的共同事件。 2019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经过中介,介绍雇佣了保姆曹某。 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资休息时间 2019年4月26日,曹某与雇主结算工资后离开。 张某的妻子看了家里监视摄像机的录像通报了 2019年4月29日,公安局对曹某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4月25日至26日,曹某多次打击男孩的臀部、手、脚部,决定行政拘留13日和罚款500元。 之后,张某将保姆曹某告上法院,要求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8元、交通费272.2元、看护费638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曹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039.6元,交通费253.9元,共计2293.5元。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在曹某于2019年4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表示:“奶奶说了杀你等令人生气的话是为了吓唬孩子。 (根据上诉人张某提供的房屋监控录像,孩子玩和喝厕所里的水,曹某多次打击孩子的屁股、腿和双手。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曹某支付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2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曹某作为在张某家工作不久的保姆,长期未与张某家族建立亲密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将“安全”作为第一条文案照顾,未被张某夫妇给予惩戒权,孩子受到曹某打击时,未满两岁。 另外,曹某作为保姆年幼无知的孩子多次玩厕所的水,威胁健康,这本身就是没有监视力的表现。 公安机关对曹某的处罚,也证明曹某行为的严重性。 曹某被公安部门解决了,但不会免除为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保护曹某对上述行为的负面评价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综合了曹某对孩子的侵害频率、孩子受到侵害时的年龄及未履行护理义务所产生的结果,曹某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为10000元 生活在温州综合整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荔枝信息、西湖声原标题:“江苏一家政妇多次敲打2岁的孩子,喝厕所水! 法院作出了判决!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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