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什么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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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别人伤害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搜查呢? ”“我的财产被别人弄坏了,为什么对方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我没有犯罪,为什么被刑事拘留? 》这些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今天一起学习如何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吧!
制定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必须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控告或移送的案件。 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提交人民检察院的,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控告、通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按照管辖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犯罪嫌疑案件。
可以看出,除了公安机关监督“应立案不立案”的案件外,“立案监督”制度还包括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的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犯罪案件”的监督。
不是先向公安机关拒绝要求再找检察院吗?
是的,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向公安机关提出应起草或撤走的要求,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草/撤走监督的前置过程。 其起草/拆迁要求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是开始检察机关起草/拆迁监视程序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立案监督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搜查线索后……公安机关尚未做出立案的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因此,关于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公安机关的审查是基本的前提步骤。
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很久不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怎么办?
年1月21日,高检查监督厅颁发了《搜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答》的第十题“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的通报、控告、通报后长时间不作立案决定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立案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起草或者不立案的,没有向人民检察院证明情况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我应该向检察院的哪个部门申请? 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要求公安机关起草或者撤走的,公安机关不起草或者撤走的,或者将《不起草的决定书》或者《起草决定书》的复印件发给其制。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起草监督/拆迁监督时,为了说明公安机关确实存在不立案或不拆迁的事实,需要提供上述文件。 此外,控告/举报人必须提供关于所掌握案件的证据、资料或案件线索等。 起草/拆迁监督的申请,必须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部门。
只有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才能提交立案监督申请吗?
不,受害者不能起诉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代理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应该立案的,被立案的嫌疑犯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替起诉。 其他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公安机关考虑有错误立案还是不立案,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要求立案/拆迁监督。
检察院受理控告后,会做什么工作呢?
检察可以审查检察部门受理的控告、申诉,要求申诉人、申诉人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筹措公安机关相关的证据资料,认为公安机关不起草或者需要证明起草理由的。 业务部门在收到案件资料后,被公安机关审查需要证明起草或不立案的理由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要求证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要求在7天内证明理由。 收到公安机关证明的立案/不立案理由的回答后,被审查为公安机关证明的立案/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检察部门起诉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起诉上诉人。 认为公安机关证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行《通知起草书》,要求公安机关在15天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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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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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检察立案监督是什么大把戏? ”。
标题:财讯: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什么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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