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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范例)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5 13:1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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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97号指导例胡伦霞交通事故事件---行人交通事故事件司法认定一,基本事件被告人胡伦霞,女性,1968年11月28日出生 年5月17日等待审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去年8月24日在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事故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年5月27日20点左右,被告人胡伦霞走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坡的门口,不按照信号灯指示横穿道路,横穿道路时采用了手机。 途中,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博物馆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骑摩托车的受害者张小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 法医鉴定,张小清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胡伦霞也受伤了,接受了急救治疗 根据公安警察部门现场调查和调查取证,胡伦霞通过有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是引起这起事故的主要过失方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胡伦霞承担着这起事故的首要责任。 年5月17日,被告人胡伦霞在公安警察电话通知后,被公安机关解决。 事件发生后,胡伦霞于去年9月18日与受害者张小清的家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伦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第一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受害者胡伦霞有自首的情况,赔偿受害者家属得到了解,因此可以依法受到轻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款、《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和立功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伦霞及其辩护人认为: (1)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讨论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过失只是粗心大意没有触发信号灯按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伦霞属于工伤,不应该对该事故负首要责任。 (3)缪渊源、张小清在这起事故中有很多过失,应该承担这起事故的首要责任。 这是因为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要求二审无罪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了交通事故的罪。 其上诉意见评价为: (1)胡伦霞并非一时疏忽触发交通信号,完全无视行人横穿道路应遵守的规范横穿道路,判断为引起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妥当的。 (2)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警察部门经过事故现场的调查、技术分解,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警察部门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讨论申请后,进行法定手续 这两种意见都可以经过一审审判证,依法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胡伦霞被告持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是这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区分的认定意见,原判采信警察部门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讨论结论作为本案认定案的证据是不妥当的。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司机博物馆存在许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上认定该行为应对成本高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博物馆在事故发生时因超速行驶 综合来说,一审法院根据公安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认定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是不妥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二、第一问题(一)行人能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吗? (二)本案事故责任的什么评价和认定? 三、审判理由(一)行人可能成为交通事故主体的本案在审理中,关于被告人胡伦霞在横穿道路时未使用手机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的定性,第一意见是,在道路通行中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属于弱势群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人将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 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地方,广场、公共驻地 “车辆”是指汽车和非汽车。 “汽车”是指用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行驶在道路上的供应商乘坐、用于搬运物品、进行工程专业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汽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的质量、外形尺寸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汽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事故而遭受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的有: (1)由车辆(包括汽车和非汽车)造成;(2)发生在道路上。 (3)运动中发生(4)发生碰撞、刮伤等事态。 (5)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六)出现损害结果(七)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因素 其中,根据事故双方可以分为车辆和车辆事故、车辆和行人事故。 行人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视为交通事故。 车辆是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一环,但不能得出结论说交通事故刑事事件(交通事故罪)只追究汽车及其驾驶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交通事故罪的主体扩大到了通常的主体(注: 1979年的刑法中将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明确事故责任, 《说明》进一步确定了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承运人,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也时有发生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事故的情况,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 因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中相对弱势,应该给予特别的照顾,但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威胁交通安全,因此应该依法惩处交通事故罪。 (二)本案事故责任司法认定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人胡伦霞是否应该承担本事故的第一责任,这也是胡伦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各有违反交通管制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绝对的定案依据,行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采用,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验证不真实的话,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行政法规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复印件,没有刑事诉讼的说明力。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被验证的事实证据,在事实真相不明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责任只能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确定证据。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被告人没有说明自己无罪的举证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公安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不是通过推定来明确。 因此,本案不应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胡伦霞要承担交通事故罪的责任。 我认为本案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明确事故责任,并判断被告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1.胡伦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必须横穿人行横道或道路设施。 通过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或者过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时,必须确认安全后通过。 事件时间是晚上,胡伦霞被告不听从交通灯的指示横穿道路,横穿道路时低头采用手机,没有履行观察义务。 胡伦霞的以上行为,符合交通事故罪的客观要求 2 .本案只在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在行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被定罪 在本案中,在交通事故中骑摩托车的受害者张小清受伤后,经过急救治疗无效。 法医鉴定,张小清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次交通事故是受害者张小清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罪的危害性要件。 3 .胡伦霞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罪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明确事故责任,特别是事故原因、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评价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关键,这也几乎是刑法罪自负、禁止推定的体现。 也就是说,解除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犯罪的重要复印件。 本案经法院审理,明确了胡伦霞被告没有沿着有信号灯的人行道横穿机动车道,晚上低头采用手机,在不注意路况和信号灯的情况下直线前进,在感知到对方车辆的灯光时突然加速。 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受害者乘坐的摩托车驾驶员在遇到这种状况时无法刹车,向左行驶,但没有出现冲击的结果。 胡伦霞,摩托车司机,乘客倒下了。 由此可见胡伦霞的上述行为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缪渊源穿着轮滑鞋驾驶普通摩托车,缪渊源驾驶和受害者骑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不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伦霞是引起这起事故的主要过失方面,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摩托车司机客观认定存在很多已经调查过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着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解和相关经验、鉴定、分解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一致,根据法院的法庭质量证明书 这件事的事故责任很明确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中,依法采用公安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审判。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量刑适当。 原题:“行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事故罪? (例)”阅览原文

标题:财讯: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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