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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汉武帝时期为什么有那么多酷吏?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5 15:1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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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无论是公孙弘还是董仲舒,他们的才能都被公认为儒教。 武帝即位后,儒学受到尊重,似乎表示学习儒学会被录用为官员。 但是,汉对匈奴战争时期的御使大夫和丞相公孙弘按照无为的理念行事,所以他得以颐养天年。 这也反映了当时国家发生重大事情时,公孙弘这样的儒家官僚失去了用途,法家官僚开始登场。 酷吏出现的当时(汉对匈奴战争时期),汉帝国需要的不仅仅是像公孙弘那样赞扬寰舜时代的儒家官僚,而且是能在匈奴战争路线上维持国内治安,贯彻上述新财政政策的优秀实务型官僚。 这些官僚们无条件服从皇命,忠于国家法律,执法决不夹杂私情。 司马迁把这样的官僚称为酷吏,在《史记》中为他们立下了酷吏列传。 《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了成都、宁成、周阳由、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尹齐、杨仆、咸宣、杜周共计11人的传记。 其中,成都是文帝、景帝时的人,其他都是武帝时的官僚。 对这些酷吏,致力于用德行诱惑人民,稳定人民生活的官僚被称为循环器官。 司马迁在《史记》中为酷吏立传建立了循环器官列传,其中记载的人物都是战国时代以前的人物,没有一个来自汉代。 之后,等到班固萧《汉书循环吏传》,汉代的地方官登上了史书,这些汉代官员是宣帝以后的人物。 武帝时代没有记载在列传上的人,《汉书》和《史记》的循环器官列传是一样的。 《史记酷吏列传》中的文案现象,反映了被称为酷吏的官僚体现了武帝时代的特征。 他们不是贤良方正和孝廉制度推荐的官僚 武帝初期的贤良方正制度似乎排斥法家、纵横家,重用儒家。 但是,尽管制度如此,酷吏还是代表了武帝时代官僚制度的特色。 一直以来,儒学在武帝时代成为国教,受到尊敬。 但是,如果酷吏是当时官僚的代表这一论点成立的话,儒学有必要重新审视当时被国家灌输的观点。 关于这个问题将在以下章节中详述 在这里,首先在武帝初期采用了公孙弘、董仲舒,然后再考察一下重用酷吏的问题。 在法家官僚张汤酷吏列传中记载的人物中,张汤是代表性人物。 关于他的童年时代,流传着以下轶事。 张汤的父亲在长安工作,外出一天时命令张汤护士家院。 回来后,发现家里的肉被老鼠偷了,骂了汤。 这时,张汤挖了一个老鼠洞,拉着偷肉的老鼠敲,以老鼠为被告进行审判。 在审判形式上,起诉书、犯人供述书、审问书、判决总陈书一应俱全。 另外,把老鼠吃剩的肉作为陈堂的供证,对老鼠施行刑法,把受刑的老鼠和刑法一起放在自己家门口。 他父亲看了这些审判文件,发现实际上看起来像是熟练的狱警写的,从此让张汤负责写审判记录。 之后,张汤继承了父亲的工作,在长安担任官员。 武帝母亲王太后的弟弟周阳侯被长安拘留时,他努力拯救周阳侯。 因此,张汤被介绍给周阳侯认识了许多当权者,成为内史(后来分为京兆和冯翊翊)的属官后,被调到茂陵(建在武帝陵旁边的陵邑)尉,不久得到丞相田65;的评价,被提拔到御史,负责监察工作。 田蚡是王太后的弟弟,是武帝的叔叔。 他喜欢儒学致力于儒学的任用 但是,尽管如此,田65;还是推荐了离儒家很远的法家士张汤,说明法家官僚的任用符合时代的需要。 电视剧中张汤就任御史后,张汤首先审理了废除陈皇后的巫萤事件,之后被转交给太中医生,与赵禹共同负责制定律令。 在公孙弘担任御史医生的元朔三年(前126 ),张汤被任命为司法最高长官廷魏。 担任御史医生的公孙弘曾是儒家官僚,但与他一起被再利用的是法家官僚。 担任廷尉时,张汤审理淮南子(原淮南子刘长之子刘安,“淮南子”编撰者)、衡山王(淮南子)、江都王(景帝之孙)的谋反事,使这些诸侯王全部自杀身亡,迫使朝廷撤回他们的封国。 元狩三年(前120年),终于被提拔为御史医生。 这也正好是新财政政策实施的第一年。 如上所述,这一年三押金、皮币、白金被推上台面,曾经是少府财政来源的盐铁税也转移到了大司农管理。 第二年的元狩4年,盐铁的国营制度开始运营。 同年,开始实施增设计算代码金和告知口令。 三铢钱的废除和五铢钱的制定也发生在这一年。 这一系列新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才华横溢的财政官僚桑弘羊的参加有关。 但是,为了使这些政策有效,强大的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幕后支持。 这时,法家官僚张汤就任御史老师。 五铢钱当时的丞相是李蔡相 但是,他不像公孙弘那样强权,从此国政不是由丞相掌舵,而是由御史老师全面负责。 换句话说,汉帝国的政治事务开始由张汤一个人裁决。 桑弘羊、东郭咸阳、孔只等策划的盐铁国营政策,在这位御史先生的支持下强制推行。 另外,与偷五铢钱、违反计算金法令的人相比,也根据御史医生张汤的方针进行了检举和审判。 在盐铁国营制度、代码金、告诫口令的实施过程中,受到打击最大的是大商人和豪族。 因为他们在背后暗中与国家的当权者勾结。 这些当权者中,有不少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和他们结成党派。 在普通老百姓之间,违反法令,随便削五铢钱和偷钱也从来没有消失过。 这些人成为张汤严格的法家政策的执行对象,谁也逃不过追究。 所以,公卿对平民阶级的斥责声全部指向张汤,朝廷内外也酝酿出陷害张汤的诡计阴谋。 但是,企图陷害精通法律的张汤的阴谋最终以失败告终。 但是,张汤担任御史老师六年后,等待了有人加害他的时机。 当时有流言,张汤为了得到私利,把情报出卖给了自己的老熟人。 因此,朱买臣等丞相府的三长史(长史是属官名)从很久以前就和张汤关系不好,以此为题发表了张汤。 审判他的官员是张汤过去的同事赵禹,赵禹说服他,过去为你判处死刑的人数不胜数,现在你也应该知道分寸,劝他尽己所能结束。 元鼎二年(前115 ),张汤充满冤罪,自取灭亡。 他的被告想得到私利,但遗产实际上只不过是500金,也是武帝的报酬。 他死后,武帝哀叹冤罪,将朱买臣等丞相府三长史判处死刑。 当时负有一定责任的丞相庄青耀也就此结束了生命。 社会动乱加剧,对酷官员的张汤再利用死亡后,也出现了很多像张汤一样的法家官僚。 其中河内太守王温舒在审判郡千余家豪强地主的时候,把他们处以极刑。 据说当时的刑场血流成河,十余里的河被血染红了。 后来,他被任命为廷尉 然后,因调查盗贼而闻名的尹齐、杨仆最后分别晋升为主爵都尉(后来称为右扶风)。 张汤下的官员杜周也经过廷尉的职务,晋升到御史先生的地位。 他们不是作为酷官员而有名的法家官僚 法家官僚之所以会继续受到朝廷的重视,无非是因为武帝统治下的汉帝国的国内矛盾日益突出。 另外,如果盐铁国营制、均输法、平准法等新财政政策继续实施,法家官僚一定会被再利用。 原来经营炼铁业和制盐业,买卖各地物产获得巨大利益的不是地方豪族,而是业界巨商。 司马迁在《史记》中设立了“货物列传”,说明了他们积累巨大财富的做法和过程。 他们首先想从工商业得到金钱,然后把这些金钱投入土地,成为了大土地的所有者。 就是所谓的“最后得钱,用本守”。 这样大的土地所有者出现后,就会出现失去贫困土地的人,失去土地的农民必须在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耕作,维持自己的生活。 武帝初期,董仲舒在回答武帝政策问题的对策文中,将这一现象描述为“富人田联陌陌陌、穷人无立锥之地”,指出国家征收的田租只是土地收获的三分之一,但穷人耕种富人土地时要支付十分之五的租金。 董仲舒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执行盐铁专营制、平均运输法、平准法及告发令。 由此,不仅贫民窟陷入了困境,富裕的豪族也与国家对立。  ; 武帝中期以后,这种不安的社会状态更明显,各地出现了盗贼横行的现象。 其中,南阳的梅免和白政、楚地的殷中和杜少、齐地的徐勃、在燕赵之间游走的坚卢和范生等,是远近闻名的大盗。 小偷分组,规模大的时候达到数千人,他们攻击城市,强占军械库的武器,杀了地方官员,甚至发送了要求县雅提供粮食的文件。 在乡下被抢劫、人数少的盗窃集团多得无法统计。 政府出兵镇压盗窃集团,斩首了包括向盗窃集团提供食物者在内的数千、数万人,但依然没有成功消除盗贼的横行。 沈命法是在这个时候发表的。 这是与地方官发布的法令相对照的 发生盗窃时,地方官员不予检举,或者被检举但被捕的小偷人数不符合标准的,从两千石(相当于郡太守)到小吏( 400石以下的官员)之间负责的官员必须被判处死刑。 但是,这个法令公布后,县官员害怕死刑,即使有盗窃也不报告。 郡太守担心连座的罪,产生了不报告县的反效果。 这种不安的社会状况的发生,是武帝时代国内矛盾表面化的结果。 盐铁国营制、均运法、平准法及检举令实施后,国内矛盾越来越明显,这也引起了国家对被称为酷吏的法家官僚的更大诉求。 酷吏厉行法律刑法,在维持治安方面优于其他官僚,但国家要求所有官僚采取这样的行动并不容易。 于是,一种新的地方监察制度——州知事制度出现了。 设置州刺史汉代前期地方官的监察方法是丞相派遣自己的属官暂时去各州监察,不设置常驻监察官。 但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国家开始设置州知事(也称为部刺史,或刺史,以下采用刺史)。 刺史在元封五年(前106 )歪着头。 所有刺史都有监督州的责任 当时全国分为13个州,因为这个刺史名额是13人,品秩六百石。 因为郡太守的品级是二千石,郡都尉是比二千石,所以监察郡太守、郡都尉刺史的品级比他们低。 六百石和大县令(长官)的型号相同 十三州是指冀、幽、并、冀、徐、青、扬、晋、豫、益、凉十一州及朔方和交趾两个州。 首都周边的三辅(京兆、右扶风、左冯翊)、三河(河内、河东、河南)及弘农郡没有设置刺史,但在武帝末期的征集和4年(前89 )设置了司隶校尉,其监察功能相当于刺史。 汉武帝时代汉朝版图刺史的监察职责被称为“六条问题”,即有六条规定,六条以外的事务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实际上,刺史谴责诸侯王的事例很多)。 “六条问题”作为“汉官典职仪”的咒文流传下来,从这个咒文可以知道六条问题的具体文案。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超制,强凌弱,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服从敕令,遵循承典制,倍公走向我,敕令守利,入侵渔夫,为强奸而聚集。 第三条,二千石不怀疑,风凶杀人,愤怒任意刑,喜悦淫奖,麻烦刻暴力,剥黎元,为民诉说疾病,山崩石裂,妖祥虚假。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公平,刚阿爱,藏贤宠顽固。 第五条,二千石的孩子们请怙恃之势,委托监狱。 第六条,二千石违反公下比,阿附豪强 通过商品受贿,损害政令 以上第六条是刺史必须监察的复印件 其中,第一条是地方豪族大土地所有者变得蛮横的问题,其他五条是对郡太守及其子弟进行对比的规定。 但是,在后者中,如第四、五、六条所示,是郡太守和地方豪族非法勾结的复印件。 换句话说,这里列举的刺史的作用是以郡太守和地方豪族为对象的。 因此,刺史和法家官僚对施政的方针表现出了一贯性。 但是,被称为酷吏的法家官僚只是依法严格执法的个人。 根据这个想法,我们可以把刺史的设置看作是法家官僚的任用途径制度化了。 刺史在成帝绥和元年(前8 )改名为牧(也叫州牧),成为品秩二千石。 当时,负责州监察的刺史似乎属于御史中丞,但之后刺史的身份离开了监察官的角色,成为了地方行政官。 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刺史一再次恢复,元寿二年(前1年)改名为牧(州牧)。 从东汉开始,刺史作为地方行政官执事,其根源始于上述武帝时代的监察制度。 本文摘自社科文献甲骨文丛书《秦汉帝国:中国古代帝国的兴衰》,作者西嶋定生,原文案节为《武帝的外征与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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