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合同纠纷范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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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攸县法院,我们合同纠纷示范集锦实例1(1)的事件概要年8月23日,李某因生产需要,现场咨询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企业,淡商购买生产设备,双方同年9月4日签订合同,李某11 然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货、支付的义务 李某在使用两台设备生产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济受损,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李某向法院起诉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企业。 (二)审判结果,攸县法院于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于年12月6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去年8月23日、9月4日,原告与被告企业就设备购买进行了商谈。 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诚实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审判,双方的交易是“二手机器”,原告对货物进行现场调查,被告也指定向原告发放货物的事实,以及被告对原告交付货物的形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货物类型的认识,本院对原、被告 综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的《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企业销售合同》。 二、限制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货物归还被告。 三、被告限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价款176800元。 (3)法官提到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典型例子 客户在与商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取消。 (一)因重大误解缔结的(二)缔结协定失去公平的 一方冒着欺诈、威胁手段或人的危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受害者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实例2(1)事件概要年6月14日,株洲市某煤矿与孟某祥签订了《机械工厂经营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期5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 合同到期后,孟某祥向某煤矿提交了《承包结算申请书》,要求终止承包合同。 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了《株洲市某煤矿机械厂承包合同终止协议》,自年1月1日起孟某祥约定不具备承包资格。 之后,当事人双方结算了承包期间的承包金、电费、五险一金、未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部分金额有差异,有的煤矿将孟某祥告上了法院。 (二)审判结果2019年3月20日、4月3日,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株洲市某煤矿被告孟某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 本院认为原来被告之间签订的《机械工厂经营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承包后,必须依法履行承包人的义务。 根据双方同意的金额,被告必须提交承包金34024.88元。 关于被告承包期间支付的工资,也对应员工工资共计93095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的规定,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祥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矿支付承包金34024.88元。 二、被告孟某祥在本判决生效10天内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矿支付承包期间职工工资93095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某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立即结算,留下付款证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大体上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例3(1)事件概要江西某企业及浙江某企业系塑料雨衣布等材料的加工、销售公司、攸县某雨具工厂系生产销售雨衣、伞及雨衣等个体经营者 江西某企业成立前,浙江某企业与攸县某雨具厂有多年业务交流,年3月4日,与浙江某企业设立了股东注册为江西某企业。 年11月12日,经结算,攸县某雨具厂确认浙江某企业货款共计908996.9元不足。 从去年3月开始,攸县的某雨具工厂开始了与江西某企业的业务交流。 年8月15日,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其中浙江某企业对攸县某雨具厂享有的债权908999元(江西某企业承认908996.9元),攸县某雨具厂经营者易某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 年7月11日,双方再次结算,攸县某雨具厂经营者易某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江西某企业货款761683.98元不足。 之后,江西省的某企业多次要求明亮县的某雨具工厂支付货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本院审理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攸县某雨具厂与江西某企业、浙江某企业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攸县某雨具厂与江西某企业双方的陈述、江西某企业提供的许多发票、发票及收款证明书,攸县某雨具厂与浙江某企业、江西某企业之间将其 在本案中,浙江某企业和江西某企业是同一股东设立的不同企业,根据浙江某企业发行的情况,证明了将其同意享有的对攸县某雨具厂的债权转让给江西某企业。 江西省某企业没有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攸县某雨具工厂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据,但根据年8月15日、年7月11日攸县某雨具工厂经营者易某华签署确认的账单,从年8月15日开始浙江某企业有攸县 因此,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对攸县的某雨具工厂产生了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如下 (3)法官说买卖合同双方进行大宗货物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卖方必须保存送达发票、收货发票、发票等证明书。 债权人把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把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但是,(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没有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是,得到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买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货款 对支付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但支付费用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标的物的提取发票的交付为条件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或者标的物的提取传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在发票、收据、结算书、发票等主张中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性及其他相关证据。 结算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信、证明书上未记载债权人姓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本说明中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2019年第46期:康帅审查:聂蓖长认识二维码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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