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海淀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范例
本篇文章3754字,读完约9分钟
资料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特别提示: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恋人之间的转账要退款吗?
只有转账证明书可以认定为民间贷款吗?
“以房养老”是陷阱吗?
……
关于民间贷款纠纷
你知道怎么处理吗?
十二月二日
海淀法院举办
民间贷款的典型样品新闻发布会
发表了民间贷款的十个典型例子
解释事件。
我会为你解开迷茫
1
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否应该退款
白某和夏某原系男女朋友有关系。 年7月1日11点左右,白某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 Alipay )转账的方法向夏某支付20万元。 当天12点左右,夏某用支付宝( Alipay )转账的方法返还白某5万元,第二天,再次用支付宝( Alipay )转账的方法返还5万元。 剩下十万元,夏某没有归还。 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由夏某借,要求偿还,故向法院起诉。
夏某: 1、涉案金是双方恋爱期间白某自愿转账的,不根据借贷的意思显示,白某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协议,该转账金是赠与行为,已履行,法定取消情况。 2、夏某没有向白某借款的指控,当天和第二天双方都有转账,不符合通常借款的交易习性,钱用于双方的日常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民间贷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或日常支出应该被视为维持感情所需的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支出,不应该要求归还。 事件的涉外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过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支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审查转账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白某为了说明民间贷款关系的成立,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夏某认为是赠与行为,但不能提供说明其主张的证据
所以对夏某的这场辩论,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和第二天有退款的行为,但无法正确证明其转账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有偿还的意思。 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贷款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了债务,夏某必须归还。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双方的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容易发生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返还取决于其行为的性质。 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贷款,你必须归还。 如果是赠与的话,要看金品的金额大小,看是以结婚为目的还是作为条件。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切相关,包含联络感情和爱情表达的意思,恋爱期间赠与的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表达感情,通常的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是通常的赠与,恋爱关系结束 可以看作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接受方应该得到不当利益返还。
2
只有转账证明书才能认定民间贷款吗?
吴某,杨某系夫妇关系,年11月15日,王某通过女儿账户向杨某汇款70万元,顾客附加借款。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某、杨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王某声称这笔钱是吴某、杨某借款的,吴某、杨某否认,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吴某、杨某承认他们与王某没有借贷关系,收了王某的钱,但王某主张的70万元来自双方之间的另一种合同关系,这笔钱是双方的合同款,前期合同金也是从同一账户转账的,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王某提出了转账证明书,吴某提出答辩,提出证据表明王某与吴某之间确实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认为这笔合同款的支付方法与本案转账方法基本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必须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说明责任,但王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与吴某、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断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只有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方案时,原告再提交证据给各方
3
贷款还是投资? 重要的是是否固定了利息?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方企业签订了《入团协定》,约定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 这个基金项目在私募基金公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方企业是基金管理者。
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捐出资额为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 之后陈某将500万元导入投资中心账户,陈某注册为投资中心的投资者。 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了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的投资收益。 陈某诉诸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方企业返还剩下的投资资金和收益。 投资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
法院经过审理,陈某与投资中心、甲企业签订了“入团协议”,陈某投资期限只有一年,而且按期领取固定利润,甲企业保证本金和利润互换支付,陈某认为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 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称为合作,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投资中心、甲方企业未返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案件的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间贷款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其中一个是用其他关系掩盖民间贷款关系,用与本案有关的投资资产管理关系掩盖民间贷款关系。
在本案中,“入团协议”承诺保证“合作伙伴”的固定利率收益。 资金的采用方向、资金性质、投资变化形式、入团下台等部分复印件的约定就像民间募捐一样,与普通的民间贷款约定不同,但其本质依然是为“伙伴”贷款,“资金管理”。 这种类型的协议叫投资,但实质上是民间贷款。
4
“在房间里养老”要小心陷阱
杨某经人介绍理解了一家投资管理企业。 这家投资管理企业主要经营“养老”相关项目,向杨某推荐了“资产养老产品”。 杨某与这家投资管理企业签订资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以杨某家为抵押将327万元用于养老,投资管理企业每月向杨某支付16350元养老金,代杨某向贷款人偿还利息。
杨某与吴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杨某用自己的不动产抵押担保。 投资管理企业支付了杨某几个月的养老金,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结束了这种行为。 后吴先生要求杨某还债,并向法院呼吁实现对房子的抵押权。
法院经过审理,因投资管理企业涉嫌刑事犯罪,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释法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借用“养老”概念筹集非法资金、转移老年人不动产的事件,很多老年人的损失很大。 真正的住宅养老也称为住宅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拥有住宅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不动产抵押给保险企业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得到住宅占有、录用、收益、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
老人躲藏后,保险企业或商业银行获得抵押不动产的处分权,处分所得优先于支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住房养老”诈骗涵盖国家政策激励,构建形式合法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向老年人承诺代理借款利息、每月支付“养老金”等行为,以欺骗老年人的信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为实际目的。
对于金融市场结构多而复杂的理财产品,法院对老年人,哪些利益明显过高,无法验证资金用途,以及非商业银行和正规保险机构外提供的养老项目,一定要高度注意,不要陷入金融欺诈
5
职业坏账的民间贷款合同无效
收款企业(假名)在网站上发表借款公告,王某向收款企业申请借款。 收款企业找到借方张某后,年5月2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约定借给王某40万元,借款期限从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 王某用等额本利的方法偿还,王某每月14日必须偿还19 776.9元。 《借款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时,王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当月应偿还本金金额的10%加上支付本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张某分别于年6月2日、年6月5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向王某转账共计40万元。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1》,借款期限从年6月2日改为2019年6月14日,最初利息支付日还款总额调整为21 289.24元。 王某于去年7月14日偿还21 289.24元,从去年8月到去年5月每月14日偿还19 776.9元,到去年6月14日为止未支付本金228 470.94元和利息16 311.13元。
经调查,张某是投钱企业的员工,海淀法院在审判系统中查询的年张某在市法院起诉的同类民间贷款纠纷案件共计12起,已结1起,剩下的11起尚未审查。
法院经过审理,近两年,张某以民间贷款纠纷为由向市法院起诉12余起,被告都是不特定的他人,其贷款行为具有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事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必须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法官释法
关于职业贷款行为的认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纪要》第53条规定:“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重复有偿民间贷款行为的,通常可以视为职业贷款人。”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表了《处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首次规定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行为因非法经营罪受到处罚,职业放贷行为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职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借款目的营业性三大特征。
标题:财讯:海淀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范例
地址:http://www.mnscw.cn/syxx/7445.html
免责声明:民生财经杂志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全面、专业、及时的财经资讯,的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民生财经杂志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