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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国务院公布实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定性专用间谍器材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7 18:15:01阅读:

本篇文章2956字,读完约7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92号

现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协调,依法开展有关业务。

第三条《反间谍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所谓“境外个体”包括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接受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进行、授权或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反间谍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的“资助”实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国内外机构、组织、个体的以下行为。

(一)为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体提供经费、地点、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体提供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地点、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的“勾结”实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国内外组织、个体的以下行为。

(一)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体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威胁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国外机构、组织、个体的资助或者指示,进行威胁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体取得联系,得到支持、援助,进行威胁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组织、企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觊觎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发布威胁国家安全的复印件或者新闻,制作、发布、出版威胁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社会团体或者公司事业组织的设立进行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威胁国家安全的

(八)会见了境外个体违反有关规定,不听抵抗,擅自危害国内国家安全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重大嫌疑人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业中的职权

第九条认为境外个体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不得在一定期间内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踪。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业任务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咨询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业务的,发现身份不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的,可以检查其附件。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业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警灯和警报器。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事业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职工在就业中必须严格依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公司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公司人员防止、阻止从事间谍行为的,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未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止义务,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就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将协议情况通报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间谍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的“重要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和破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止、阻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生的。

(三)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合作完成国家安全事业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威胁国家安全的罪犯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教育、动员、组织本公司人员在防止和阻止国家安全行为的事业中成绩显著。

第十七条《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该知道某国秘密的人携带、保管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知道某国秘密的人,不办理手续,可以擅自携带、保留属于该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专用间谍软件”,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以下器材。

(一)隐藏式窃听、盗窃摄影器材;

(2)突发式收发机,一次也不重复密码簿的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听、接收机材料

(四)其他专用间谍软件。

专用间谍软件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暴露、指控威胁国家安全的其他罪犯,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发现和阻止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威胁国家安全的罪犯的

(四)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持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项列举的立功表现范围内对国家安全事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一条有证据知道其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确定其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反间谍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事业任务的,公民和组织有义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合作,拒绝提供或者不合作,故意妨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事业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故意妨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业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职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一定期间内不得出国。 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体,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国或驱逐出境,决定不能入境的期限。 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体在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财讯:国务院公布实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定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止、阻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其他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废除了。

(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2号》) (本文来自澎湃情报,越来越多的原始情报请下载《澎湃情报》app )

标题:财讯:国务院公布实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定性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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