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国安 港安 家安丨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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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香港市民举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闪存活动,7月1日,香港巴士巡演庆回归,嘉宾在敞篷巴士上与市民交流香港国安法六大热点透视: (1)香港国安委员会维持国家安全的主要 这个机构的创立受到各界的关注,成为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你为什么要成立香港国安委员会? 长期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等方面不完全,存在明显的缺失和短板,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防御”的状态。 香港可以说是世界上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构最不健全、维持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最薄弱的地区之一。 根据香港国安法成立香港国安委员会确实是极其现实的对比性的重要措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国家安全维持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维持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责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说明责任。 法律专家说,这是香港特区作为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决定的。 此外,也充分体现了香港国安法的四大优势之一,即最大限度地信任和依赖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如下:为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状况做出解体研究判断,计划有关事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政策。 推进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构建设。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事业和重大行动 专家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更好地调整香港特区的管理资源,发挥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体制特征,有助于依法有效地防止、阻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国安委员会的决定为什么不接受司法审查?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香港国安委的员工新闻不公开,其决定不接受司法讨论。 对此,根据法律专家的解体分析,香港国安委员会负责解决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但在国家安全事务的性质上,与国防外交等一样,属于中央事务权。 对于属于中央事务权的事务,香港特区无权决定向社会公开,也没有要求自主或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在香港国安委员会的工作中,不要掌握很多国家秘密新闻。 决定往往与国家秘密的几个事项有关,对外公开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快速发展的好处,有损香港社会的根本好处。 法律专家强调,香港克格勃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意味着不接受司法讨论,其行为不受监督和制约。 专家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中央政府有权作为授权主体,监督香港国安委的就业,承担说明责任。 中央政府严格行使监督权,香港国安委员会依法担任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是不言而喻的。 (二)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不损害香港司法独立依照香港国安法,中央政府在港口设立国家安全公署。 比较舆论关心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认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大部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保存案件的直接管辖,特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履行职责会损害国家安全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不损害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属于中央“保存管辖”的几个事项。 对香港发生的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本来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的大体、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大部分案件。 作为中央政府的派遣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的执行,比较有效地实施,建立维持特区国家安全的机构和协调机构,监督和指导特区的国家安全事业。 专家说,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持国家安全的机构合作,加强新闻分享和行动的合作,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香港特区司法独立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况”,香港国安法明确划定:一是事件涉及外国或国外势力介入的诸多复杂情况,特区的管辖确实很困难。 二是特区政府出现了无法比较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 三是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另外,香港国安法为行使驻港国安公署等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维护了中央和特区两级的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各自赋予了不同的职权。 香港特区负责维持国家安全机构通常事件的通常管辖,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特定事件,两者无冲突,有助于更好地维持国家安全。 另外,香港国安法对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也证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维持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手段有限,有时“无权管理,无权管理,无法管理”,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地方政府自身的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保护。 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在中央保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所需的最后管辖权是香港特区因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而损害或失控国家安全的重大 但是,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极少,其管辖权具有支持、催促、补充和兜风的作用。 (三)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所需的合法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执法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关权力是对维持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事业的有力支持和补充。 另外,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完全不违反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也不侵犯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不违反基本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特区进行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 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吗? 法律专家关于这个解体,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完全和普遍适用于香港特区全体的情况,实施范围是香港特区全体,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适用情况不受限制,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的全体人员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主体是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适用情况均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由香港国安法规定 因此,没有抵触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问题 北京航空空宇宙大学副教授田飞龙认为,从实际操作水平来看,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构办理的案件,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大部分在内地完成,适用全国性法律也是理所当然的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押送内地不违反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合作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香港特区和全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合作,包括地区间刑事司法合作。 专家表示,在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押送内地与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同。 从行为的本质来看,刑事司法合作是协助或代理履行一定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本质上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是根据对方要求给予的援助。 驻港国安公署依照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执法,是独立的,不依赖香港特区的合作和便利。 两者的差异体现在几个方面——从活动主体来看,区域间刑事司法合作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但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执法,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与特区平等的主体。 从权力行使的依据来看,刑事司法合作的第一依据是双方同意的关系协定或实践惯例,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执行执法,第一是中央在特定情况下对香港特区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中 从活动复印件来看,刑事司法合作主要是司法行业的合作,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构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等全环节的全过程管辖。 田飞龙由中央和香港特区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分别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明确,形成一定的互补、合作、合作关系,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 ●行使执法权也不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 专家说,驻港国安公署在管辖相关事件时,规定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两项相关国际人权条约适用于香港的相关规定享有的言论、信息、出版自由、包括结社、集会、示威、示威自由的权利和自由 在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并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权利。 驻港国安公署严格依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有关业务,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做出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侵犯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台湾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导论法和组织法的有机结合,立法非常严格,程序性条款很多,按照现代法治大致考虑了两制度的差异。 法律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确定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香港国安法惩罚和保护极少数罪犯的是遵守大部分法律的市民。 (四)合理平衡是赋予香港警察必要权力,充分保障人权的香港国安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警务处在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许可警察等执法机关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项 法律专家之所以解体,是因为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严重的犯罪案件,允许警察等执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二是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事件的特殊性、多杂性、敏感性,应该赋予更多权力。 这是因为第43条列举了七项措施。 其实这七项措施大部分也是香港警察可以采取的措施。 香港国安法就香港警察可以采取措施这一点构成个人隐私的侵犯吗?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四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得强行或非法侵入。 嫌疑犯利用电子平台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发表相关违法消息的,为了没收嫌疑犯,警察需要理解发表者的身份消息,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限制隐私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当地法律规定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香港国安法的规定。 香港警察在行使相关权力时接受必要的监督。 香港国安法在解决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赋予维持国家安全的所有部门比其他案件采取更多措施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力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长官和香港国安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也严格监督香港国安委员会 法律专家认为,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赋予警察必要的权力,在更有效地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各国在立法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同时有各自的应对方法。 与外国相关立法相比,香港国安法在赋予警察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五)诉讼程序规定确保客观公正比较有效地解决案件香港国安法第四章规定案件的管辖、法律的适用和程序。 其中如何理解香港特区管辖案件诉讼程序的副本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对其进行了整理分解。 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解决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专家解体表示,这有助于维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专业性和一致性,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和比较有效的解决。 周叶中表示,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实际上从香港特区法官中指定了几名法官,不是指定某特定法官审理某特定案件,而是使其有资格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因此,根据特区法免除法官,不会影响特区法院的独立终审权,也不会影响具体案例中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所谓“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的说法,显然是对这个制度的误解。 专家还强调,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得采取危害国家的言行。 否则,即使被指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资格也会立即结束。 香港国安法规定,审判必须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况不适合公开审理的,禁止情报界和公众旁听审理程序的全部或部分,但判决结果必须一律公开公布。 专家认为审理犯罪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基本,但各国法律也有例外规定,例如,以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理由,可以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 香港国安法相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司法基本一致,也不违背香港现在的普通法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说,不公开审理不是秘密审判,案件依然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公开,是否有构成罪名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由公开判决书公开,具有透明度。 香港国安法规定,根据保护国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威胁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不使用陪审团制度,由三名法官构成审判 专家说,分裂国家、觊觎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多涉及国家秘密,陪审团一旦接受审判,国家秘密就有可能泄露。 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一点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方法。 (6)明确煽动罪和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颁布后,没有人拿着所谓的“自由”“人权”攻击法相关的煽动罪的文案,混淆概念,企图错误视听。 法学专家说,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必须明确煽动犯罪和言论自由的法治界限。 煽动犯罪和正常的意见表达是两回事 煽动犯罪的行为者发表的发言不仅仅是个人的意见表达,而是带有危害特定社会的意图,积极地让别人实施煽动者希望的犯罪活动,这与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和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意见表达行为完全不同 周叶中分解默认了所谓的“言受罪”,拥有这种污名、攻击香港国安法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这种狭隘、绝对、毫无根据的论调完全站不住脚。 100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福尔摩斯法官在判决中说:“最严厉的言论自由并不保护在剧场意外引起火灾、引起恐慌的人。” 香港国安法反复保障人权基本上是大体,但要贯彻这一点大体上同样需要划定法治的界限。 田飞龙说,香港回归以来,在言论自由方面过于偏向权利保护,香港国安法是正本清源、激浊水清明,划定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加强香港法治,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香港的原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有煽动罪。 叶青指出,香港现行刑事犯罪条例规定了“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煽动他人采用暴力”等犯罪。 从世界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来看,法律有煽动《美国法典》中“煽动推翻政府罪”之类的犯罪的规定。 田飞龙介绍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规定的“意见和发表自由”可以依法限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有意见,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必须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 另外,英美等国家对煽动叛乱等犯罪,形成了历史丰富明确的法律和判例。 “香港国安法让我们放心”——香港普通市民的声音“现在,香港国安法公布后,社会稳定,租客放心,房东也高兴。 “香港的住宅中介周先生说,现在她的生意有好转的迹象,不断联系她订房间。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一周多,许多香港市民反映出香港国安法显示出稳定社会、稳定人心的力量。 在香港国安法的护卫和护卫下,香港社会期望回到正轨,再现自由繁荣。 24岁的香港市民李先生和朋友在中环9号头坐船出海玩。 小李平时做校外补习的工作 他说,有一年多不能为暴徒非法挡路的学生,也有被周围的同辈朋友带去参加非法游行的学生,补习班中断的时候继续,家长们也不满。 “香港国安法立即有效 李先生说:“我们痛苦了很久。 我早就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了! ”。 “应该立法,早就该这样了! ”从事制造业的市民陈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兴奋地说,关于国家安全法,对每个国家都是很平常的事。 一年多了,香港处于混乱之中,社会要平静,民不聊生。 他每周工作六天,好不容易请假想去买东西,但他说遇到暴徒非法堵车,最低的出行权利没有了。 陈先生说,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早就愿意插手解决暴力事件。 现在香港国安法执行了,他相信法律真的可以制止暴力混乱。 从事销售业的香港市民黎先生说:“香港国安法有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的条文,我很放心。 30多岁的香港市民郑也说,《修例风波》中经常发生“私人”、纵火、爆炸等暴力事件,不断升级,社会感到不安。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有点“港独”组织解散,很有人心。 “这显示了香港国安法的效用,证明有必要实施这项法律。 我相信法律一定能停止暴力,恢复大家期待的社会平静。 “香港国安法可以让任何暴徒到处逃走 “公务员梁先生说暴徒有一年多的行为被指出来。 现在香港国安法护卫,她对香港的明天充满信心,相信香港一定能恢复以前的繁荣稳定。 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护航,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驻香港保守国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公布。 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公布后,各项事业稳步推进,香港特区国安委、特区政府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专业部门依法设立,开展事业,行政长官依法指定国安案件审理法官,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节 许多专家根据人民网的采访,香港国安法填补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为维持香港地区社会稳定提供了比较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保障香港经济繁荣快速发展的“守护神”。 作为“一国两制”重要里程碑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为“一国两制”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可以说是“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发表香港国安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一方面表示,香港国安法为危害香港近年出现的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乱象提供了直接的处理方法,惩罚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以立法形式对香港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 另一方面,从法律系统的完备性来看,香港的法律系统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非常罕见,这次香港国安法的发表填补了这一差距,在立法层面建立了更完整的法律系统 西方政治家抹杀香港国安法,谎称该法违反了“一国两制”。 北京航空空宇宙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表示,这些西方抹杀和他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解使“一国”和“两制”对立,宪法和基本法对立,中央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全面无视或否定 所以,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法理出发点和一个错误的《中英联合声明》对国际法律效力和性质的解释得出的结论。 汪海燕强调,香港国安法不仅没有改变“一国两制”的方针,而且固守“一国”的大部分,表现出对“两制”的充分尊重。 首先,香港国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坚定不移地全面正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 其次,香港特区政府有能力解决绝大多数威胁国家安全的事件,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当香港政府没有能力维持国家安全,出现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时,中央政府管辖是非常罕见的,这是香港 田飞龙还指出,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非常观察到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特别重视与香港已经实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特别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相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时延安认为,香港国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规定得非常详细,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此外,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有助于比较有效地打击乱港势力,恢复香港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细则规范行动方针的7月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区保守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行政长官行使KGB委员会和香港国安法第43条赋予的权限,为了维持警务处的国家安全门等执法机关,采用第43条规定的措施的关系 7日,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汪海燕详细列举了实施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必要时满足的情况和批准条件等,以实现对权力、措施采用的正当化、规范化指导,惩罚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尊重,保障人权之间的动态平衡为目的 时延安说,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按照法治大体执行香港国安法的具体规定,这有助于警察在调查国安事件方面有章节,规范调查行为。 “实施细则是香港警察队国安部门执法的具体指导和《尚方宝剑》。 “田飞龙解体称,自去年发生“修例风波”以来,香港警察队法律授权不足,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应对前所未有的黑风挑战。 随着香港国家安全保障事业的落实,香港警察队新成立的国安执法部门在一线执法时迫切需要具体正确的规范指导,以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相关人权得到保障。 田飞龙认为实施细则是第四十三条的细分和本地化,是与香港当地现有的条文和司法程序规范对接。 这为警察执法提供了确定的行动指导,敢于根据明确的规则正确执法,敢于得到最重要的证据和线索,推进国安事件的侦查和程序。 田飞龙强调,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执行者的具体执法权限,同时强调了过程的正当性、司法平衡及比例性,平衡了执法请求和权利保护。 实施细则规定:“为了搜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警务人员可以向法官申请搜查令,进入有关地方进行搜索。 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下,助理部长级以上的警务人员可以允许其人员未经搜查令进入有关场所搜索。 对此,汪海燕表示,对于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开展无令状搜查,具有合理性。 一是满足比例的大体要求,有正当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是香港许多现行法例中,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及《进出口条例》等,有特殊情况下允许紧急搜查的类似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新突破。 三是无令状搜查也是各国执行国家安全执法时的惯例。 田飞龙指出,紧急搜查权必然受到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的限制。 从细则可以看出,首先,执行者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说明确实是紧急情况。 其次,为了得到助理部长级以上警务人员的确定授权,这一授权实际上代替了法官的功劳,成为无司法令状搜查的合法性依据。 如果有这些实体和手续的限制和制约,就不会滥用紧急搜查权 全面实施加强普遍教育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关键是全面实施,使该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真正落地。 田飞龙建议,首先必须加强香港社会的国家安全法教育。 因为香港国安法是新的法律,是成立的新机构,无论是驻港国安公署还是国安委员会,都承担着新的法治行为。 “法制教育一定要先行,在香港市民中要形成知法、法、理解法、用法的法制气氛。 汪海燕认为香港国安法在立法体例上有很多创新,一点法律命题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深化。 而且内地和香港执法的联系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细分。 这些复印件都向刑事法学界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希望越来越多的刑法学家、刑事诉讼法学家和香港法律家密切合作,为这项法律的真正落地提供智慧支持。 来源丨新华社,人民网广东司法行政官方微信号原标题:《国安港安家安丨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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