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广东省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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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期调整!
广东省修改村委会的选举方法
计划下个月实施
2021年是村(社区)两委员会的改选选举年,各地最近开始了相关业务。 10月10日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官网最近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村委会选举方法》,调整了部分选举要求程序,将村委会任期从3年改为5年,为推进明年的选举事业提供法律依据
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关于这次任期调整,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委员会解释说,贯彻去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是第一重要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就业条例》的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任期五年。 村委会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一致,有助于再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任期调整也有效地适应了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委员会发现,迄今为止许多地方反映村委会任期三年太短,选举活动频繁,人力价格和经济价格高。 另外,任期太短,村干部更替太快,容易发生短期行为,工作没有长时间的安排,具有“看一年,工作两年,等三年”的普遍精神。 把任期调整到5年,有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动员其工作积极性,给村务工作更多的时间,从长期的立场计划中迅速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 另外,还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的负担。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这次修改将进一步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事业的全面领导,其中第六条确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事业,全面指导村委会的改选事业。 第九条确定依法选举村党组织书记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不足的,可以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第二十条增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候选人。
使用有候选人差别的选举
选举程序中,以修改的方法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使用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推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建议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条件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条件提高,新要求“新任村委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当文化程度”。
《广东省村委会选举方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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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
(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业,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计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女性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庄必须有人数少的民族成员。 两个以上的自然村共同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必须考虑村落的状况。
村委会成员之间不能有近亲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在选举中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在选举中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任命或者撤走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任期五年,期满后必须立即进行改选。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改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村委会选举注意制度和重大的一些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业必须重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就业,全面指导村委会改选就业。 根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对不设财政困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委会的选举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处理,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不要把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选举事业单位
第八条村委会改选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委会改选实务领导小组,指导村委会的改选实务。
改选实务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实务。
(一)推进和执行村委会改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和监督村委会的改选事业,诱惑村民依法进行改选选举。 (三)制定改选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改选实施方案。 (四)监督和指导选票印刷、保管工作(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人资格。 (六)搞好选举注意就业,培训改选员工。 (七)依法受理和解决村委会关于改选的投诉、通报等问题,进行关于改选的信访。 (八)督促村委会转移就业,指导,协助。 (九)统计总结本行政区域村委会改选的实务情况,指导建立健全的选举实务文件。 (十)依法承担村委会改选工作中的其他一些事项。
第九条村子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计7人、9人或11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通过举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将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额分配给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依法选举村党组织书记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按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明确。 选举方法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明确。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选举发生之日起到村民委员会完成就业交接为止。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向全体村民发表,并且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可以跳槽到选举实务指导小组提交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执行几乎服从少数多数。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推进动员事业,解决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改选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向改选领导小组提交备案后,予以公告。 (三)明确、公布选举方法、选举日期和时间表,准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歌人、公共代书人等员工。 (五)审查、登记、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解决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持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明确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人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提交选举实务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报告选举实务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实务文件。 (九)主持村委会的事业交接。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参加三次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结束。
对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实务领导小组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举权的村民提出免职建议,被选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集团
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将自行结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结束或被免职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公告,其不足额按原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补充或另行选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关系的,应该避免。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是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必须登记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口在本村同时住在本村的村民(二)户口在本村,不在本村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口不在本村,住在本村或者从事一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登记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未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二)因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三)本人书面表明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集团所在地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必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决决定,书面通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将选举实务指导小组的发表变更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 这个指导小组必须在选举日的7天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发表者,通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因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外明确选举日期,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向选举实务领导小组提交备案。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延期选举时,必须确认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更情况,并公布。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候选人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通常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正义正派,热心公益。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在本村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六)具有中学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推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推荐资料。 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候选人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日的1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集团所在地按姓名行程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推荐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候选成员的总人数必须多于应选择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全部人数必须分别比应选举的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全部人数必须比应选举的名额多1人到3人。
第二十二条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登记由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而发生。
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 村民人均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是明确的,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女性。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比较有效,在不设区的市、市区町村、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改选实务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前5天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按姓名笔画顺序列出正式候选人的姓名
本人不想成为候选人的,必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天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证明。 候选人的空缺按提名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弥补。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地点会见村民,介绍候选人履行职责的构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但是选举日必须停止这项活动。
候选人在推进和介绍自己时,事实上必须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关主要复印件必须事先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次也可以不投票给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也可以先选主任,然后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没有当选的,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没有当选的,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确认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进行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天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安排。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刷的选票上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印章。 (四)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决定并公布监票人、计票人、歌人、公共代笔人等职工名单,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者。 (五)宣布或证明给村民写票的做法和其他选举的一些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法,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法。
居住分散,确实不方便在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情况下,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出,报告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可以在选举实务指导小组的批准和公告交替后,设置移动投票箱进行投票。
投票箱应该满足安全、保密的要求。 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的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为参加选举而登记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代为投票,但每个村民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必须在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6天内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委托投票的村民,2天内公告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集团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置秘密写作处。 由于特别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以外的人代笔,代笔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不能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书人进入写秘密票的地方写票。 其他人不要环顾四周。 任何人不得使选票明亮、拍摄选票或在选票上做记号。
在投票选举中,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选择其他村民。
第三十条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箱当场密封,当天监票人回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监票人、计票人、歌人计算公开核对、票数,制作记录,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为参加选举而登记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投票数在投票数以下的,选举比较有效。 回收票数多于发行票数时,选举无效。
选票上选择的每个职务的人数在应该选择的人数以下是有效的,比应该选择的人数多的话是无效的,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没有用规定的记号填写的部分是无效的。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在本村其他选举登记的村民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开始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者按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明确。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女性的情况下,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是明确的。 没有女性的情况下,委员的当选人大致明确如下。
(1)女性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时,首先得票最多的女性当选,其他当选者必须按照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明确。 (二)女性没有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必须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明确一个名额,另外选举女性成员,其他当选人必须按照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明确。
得票数相同,当选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在3天内再次投票给得票数相同的人,进行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不应该选择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必须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关系的,只保存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个职务。 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存得票最多的一个职务,其他当选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
第34条在不同选举的情况下,按照上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本法第21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当选者中明确候选人。 另选的当选者按照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很明确,但赞成票必须在投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还少于应选举的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候选人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比较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比较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在不设区的市、市区、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改选实务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资格审查 选举结果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向选举实务领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10天内颁发统一印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
村委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村民、候选人不能通过暴力、威胁、欺诈、诽谤等手段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购或其他手段收购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从业者。 (三)篡改、伪造或者虚报选票的数量(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况,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改选就业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通报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天内向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认定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在第一届村民委员会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事业移交。 事业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办,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解雇、辞职、职务自行结束和补选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
第四十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联名提出解雇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罗列罢免理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解雇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成为村委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给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没有不参加村委会就业的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对提出的解雇要求或解雇建议,村民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 解雇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解雇结果必须公布。 不得解雇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在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新选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办。
第四十三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提案的,必须向村民会议提交证明书,回答问题,被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以申辩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 解雇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解雇要求或解雇建议。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原因辞职的,应当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并在五天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处罚的;
(三)失去行为能力的
(四)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委会应当公告,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缺选择。 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选举。 不足三人但还不够的,是否重新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 重新选举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办。 补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再次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办。
补选时,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的,必须先补选女性成员。 其他候选人从这次未当选者中按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明确,所有候选人都可以在选举名额以上。 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对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有效,但得到的赞成票必须在投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补选的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这次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时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直接对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任命或者撤走村委会成员的;
(三)没有组织或者延期村委会改选的正当理由的
(四)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村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就业移交或者上次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委会选举中履行本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纳入村委会选举工作同步完成。 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出、村民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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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广东省修改村委会的选举方法,从下个月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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