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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关注食品安全,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里!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12 07:2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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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1)”和五个典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审判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审判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勇出席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情报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另外,这次发布会邀请了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要点研究基地“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了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 新闻发布会的现场 摄影:徐立鑫为了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一、说明制定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业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了实施食品安全战术,使人民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出重要指示,强调把食品安全视为重大政治任务,要求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处罚、最认真的说明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制定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食品药品等人民健康产品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越来越丰富的食品时,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然被禁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顾客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影响了食品领域健康的迅速发展。 根据2019年5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事业的意见》,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业依然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很多,纷繁严峻。 违法价格低,维权价格高,法制不健全。 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公司、客户代表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制定了本解释。 “说明”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的重要演说精神的有力措施。 贯彻“四个最严格”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一贯贯彻这种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说明”是反复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民生福利达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不可否认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我国公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说明”从处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始,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逐步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说明”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的具体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查和探索,而且需要继续合作、补充和细分。 《解释》贯彻民法的立法精神,实行民法的具体制度,解决民法与食品安全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的适用关系问题,保证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说明》的主要复印件《说明》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责任负担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有规定,共14条。 一是确定责任负担主体,及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说明》第一条规定,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免除生产经营者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实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最初的负面责任制,使生产经营者之间互不负责,及时维持客户的合法权益。 另外,“说明”确定了公共交通运输中食品安全责任负担主体。 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为旅客提供食品和饮食服务,食品过期或发霉,有损旅客健康。 《说明》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另外,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都必须保证平均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能以食品为理由进行抗辩。 二是确定EC平台的责任,确保网购食品的安全。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费用方法之一,特别是今年遭遇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以来,活跃在餐饮等空前。 据统计,从年到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9万起,其中,约3成的纠纷涉及EC平台责任负担,食品类纠纷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对客户来说,网络食品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保证加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信用,就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说明》第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不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依法履行报告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确定EC平台自营和自营的误解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的持续优化。 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有根本区别。 《说明》第2条进一步确定了平台自营相关问题。 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标记自营业务方法销售的食品或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户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另外,比较实践中存在的EC平台制作的标识等给客户带来误解的情况,在第2项的规定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际上没有开展自营业务,但该标识等误导了客户,给客户带来了电子商务平台 四是严格安全关闭流通销售,依法惩治恶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必须经营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是否“知道”是主观状态,客户很难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为了逐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释》第六条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超过保质期也不能销售,提供合法的输入源,显然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法律上 五是强化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经营者的失信价格。 实践中,经营者约定的赔偿标准可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客户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履行约定,被经营者拒绝。 《说明》第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客户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客户主张经营者按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通过提高经营者的失信价格,增强经营者的可靠性意识,防止经营者白白地承诺妨碍顾客的费用选择。 六、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确定提高客户权益保护力 在实践中,是否需要对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知。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惩罚性赔偿以导致人身损害的结果为前提,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好处,也不利于鼓励客户维权。 《说明》第十条确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客户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生产者或经营者不造成客户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 七是切断“黑工作室”食品的生产经营链,从源头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解释》第十一条确定规定,生产经营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客户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项规定着眼于降低“黑工作室”食品的生产经营链。 生产经营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负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负有惩罚性赔偿责任,不想经营、不想经营或不经营“黑工作室”食品的经营链 另外,在实践中,“黑窝点”、“黑工房”、“黑市场”多形成生产供给一贯的龙,对于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也知道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体,“解释”第5条确定了规定,客户是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八是深入贯彻“四个最严格”的要求,加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 《说明》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生产未明确注明生产日、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客户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这个规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保质期不明确的,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贯彻“四个最严格”的要求,与客户的知情权 九是确定进口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安全关闭进口食品。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只有进口食品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是否应该支持这样的主张,司法实践有争议。 《说明》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确定规定。 进口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行适用的标准的,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目的地食品安全标准吗 十是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要求切实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说明》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许多客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已于年10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上通过,现已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年12月8日法释〔〕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的另一方承担的,人民法院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赔偿后向生产者索赔。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标记自营业务的方法销售的食品或者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际上没有开展自营业务。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提交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履行报告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条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旅客主张承运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承运人以非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食品免费提供为免责抗辩,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五条有关机构或个人知道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其他便利条件,客户由该机构或个人担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客户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过了食品标识保质期但还在销售的。 (2)未能提供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源的情况(3)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四)未履行进货检查义务的情况(5)虚假显示食品生产日期、批号,变更的情况(6) 第七条客户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的,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或者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客户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客户主张经营者按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九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客户主张按照民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客户生产经营者必须支持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户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经营者以不造成客户人身损害为由答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注明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成分或材料表或者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客户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标签另有规定外。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时适用的标准的,客户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负责进口食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许多客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民事诉讼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中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在实施前终审,但对本解释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表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也喜欢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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