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关乎各个人,快来看看《民法典》实质性撰改的94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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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年5月28日通过
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这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你知道多少?
民法典一共七篇
每篇都是总则、物权、合同、
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
还有附则
让我们看看民法的94个要点
总则篇
第一篇《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大体和通常规则,指挥民法的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上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文案,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复制个别条款,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草案的最后。
●重点1 :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的立法目的。
●重点2 :平等、自主、公平、诚实、遵守法律、确立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上是大体。
●重点3 :将绿色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内容。
●重点4 :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右脚出来时是尸体,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重点5: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者。
●重点6 :紧急情况没有由监护人照顾,因此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必须安排照顾。
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
●重点7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大致有规定。
●重点8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期间从受害者18岁以上开始计算。
物权篇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带来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篇《物权》基于现行物权法,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完全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了归属明确、权利责任确定、保护严格、流动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1 :加强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确认共有部分的收益为业主共有。
●重点2 :确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必须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
●重点3 :追加规定紧急情况下维护资金的特别程序。
●重点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措、采用情况必须定期公布。
●重点5 :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必须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重点6 :在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事由中追加“疫情预防控制”。
●重点7 :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者必须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合作开展相关业务,业主必须依法合作。
●重点8 :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限期满时,自动继续。 继续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重点9 :增加规定的居住权。 确定居住权大体上是免费设立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占有和采用别人的住房,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点10 :遗失物自领取公告发行之日起一年内无人领取,归国家所有。
合同篇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篇《合同》根据现行合同法,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反复维持合同、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重点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重点2 :完善了电子合同签订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样式条款制度等合同签订制度。
●重点3 :国家整体订单合同制度
国家规定根据灾害救援、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提交国家订单任务、指令性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要点4 :追加管制状况变更制度。
●重点5 :追加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煤气供应等方法催缴物业费。
●重点6 :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由物业服务人制止。
●重点7 :确定禁止高利贷的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重点8 :增加规定房屋的承租人具有优先租赁权。
●重点9 :承租人规定出售租赁住宅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房屋对每个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或者出租人把房屋卖给近亲的情况除外。
●重点10 :旅客运输合同应对“旅客霸座”、“抢夺方向盘”等问题
●重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况中追加“助残”。
●重点十二: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况下,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文件。
人格权篇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好处的享受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的最基本权利。 第四篇《人格权》基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文案、边界和保护方法,与公民政治、社会等权利无关。
●重点1 :违反“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即用语言、复印、图像、肢体行为等方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2 :规定机关、公司、学校等机关防止和阻止性骚扰的义务。
●重点3 :规定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人格权。
●重点4 :规定了死者人格优点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孩子、父母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5 :决定人格权受到侵犯后的补救办法。
●重点6 :在婚姻家庭关系等保护自然人的身份权利方面,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篇关于适用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要点7 :确立器官提供的基本规则。
●重点8 :确定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系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重点9 :禁止利用新闻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权。
●重点10 :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重点十一:规定隐私的定义,禁止侵犯他人隐私的具体行为,即隐私在自然人隐私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空之间,隐私活动、隐私新闻
●重点十二:规定了个人新闻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新闻、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下落新闻等。
●重点十三:收集未成年人等个人新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重点14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义务。
●重点15 :停止受害者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的规定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重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录用、变更或者允许别人采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篇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妇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标准。 第五篇《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结婚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前提下,根据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修改了一些规定,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1 :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重点2 :“树立优良的家风,提高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入法。
●重点3 :取消计划生育相关条文的执行。
●重点4 :确定“亲属”、“近亲”、“家族”的范围。
●重点5 :增加规定对收养人最有利。
●要点6 :不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重点7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忠实地通知另一方。 不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结婚。
●重点8 :胁迫结婚时,被胁迫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结婚。
●要点9 :胁迫结婚请求取消后的时间点是“从胁迫行为结束之日开始”。
●重点10 :增加规定结婚无效或被取消时,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点11 :增设夫妻家务代理权。
●重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十三: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重点十四:两个案例结婚,可以分割夫妇共同的财产。
●重点15 :规范确认和否认父子关系的诉讼。
●重点16 :增加登记离婚30天冷静期规定。
●重点十七: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者要重新起诉离婚法院必须分手。
●重点十八:未满两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基本。
●重点19:2岁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孩子已经八岁了,必须尊重其真正的意志。
●重点20 :离婚财产分割增加护理无错误者大致。
●重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仅限于“个别财产制下”。
●重点二十二:完全离婚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失”的。
●重点二十三:满足条件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均可收养。
●重点二十四:没有孩子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孩子。 有孩子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重点二十五:收养人需要“没有有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重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孩子需要40岁以上的差距。
●重点二十七:收养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
●重点28 :增加规定的民政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收养判断。
继承篇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第六篇《继承》根据现行继承法,完全修订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解决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1 :增加规定彼此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因同样的事情死亡,很难明确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重点2 :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重点三:完全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4 :追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重点5 :编纂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重点6 :增加遗产管理者制度。
●重点7 :完全遗赠扶助协议制度,确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体成为扶助人。
●重点8 :确定应把属于国家的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篇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比较了侵权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吸收了参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1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己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应当对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重点2 :制定“自助行为”制度。
●重点3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重点4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5 :完全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者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的,由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失。
●重点6 :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点7 :生产者、销售者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的追加,侵害者必须承担这笔费用所需的费用。
●重点8 :非驾驶汽车免费登机造成的损害必须减轻赔偿责任。 但汽车录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重点9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确定医务人员的相关证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的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
●重点10 :完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重点十一:完全高空抛物线对策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投掷物品,公安等机构必须依法及时调查,调查负责人,强调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重点十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确定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人员、管理者、录用者或者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资料来源:从中国普法、中国妇女报、法务之家、山东高法综合整理
监制:李顺花
原标题:“关于每个人,让我们看看民法实质性选修的94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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