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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共学民法典(四十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3 18:51:01阅读:

本篇文章2585字,读完约6分钟

一起学习民法

民法典

作为保障个人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之一,民法解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阐明了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

民法典的人格权篇扩展了人的人性因素,侵权责任篇在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过程中加强了人的尊严,两者相结合,更好地解释了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和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

婚姻家庭篇是家庭伦理观念法律化的集中体现,继承篇通过制度设计,为人类财富积累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柱。 对象如此广泛,文案如此丰富,体系如此巨大,影响如此深远,使民法典成为支撑中国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资源。

今天一起继续学习民法吧!

第六篇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解决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之一或几个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体。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遗书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其中一个人制作遗书,由遗书人、代书人、其他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六条印发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建立的遗言,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应当在场。 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肖像画,以及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百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证人:

(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其他没有证人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百一四十条遗嘱必须为劳动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百一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文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视为撤回与遗嘱相关的内容。

立了一些遗言,文案相抵触是根据最后的遗言。

第一百一四十三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言无效。

遗嘱需要表明遗嘱者的真正含义,通过欺诈胁迫建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副本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领取部分有义务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解决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者。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必须立即选出遗产管理者。 未选定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者。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平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者。

财讯:共学民法典(四十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有明确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灭失

(四)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者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继承人、遗赠人、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向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知道必须立即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不知道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死亡不能通知的,由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百一五十条拥有遗产的人必须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占或争夺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一百一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让给继承人。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1153条夫妇共享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的情况下,首先必须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成配偶的全部,其余的是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享的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必须先分离别人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遗赠人丧失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与遗嘱无效部分有关的遗产

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的,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右脚出来时是尸体,保存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一百一五十六条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应该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补偿或共享等方法解决。

第一百一五十七条夫妇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体不得干涉。

第一百一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助协议。 根据协议,该组织或个人负有该自然人生的养死葬义务,有权接受遗赠。

第一百一五十九条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应当依法清算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债务。 但是,必须为没有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

第一百一六十条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者的遗产属于国家的一切,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是生前集团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属于所属集团所有制组织的全部。

第一百一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算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债务。 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己偿还的不在此列。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实行遗赠不得妨碍遗赠者依法清算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清算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比例得到的遗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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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庆日报

原标题:《共学民法(四十九)! 遗产分割的,必须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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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共学民法典(四十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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