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共学民法典(十三)!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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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规定夫妇共同的债务
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表现为负债务,夫妇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负债务,这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夫妇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根据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的共同含义显示的情况除外。
解密: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怎么认定? 互助互助还是单方债务互助? 民法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妇双方共同签字,或由夫妇方事后追认等,或规定夫妇方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负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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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织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从交付时开始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空器和汽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与善意的第三者对抗。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者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根据转让要求将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权转让的,当事人还约定受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该约定生效时生效。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从法律文件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条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开始生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通过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达成时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根据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归属、复印件发生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归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修理、重新制作、更换或者复原。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犯物权,损害权利人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配合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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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庆日报
原标题:《共学民法(十三)! 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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