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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共学民法典(二十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3 19:03:01阅读:

本篇文章2651字,读完约7分钟

民法典

侄子可以代理叔叔的网络财产继承吗?

赵先生去世不久,赵先生和妻子就在交通事故中去世了。 离开年幼的儿子赵三,之后赵先生和叔叔赵先生依赖。 小赵非常喜欢游戏,这两年他进入了电竞领域,可以通过电竞比赛、直播、剪辑、发行解说视频等方法赚钱养家糊口。 很多账户都有顶级装备。因为工作忙,老赵未婚,熬夜一天剪辑视频后,突然心脏病突然猝死了。 赵先生活着的亲人只剩下赵三,赵三能继承叔父赵先生的网络财产吗?

财讯:共学民法典(二十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解析】民法典草案继承篇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规定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 但是,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赵三本来可以继承赵先生能继承给赵先生的遗产份额。

财讯:共学民法典(二十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而且,这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篇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法采取了概括的方法,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遗产,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被归纳在其中。

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侄子可以代理叔父的网络财产继承。

今天一起继续学习民法吧!

第三编辑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通常是规定的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通常是规定的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是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采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换的情况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法分子组织不得是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复印件通常包括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法、范围和期限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者单方面书面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收到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法包括通常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通常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常作为保证。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对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债务的,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以下任一情况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所有债务或者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明放弃本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证。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签订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除适用最高额保证本章的规定外,还参照本法第二编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实现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是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但约定的保证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保证期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通常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通常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失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商定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复印件,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依然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负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不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保证人承诺禁止债权人和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负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未经其同意对转移的债务不负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方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以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债权人放弃权利或者懈怠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在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承担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索赔,有权享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答辩的,保证人仍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答辩。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出售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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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庆日报

原标题:《共学民法(二十九)!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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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共学民法典(二十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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