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公安部将全部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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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安部中国法律评论
转自:偷偷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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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芬太尼类的内置
《非药用类麻醉药和精神药物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列管方法》的关系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 N-[1-(2-苯基乙基)-4-哌啶]-N-苯基丙烯酰胺)相比,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代替丙酰基;
二、使用任意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代替直接与氮原子连接的苯基。
三、哌啶环中存在烷基、链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和硝基等取代基。
四、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代替苯基乙基。
上述列出的管物质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其他合法用途的,依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和精神药物列管方法》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
列入《麻醉药和精神药物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和精神药物的限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按照原目录被限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高贵君:毒品犯罪证据审查规则(重磅演说)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时间: 2019年3月18日
地点: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涡轮增压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主办。 北京大学凯原楼报告厅。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前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贵君
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
与来宾的对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远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董坤……
壹
在报告中,高贵君审判长比较了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关于毒品鉴定问题
药物鉴定通常经过药物成分鉴定和药物含量鉴定(也称为“药物纯度鉴定”)两个过程。 其中,药物成分鉴定是强制性的,但药物含量鉴定并非如此。 进行药物含量鉴定首先是因为药物的纯度、药物对人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危害密切相关。 法官在毒品犯罪案件量刑中,必须考虑毒品纯度的问题,否则很难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公平。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80年代已经观察到毒品含量的鉴定问题。 当时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很少,但毒品含量鉴定问题在实务中没有处理,个别法院在审判中不考虑毒品纯度问题,只凭毒品量被定罪,判处死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日,现已到期),“应对毒品犯罪案件没收的毒品进行鉴定和鉴定结论。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进行没收的毒品的定性和定量鉴定。 毒品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或重新鉴定鉴定。 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以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说的海洛因。 含量低于25%时,必须折叠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
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的过程中,这种做法受到有关部门的反对。 因此,1997年《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数量按核实事实的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按纯度换算”。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还是必须进行毒品含量的鉴定。 因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几个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有含量鉴定结论。”
之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实务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大量假药和成分多,陆续出现了复杂的新型毒品,相当于犯罪,受到处罚。 必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处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几个问题的意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在可能大量混合毒品、成分多而复杂的新型毒品的情况下,也必须进行毒品含量的鉴定。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该进一步进行成分鉴定,明确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和比例。 ”。
值得一提的是,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抽样和送检程序几个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安机关必须委托鉴定机关鉴定检查的毒品含量:①犯罪嫌疑人、被告②没收的毒品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毒品半成品时③没收的毒品可能大量混入。 ④没收的毒品类成分多而复杂的新型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徒刑的情况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有罪判决有重大影响,要求书面鉴定含量的情况。 ”。
对于上述规定,将来可以考虑部分修改。 一是必须鉴定没收的毒品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毒品半成品的含量时,必须加上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制条件,缩小范围。 二是对于没收的新型混合型毒品,必须对其中至少两种定罪量标准较低的主要毒品进行成分鉴定。 嫌疑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必须对上述至少2种主要毒品成分进行含量鉴定。
在这里高贵君审判长认为上述规定没有彻底处理毒品犯罪案件含量的问题。 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时,法官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情节斟酌的基础上考虑轻处罚,不能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因此,必须推进立法,所有毒品事件都必须进行含量鉴定和换算。 只有这样,才能处理量刑不平衡的问题。
(二)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资料的录用问题
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时往往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 通过技术搜查措施得到的证据资料(以下简称“技术搜查证据资料”)是否被法庭直接采用,在实务中长期没有定论。 早期实务见解认为,技术搜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作证据,公安机关甚至不能向法院提交技术搜查证据资料。
此后,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款的规定是:“采取技术搜查措施取得的资料只能用于犯罪的搜查、起诉、审判,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说明》第107条第1款也规定“采取技术搜查措施收集的证据资料,经法庭出示、识别、质量证明等法庭调查手续确认验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目前技术侦查证据资料采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情况:①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认定②嫌疑人,影响认定被告人犯罪性质③认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轻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
关于技术侦查证据的收集,有以下三点要求。
①对于采取技术搜查措施收集的视频、音频资料,必须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复印·听写资料,发行制作证明书(盖章)。
②关于视频、音频资料相关的外号、暗语、俚语、方言等,必须证明其意思。
③收集说明语音主体身份的证据,必要时进行声纹鉴定。
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应从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 详细地说,形式层面的审查复印件主要有:。
①是否履行批准手续
②是否按照批准决定书中记载的复印件(期限、对象等)执行
③是否证明证据。
实质性一级的审查副本如下:。
①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
②是否进行声纹鉴定。
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方法有法庭验证和庭外验证两种,法庭验证大体上,庭外验证例外。 在法庭验证时,如果采用技术搜查证据可能威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法庭必须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技术做法等的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庭决定在法庭外核实技术搜查证据的,可以召集起诉人、调查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3条)。
将来,在法庭外考虑验证技术搜查证据的情况下,应该限制为“不能采取保护措施或为了防止重大结果而不能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
(三)隐瞒身份的侦查人员诱发他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法律后果问题
除技术搜查外,搜查机关为了查明事件,可以根据需要由相关人员(特别是特情人员)隐瞒身份实施搜查。 毒品犯罪案件的搜查,需要搜查员隐瞒身份,但搜查员在过程中不能引诱别人犯罪。
对此,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的确定规定是:“…不得使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做法。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分别规定了“犯罪诱导”、“数量诱导”和“双重诱导”。
但是,《大连会议记录》是从解决实体的角度广泛解决特情诱导犯罪问题的规定,不涉及证据的效力。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入。
第一,隐藏身份证的搜查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具体包括①隐藏身份证的搜查人员在实施搜查之前确认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②调查嫌疑犯的犯罪意图是如何产生的。 ③确认嫌疑犯是准备还是实施犯罪。 ④确认毒品犯罪中的毒品量⑤确认嫌疑犯是否有违法犯罪的经历等。
第二,隐瞒身份证实施侦查案件的证据审查,其第一个审查复印件是①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②嫌疑犯、被告人的犯罪发生过程③关于毒品和毒品的来源和去向④毒品的量如何明确⑤隐藏身份的调查员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等。
第三,审查的法律结果。 隐藏身份的调查员使本无意识的行为者实施毒品犯罪,向行为者提供涉案毒品和毒品资金,或向被引导的人员提供毒品购买途径时,其取得的资料(例如毒品和毒品资金等)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这些重要证据的方法
(四)关于没有没收毒品实物、可能判处死刑等特殊事件的证据审查认定问题
关于翻译案件的审查评价,可以细分如下。
①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前的有罪供述稳定、详细,而且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采取其供述前的有罪供述。
②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前的有罪供述中存在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不得相信供述前的有罪供述。
③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合理,可以相信其供述后的供述或辩解。
④嫌疑犯、被告人在审判前不供述或反复供述,但在审判中供述,可以采用该审判供述。
⑤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供述有重复,审前不供述,因此不可相信审前有罪供述。
对未没收毒品实物案件的证据审查评价:
第一,在所有案件中没有没收毒品的情况下,可以分为①其他证据可靠、充分、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和其他证据可靠、充分、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 ②缺乏其他证据的,不能只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整个案件涉及很多毒品犯罪事实,有些犯罪事实中没有没收毒品的,可以分为三种情况:①被告人供认犯罪,与其他证据互相提交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②有些人坦白,有罪供词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其他人否认犯罪辩解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犯罪事实。 ③各嫌疑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主要犯罪事实上有重大矛盾,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关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特别要求。
①必须观察是否属于上下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②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③说明涉案毒品成分和含量的鉴定意见。 ④有无诱导犯罪⑤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或毒品犯罪经验的证据⑥被告人不能从广泛的处罚方案中决定或有重大的裁量。 ⑦相关案件的解决情况等。
标题:财讯:公安部将全部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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