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从业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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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件
支付某(女)应聘某木材加工厂做晒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中,眞锦权木材加工厂没有为支付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年11月30日,某驾驶木材加工厂的电动三轮车把板材拖到马路对面晾干,在回职场的途中与轿车相撞,付款死亡。 同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某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年1月12日,支付某儿子丁某,以事故车辆车主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损失共计649241.2元。 法院于年7月4日作出判决:张某赔偿丁某死亡赔偿金等各损失共计583283.37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丁某与木材加工厂协商后,于年6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木材加工厂支付再劳动死亡补助金623900元,葬礼费用30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付了某类木材加工厂的员工,认为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死亡,该事故的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木材加工厂必须向丁某支付再劳动死亡补助金623900。 但丁主张的葬礼费用,因为交通事故的判决生效确定了该费用由第三者承担,所以不应该反复主张费用,精神慰问金没有法律依据,不支持。 丁某同意这个仲裁判断,某木材加工厂拒绝诉诸法院,法院判断某木材加工厂支付丁某再劳动死亡补助金623900元。
法官说:
如果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方侵权竞争,权利人应该如何主张权利,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使用者通常认为,如果第三者履行了相关的支付义务,应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对此,法律规定了第三者作为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和使用者的工伤责任。 关于两者的关系还没有确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事业议事录》第三部分《关于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第二项《关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 使用者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医疗费进行赔偿。
从上述轮廓精神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者的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 同样,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自己侵犯他人权益应负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明显不同。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丁某得到交通事故侵权人张某的赔偿,也不能免除某木材加工厂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因此,某木材加工厂的需求没有根据,法院不支持。 丁某承认仲裁判断结果,主张再劳动死亡补助金一次,法院明确。
资料来源:江苏高院
原标题:“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话,能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重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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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从业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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