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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14 17:4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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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没有欺诈、胁迫或乘车人危险的,不认定比较有效 前款协议有严重误解或者不公平的情况,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赔偿协议能否取消,应该从签订协议的意义是否真实,以及损害的结果与签订协议时预期损失的差距是否大的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 事件介绍从2008年开始原告在被告方面担任司机的工作。 年8月26日,原告发生工伤,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 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年3月30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意解除。 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未重复伤残补助金2.5万元。 原告解除合同后,一次性取得3.5万元不重复的医疗补助。 原告已经享受到企业相关补助(从2019年4月开始,按月公布),因此该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向被告要求无障碍就业补助金、停业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待遇。 现在原告要求取消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 审判的结果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被取消了。 法官要求撤销本案原告就工伤损害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其要求与工伤赔偿实体无关地解决,因此本案案根据属于合同纠纷项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案件“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是否不公平与民法通则签订合同 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特征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的大体,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致失去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宜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 前款协议有严重误解或者不公平的情况,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合同法中对“明显不公平”的理解也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关于应该如何认定明显的不公平,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解1、主观方面。 合同签订中的人是否故意利用其特征,或者对方是否轻率没有经验 利用特征是一方利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特征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没有经验意味着缺乏通常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2 .客观方面 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合同约定的副本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大体上是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否违反法律或交易习性等。 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当事人意志自治的自由约定,但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定情况,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应当结合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综合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制定之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当该协议的赔偿金明显低于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时,通常认为这是明显不公平的协议。 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是从属属性,因此使用者明确了劳动者的特征,但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残疾等级的鉴定,劳动者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明显缺乏经验和底气,受到伤害后,劳动者的经济状况 第二,使用者有时使用己方的特征或对方的劣势。 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者用积极行动的方法宣布其特征地位或利用对方弱者,但客观存在的差距足以让劳动者心惊胆战,轻率行动。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使用者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消除了其特征地位,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障碍等级鉴定,如果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向使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那么就可以利用其特征地位 第三,使用者受益,工人受害,其利益或损害明显违反了公平的大体或等价有偿的大体。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因此,在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给工人带来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受益,公平地大体违反了。 在本案中,表面上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时,原告已经知道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功能障碍的程度,原告应该对自己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待,理由是其自愿和被告在达成赔偿协议后明显失去了公平 原告现在对劳动者自己的认识水平有限,被告主张从2019年4月开始发行的不是协议,而是工作期间的工资。 双方没有约定补助金的发行标准和金额,收到的金额与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金额大不相同。 因此,仅仅从“享受了企业相关补助”中承认协议并不公平。 相反,协议复印件中明确记载原告一次也不重复就业补助金,放弃停业期间的待遇,两项共计10万元,这导致实际结果不平衡。 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使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大体情况,该义务是工伤认定后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使劳动者充分得到自己的权利复印件 这个协议中没有明示原告的相关权利,即使原告希望放弃相关待遇,也必须在充分理解原告应该享受的权益的基础上处分这部分权益。 协议中的复印件只显示名称,没有显示具体待遇的数据。 显然被告具有自己的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的特征地位,利用明确的不公平复印件,被告也没有原告在充分理解自己权益的基础上制作的证据。 在这个协议中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一次不重复障碍补助金和一次不重复医疗补助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其写明的所谓原告放弃的其他待遇复印件必须由被告支付,被告必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律 这个协议复印件与事实不符,不是原告的意向签订的,而是有放弃权益复印件的工伤赔偿协议。 另外,通常的合同关系只与双方当事人的产权纠纷有关,在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通常具有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解决不是比较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与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有关。 因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因双方权利义务错误等,给原告造成目前重大的利益损失,明显构成了不公平。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工人显然可以要求取消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当然,有取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知道取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取消权。 或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取消理由的,确定标识或者因自己的行为放弃取消权的,该取消权消失。 因此,工人可以在知道或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典链接第一百五十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急状态、评价能力不足等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作者:临淄法院刘海红转自:淄博法院在网上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也喜欢原标题:“工伤事故可以达成赔偿协议,请法院撤销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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