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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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撞到路面上的失物
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
我能向高速公路管理员索赔吗?
最近,未央法院的李涛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事件的回顾
2019年1月23日22点55分左右,史某驾驶车辆以包茂高速616km与不明车辆遗失物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
警察部门认定史某在行驶中没能弄清前方道路的状况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史某为救助和修理车辆消耗1.44万元。
为了向有车辆的保险企业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提出了有史以来的请求后,以高速公路管理企业为被告,提出了保险人代位索赔的诉讼。
这件事的焦点如下。
警察部门认定史某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第三者对保险目标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开始,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理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遗失物所属的车辆不明,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有义务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确保道路安全。
虽然有证据表明被告定期在道路上巡逻,但客观上没有立即清除路面上的遗失物,没有保障车辆的安全通行,履行义务有瑕疵,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侵权责任。 史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书证,当然与当事人最终民事责任的划分不等同,因此对被告史某负全部责任,不采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
根据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过失程度,考虑承担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判断向保险企业支付赔偿金4320元。
判决后,双方都被判决,被告亲自联系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关键是如何认定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前车遗失物相撞,发生一侧交通事故,如果前车的消息明确,可以向实际侵权人(前车)主张赔偿。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掌握实际侵权者的消息,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的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根据过失的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标题:《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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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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