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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否定免证事实:反驳与推翻之区别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21 10:2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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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审判研究作者:余文唐福建莆田中院特别提示:本期注明“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我国豁免事实的否定规则始于旧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当时只能推翻否定规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开始区分反驳和推翻两个否定规则,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对其微调规定如下:“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1)自然规则及定理、法则。 (2)大家都知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断的事实(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的另一事实(5)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判断而确认的事实(6)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而被确认, //前项第2项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这个规定除了第二项保存可能性更高的审判事前决定事实和公证说明事实适用推翻规则以外,排他性的免税事实适用反驳的否定规则。 目前,这两个规则的研究状况还不够。 这首先表明了两者的异同在哪里,否定根据、否定方法、否定程度等的认知还有分歧。 特别是否定程度的表现过于抽象,不便于司法人员的把握和适用。 本文从免疫事实的否定方法、否定依据和否定程度三个立场,比较分解反驳和推翻,寻找两者区别的所在。 参考国外的相关理论模型,将“法官心中的信念”和“盖然性等级”结合起来,将两者的否定程度具体化。 一、观点摘要和重点比较首先看以下说法:另一方面,王新平足以反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反对证据可以动摇免税事实”。 ……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只能说明相反的事实成立。 “[1]其二,潘华明:“反驳与推翻,……包括两个不同层次的解释标准,反驳比较容易,动摇法官的心证即可。 推翻非常困难,必须彻底否定免税事实。 其三,华东旭说:“反驳的充分标准是‘证伪’,只要解释不同就行。 足以推翻的标准是“证伪”+“证是”,除了说明还有什么。 [3]其四,诉讼助手微信公众号表示:“反驳只要解释对方的‘否’即可。 反驳可以用证据说明对方的“否”,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 推翻需要说明对方“否”的证据和说明自己“是”的证据。 [4]其五,陈中,黄韵霜表示“‘能够充分推翻’,意味着相反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标准,‘能够充分反驳’,相反的证据动摇了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信念 [5]其六,熊承星说:“根据以前传达的理论,对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只有将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高度的盖然性说明标准下(使本证方面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才能达到充分的目的。 而且,对于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公证事实,反证的说明力必须达到说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足以推翻它。 “[6]在以往的证据法论中,没有严格区分“反驳”和“推翻”,经常将两者混淆。 在一般的上下文中,将“反驳”作为“推翻”手段,将“推翻”作为“反驳”的结果采用。 上述诸论者关于免税事实的两种否定规则的探讨并不宝贵,其观点具有启发性和参考价值。 这里从否定免税事实的方法、根据、程度三个方面比较上述六种说法:首先是否定方法 上述各论者没有明确否定方法,但从其表现和反驳的程度反观的话,可以知道对反驳方法是直接反驳。 颠复方法中,王新平、潘华明、陈中和黄韵霜、熊承星的说法实际上间接颠复,华东旭和诉讼助手微信公众号直接颠复和间接颠复双管式。 其次,否定根据 除潘华明、华东旭没有参与这方面外,王新平和陈中、黄韵霜的说法是“反对证据”,熊承星的“反证”的意思与此相同。 特别是在诉讼助手微信公众号的观点中,反驳的根据可以是证据也可以是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推翻只能使用证据。 其三,否定的程度 华东旭,诉讼助手微信公众号在这一点上还没有确定,除此之外,反驳的程度有差异,但其意思基本一致:动摇了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信念。 区别在于翻船的程度。 王新平和熊承星认为推翻将达到“说明反对事实成立”的程度。 潘华明认为“彻底否定这个免税事实”,陈中黄韵霜认为“反对事实达到了高度的可能性标准”。 二、问题的简单分析和理论探讨从上述六种说法的比较来看,一是反驳和推翻的方法是否应该区别开来。 二是反驳的根据是否包括“反对证据”以外的“一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是反驳和推翻分别需要多大程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应该是定性的 反驳和推翻的对象都是对比的免疫事实,目的是否定各自对比的免疫事实。 否定免税事实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否定和间接否定 直接否定免税事实是直接否定的,间接否定是通过说明免税事实的相反事实(例外事实)的存在来否定免税事实。 因此,无论反驳还是推翻,都有直接否定和间接否定两种方法。 关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上也有这样的说法。 比如作为证据法专家的何家弘说:“反驳的方法可以举出证据,也可以进行说服和争论。 [7]但是,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将反驳和推翻的根据确定限定为“反对证据”。 由此,反对证据以外的事实和理由应该不是否定免税事实的依据。 第三个问题应该是反驳和推翻差异的集中表现。 两者必须达到的程度应该与免税事实的说明标准和否定方法有关,也应该与必然性等级有关。 上述论者关于关于免疫事实否定程度的诸说,有一个首要问题:1.没有从否定方法中指出各自的否定标准。 2 .主张的否定标准往往过于抽象 3 .否定标准,特别是推翻的标准相当不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8]其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的说明标准是高度的可能性。 其二,反驳本证的最低水平是使本证事实真伪不明。 前者是本证的说明标准,担负着说明举证说明负责人主张的事实的最低说明程度。 后者是反证程度的要求,是反驳者对本证事实反驳成功的最低程度。 真伪不明是指法官处理证据事实不会形成内心的确信。 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本证相当于反证旗鼓,势均力敌。 这是狭义的真伪不明。 二是举证说明负责人对证据事实的说明没有达到说明标准,是真伪不明扩大的意思。 [9]这样,把真伪不明作为反驳成功的最低要件合适吗? 或者,应该如何理解两种反驳方法中的真伪不明? 另一方面,既然举证说明责任人的本证说明标准是高度可复盖性的,那么直接反驳本证事实,只要本证没有达到其说明标准就足够了。 这里应该适用真伪不明的扩大意思,所以被反驳的免疫事实的可信度至少要降低到特征性的复盖性。 [10]另一方面,间接反驳被认为属于本证的范畴,该证明书的说明标准也使本证的事实真伪不明吗? 很明显,这里的真伪不明应该是典型的真伪不明。 也就是说,间接反驳中说明的反对事实必须与免税事实的说明标准同等。 为了维持司法审判的权威和公证说明的公信,想要推翻这两个事实,直接推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必须比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的至少一个等级更严格。 三、基本结论与具体标准综合,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一是免税事实的反驳和推翻依据仅限于“反对证据”,不包括除此之外的“事实和理由”。 相反的证据是与说明免税事实存在的本证据相互排斥,可以否定免税事实存在的证据。 二是反驳和推翻的方法有直接否定和间接否定之分。 直接否定是矛头直接指向免证事实,具体操作是以相反证据否定免证事实的本证据,是“釜底工资”(挖墙脚)式的攻击方法。 间接否定是通过用相反的证据说明与免税事实相反的事实或“例外事实”的存在,否定免税事实存在的“迂回战略”的攻击方法。 三是直接否定是反证,动摇了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信念。 间接否定属于本证,即说明反对事实的成立或存在 四是反驳和推翻的区别集中在两者的否定程度。 事件事实的可信度或法官内心的确信,从高到低,都有排除合理怀疑、高覆盖性(明确可靠)、特征覆盖性(覆盖性优异)、合理可能性等。 [11]由于推翻对象具有特殊的公共说服力,因此其要求必须比反驳的要求更严格。 关于民事诉讼,要直接反驳,必须把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信念降低到高度可复盖性的下一个层次,即特征可复盖性。 要直接推翻,必须进一步降低免税事实的可信度。 也就是说是合理的可能性。 间接反驳说明的反对事实的可信度与免税事实同等,即需要高度的复盖性。 间接推翻说明的反对事实的可信度必须高于免税事实的可信度,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 德国学者汉斯·普维丁用刻度划分了说明结果的等级:0%=绝对不可能。 1-24%=非常不可能。 25-49%=不可能(合理的可能性) 50%=完全不明(狭义的真伪不明) 51-74%=大致可能(特征性的可复盖性) 75-99%=非常可能(高度的可复盖性) 100%=绝对可能 [12]以这个刻度为参考,民事诉讼对免证事实的否定程度大致可以表示为:第一,直接反驳的是免证事实的可信度在74%以下即可,即否定程度在25%以上即可。 其次,至少需要把免税事实的可信度降低到50%。 也就是说,否定度必须为50%。 第三,间接反驳中说明的反对事实的可信度至少需要达到75%。 第四,推翻间接说明的相反事实的可信度必须达到100%。 [13]目前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的“真伪不明”,等待证据事实(免证事实)的可信度在25-74%之间,应涵盖合理的可能性和特征可能性两个等级。 以这个广义的真伪不明作为反驳成功的标准,过于混淆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对免疫事实的否定程度,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偏颇。 例如,广义真伪不明中包含的狭义真伪不明,作为间接反驳的否定程度的免疫事实没有被反驳的最低可靠度为75%,间接反驳说明的逆事实可靠度同等的事实,两者的可靠度分别占50%。 但是,以狭义的真伪不明作为直接反驳的基准是不合适的。 因为直接反驳的反驳可信度如果定为25%,就没有必要定为50%,免证事实的可信度也没有必要定为50%,定为74%即可。 [1]王新平:“不可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微信号公众号“审判研究”年4月12日 [2]潘华明:《驾照事实及其否定规则》,微信号公众号“法徒”年4月1日 [3]华东旭:“可以推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充分反驳和比较”,刊登的网站是2019年12月30日zhuanlan.zhihu/p/100259811。 [4]诉讼助手:“最高院:诉讼中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的举证说明吗? ”。 微信号公众号“诉讼助手”年2月15日 [5]陈中黄韵霜:《新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务审查》,Jun Zejun/Publications/1448576 a 95 F9 B7-2,2019年12月31日 [6]熊承星:“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分项解读前篇)”于网站年1月22日刊登在网站zhuanlan.zhihu/p/103794660上。 [7]何家弘:《司法说明方法和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68页 [8]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责举证问责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等待证据事实的存在可能性高的,应当认定其事实存在。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反驳举证问责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审查结合相关事实,认为等待证据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其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等待证据事实应达成的说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曹志勋博士对此表示:“通常真伪不明对应两种情况。 一是主张者提出的证据本身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心证。 第二,最终审判时,如果单独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双方主张的事实可以得到法官的认定,但这两个事实因方针对立而不可能,为“真”,法官也只能承认事实真伪不明。 曹志勋说:“‘真伪不明’在我国的民事说明制度中确实存在吗? ”。 《法学家》年第二期 [10]最高法院的司法见解是:“反证只有将法官形成的内心信念降低到高度说明标准下才能达到目的。” “沈德勇主编,最高法院撰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实务指导小组的编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23页 [11]焦鹏:《诉讼说明中的推定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见第170页 [12]见《现代问责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109页 [13]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百分比是主观可靠度,即法官内心的确信,不是客观真实度。 驾照事实、反对事实、直接推翻的否定程度是否达到刻度标准,在法官心中是肯定的。 但是,这种主观心灵的确认应该以可靠度水平为基准。 据说如果不以信赖度水平为基准进行约束,内心的自信就会成为法官的主观臆断。 否认免税事实:反驳和推翻……审判研究00: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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