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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非要式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之我见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22 09:18:01阅读:

本篇文章4905字,读完约12分钟

原创范永贵市场监督半个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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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检查功能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后,市场监督执法多样化的问题继续存在,市场监督执法中被命令纠正或限期纠正合理期限的问题,由于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基础执法人员不容易掌握。 本文从命令纠正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属性入手,从是否遵守特定程序考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纠正出发,笔者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为要件行政行为,命令纠正为非要件行政行为。 由于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遵守严格的手续,提出合理的期限划分要遵守合理、及时、有效的大体,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尝试合理期限的量化,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减少时间上侵犯权力的可能性

财讯:非要式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之我见

问题的提出

2019年4月物价部门价格检查功能纳入市场审计部门,市场监督体制“一体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出多门、九龙治水和监督机构之间的系统性冲突问题得到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平的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 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328项法律中,被命令纠正或按时纠正各法律常见的法律责任部分,例如《药品管理法》中被命令纠正的有7项,被命令按时纠正的有7项。 《食品安全法》下令修改6个项目。 《特殊设备安全法》命令修改6个项目,规定期限修改10个项目。 《产品质量测定法》命令修改七项。 《价格法》命令修改5项,当然,其他323项法律法规中有命令修改或期限修改的规定,所以笔者在此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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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确定权力边界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国现行的市场监督法、法规、规则没有确定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如何保障对方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公权。 执法人员命令纠正这一行政行为时,很容易掌握“合理期限”,很难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整改期限很容易不同。 对此,笔者试图结合实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讨整改及其合理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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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纠正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命令当事人纠正或者按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即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阻止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一定的 这里的“令”是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有一定行为(行为或不作为)的意思,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其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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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命令纠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命令由行政主体修改,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命令不同。

2 .命令纠正是表示意思的行为,一般通过指示行政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来达到行政目的。

3 .责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为保障的修改。 行政对方没有停止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维持法定秩序和状态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其行政进行处罚,有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命令纠正是基于职权的行政行为,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前面列举的相关法律命令纠正的规定。

下令纠正现有内部行为,内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进行的使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规范。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还有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较的行政行为。 例如,《产品质量测定法》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时,伪造或挪用别人的工厂名、工厂所在地时,伪造或沿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时,责令修改,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非法生产、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命令纠正的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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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命令纠正行为的法律属性在两个观点上基本达成一致:一是命令纠正不是行政处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王元和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决书》( )最高法行申4718号); 第二,下令纠正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在5个章47条法律条文中规范了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到执行的各环节,《行政强制法》第3章在18条法律条文专门章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命令纠正的是各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严格的程序规则 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命令纠正的三者的区别,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都受严格的手续控制,或者不遵守特定的手续就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没有命令纠正。 根据是否遵守特定的手续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纠正,可以认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为要式行政行为,纠正分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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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基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法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例如,以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主管机关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公务员签名的行为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手续,行政主体只要自由选择适当的方法,向外部发表意思表示就能取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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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是,要式行政行为对其形式来说是监护权的要求,如果不遵守相应的手续,由于手续违法而被宣告无效。 不是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遵守特定的手续,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法,赋予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义即可。 命令纠正是非要求式行政行为,没有必要遵守特定的程序,但命令纠正的时限也必须设定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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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纠正合理期限的明确化

时限从行政支配权的角度说是“双刃剑”,太短会影响相对权利保障,太长可能会导致行政权的滥用,是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焦点。 合理期限的明确可以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及时性,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提高权力为权利服务的及时性,在时间上减少权力侵犯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合理地命令修改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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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及时高效是命令纠正的期限明确的大体。

法律规范有命令纠正的期限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命令纠正的期限的,合理、及时有效是命令合理期限纠正的明确大体。 合理,即行政对方必须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现实情况,合理设定整改时限。 期限太长或太短是不合适的,不要完成整改单位。 另外,不要太放松制造上的风险。 及时高效的是相对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和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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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期限的明确必须符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款规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逾期不通知的,接受申请资料。 ”。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必须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天内不能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时间限制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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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允许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明书,贴上标签,加盖检查、检查、检疫印章。 ”。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行政许可相关命令的纠正,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批准的周期,给予适当的合理期限。 不考虑修正材料的时限,普通行政许可在20天内审查决定(不考虑延长),许可决定后10天内发行并送达证书,一个证书周期在30天以内。 特殊例子:《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场审计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周期可以达到40个工作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允许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并送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对方办理行政许可是一个过程,需要申请得到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个时间理论上不应该低于行政许可机关是否许可的期限。 但是,行政机关命令纠正的期限不能以各级政府为优化经营者环境而赋予的期限为合理期限,必须结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人的立场出发,明确合法合理的期限。 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规定,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行政机关比较有效地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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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分情况,尝试合理期限的量化

市场监督管理是大法执行,除上述行政许可外,也有违反非许可方面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药物有品管理法》第126条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由《特殊设备安全法》第74条规定的特殊 命令这种纠正的合理期限的明确必须用定性和量相结合的方法来规定。 定性地说,为了完成这个修正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过程,完成这些动作才能实现修正目标( ¡; ); 所谓定量,是根据完成各过程的作业容易度给出合理的时间段( a )最后,如果将其相加的话,可以得到期限的上限和下限( t )。 其中,定性分析时区分的过程类别越细越详细,定量分析的误差越小,得到的期限越接近最佳值,反之亦然。 (如下式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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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适当期限a :个别流程所需时间流程

流动

时限( a )

人力投入

不到0天

多一天

大量三天

购买物品

我不需要0天

容易购买的一天

你需要预约三天

拟订修正案。

我不需要0天

施工者制定一天

论证需要五天

第三者的手续

我不需要0天

领域手续需要3~5天

需要15-30天的行政手续

……

……

……

……

4、有些部门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是命令修改期限的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业轻微违法行为免除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命令纠正的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法律、法规、规则或者技术规范的,修改期限通常不超过30天。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纠正。 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法律、法规、规则或者技术规范的,修改期限通常不超过30天。 确实需要超过30天的,必须根据事件的现实情况明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征求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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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检查(〔2006〕604号)案文2 :“正确履行命令归还的手续。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客户或其他经营者支付货款的,应当依照《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命令返还的手续。 命令经营者限期返还的,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如果难以搜索难以支付很多费用的客户或其他经营者,则命令搜索公告。 公告检索的期限最长在30天以内。 公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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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徐州质量监督局制定了《质量监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期限修正时限设定参考》,根据行为性质和客观情况,分别明确7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的修正时间,逾期不改的,在法律法规规定中

上述除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业轻微违法行为免除处罚规定》比较有效外已经废除,但可以作为明确命令合理期限纠正的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在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中,命令纠正是常见的执法行为,本文从命令纠正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出发,根据是否遵守特定程序考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纠正,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为要式行政行为 正因为下令纠正,合理期限的划分不是严格的手续,但必须遵守合理、及时、高效的大体,确保对方的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在时间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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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江苏省新县市场监管局范永贵

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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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正式行政行为——命令纠正的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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