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非法猎捕3只秧鸡!判刑+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市媒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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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双峰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罗某非法狩猎罪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徒刑1年。 罗某被告立即停止了非法捕获野生动物。 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元(已缴纳)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用4000元(已支付),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道歉(报上道歉)。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去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狩猎野生动物的通知》,明确了决定从去年8月1日到2023年7月31日,全省行政区域为禁止狩猎(捕获)期。 罗某被告在秧鸡狩猎中,在网上搜索学习狩猎的做法,通过网络购买鸟类狩猎用的诱捕器和10件狩猎夹克等工具,放在私家车的后备厢里。 年3月8日下午,罗某开车来到双峰县梓门桥镇星辉村附近,听到秧歌,把车辆停在附近,从车内取出狩猎工具,把狩猎工具放在废弃抽水室旁边的油菜田里。 当天下午,罗某一共捕获了三只秧鸡,然后罗某开车离开现场,把其中两只秧鸡送到罗某(另案解决),把剩下的一只放进了车辆行李箱。 第二天下午,罗某再次来到同一个地方以同样的做法抓到秧鸡时,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逮捕了。 在民警现场没收了用于引导鸟类的诱捕装置和狩猎夹克等犯罪工具,在驾驶中的车辆尾箱没收了一只秧鸡(被放生)。 罗某捕获的秧鸡被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狩猎期、禁止狩猎区使用无效工具、做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成为非法狩猎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罗某被告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希望坦率、受到处罚,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罗某被告支付专家鉴定费,支付生态修复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罗某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有忏悔的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某项指控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对罗某被告缓刑。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写作:熊燕红蓖蕾原标题:《秧歌3只非法狩猎! 判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市媒体公开道歉”原文
标题:财讯:非法猎捕3只秧鸡!判刑+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市媒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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