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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法院怎么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23 13:2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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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信特别提示: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来源。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民法典(草案)适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草案规定的故意侵害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重大过失,加强了公民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具备那些要件提出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吗? 审判规则1 .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意义的特定物、侵权人的行为而永久灭失,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儿童老师为重庆某职业学院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范围要旨: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意义的特定物、行为人 当事人自身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年7月22日第3版2 .性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侵犯其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李某索赔邓小平等7人侵权纠纷案件的例子要旨:丈夫有权 案件编号:()乡民一终字第532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示范》年第20期3 .婚宴服务有缺陷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董雪峰反诉洛阳轴承集团有限企业酒店侵权赔偿案件示范要旨 酒店没有在婚宴服务中进行。 由于被邀请参加宴会的客人没有得到满意的服务,新人及其家人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有明显的错误,侵害了客人的人格权,客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03月28日第11版司法观点1 .构成精神损害的前提之一是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且没有违法抵抗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明确的,那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其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该行为应该具有违法性。 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侵害(非法)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侵害(不当) 形式上的违法侵害通常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或命令的规定侵害别人的民事权益,实质上的违法侵害是指以违反善良风俗的做法侵害别人的民事权益。 之所以认为违反善良风俗也有违法性,是因为从广义上理解。 这是因为违反了道德中立的命令和禁止规定(交通经济贸易法规等),虽然有违法性,但不违背善良的风俗。 违背善良风俗比各种“侵犯他人权利”更有非法的文案,可以说是恶化的违法性。 (注:王泽鉴:见《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侵犯他所有人身权益的行为通常都有违法性,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侵害行为是有正当性、合理性的。 在学理上将其统称为违法行为 违法抵抗是指表面上有违法性,但基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法律规定没有特别的违法性。 违法抵抗会导致侵害的结果,但由于其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不成立侵权行为,当然可以说不承担侵权责任。 违法抵抗行为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最先表现为第三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难行为。 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难行为侵犯他所有的人身权益,给别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人和紧急避难人可以对行为产生违法抵抗的理由是主张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侵害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169页 2 .构成精神损害的前提之一是,在侵权行为和精神损害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发生原因不是单一的行为或事情,而是各种因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渗透的状态。 这时,应该重视如何把握侵害行为和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 关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明确化,第一有两种学说,第一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第二部分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说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下同)中的因果关系应该采用必然的因果关系来说。 即,只有在侵害行为必然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理由是: (1)精神障碍本身的无形性·内在性决定了不容易确认有无其发生。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是许多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 以只有侵害行为才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为理由,如果简单认定侵害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有可能对侵害者失去公正。 (2)规定只有在侵害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严格限制本条的适用范围,减少诉讼行为,降低司法价格。 现在,司法实务中,在侵权纠纷中大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大多是与侵害行为主张的精神损害不必然相关的情况。 如果允许被侵害者只以侵害行为和精神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可能性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越来越多的被侵害者为了谋求非法利益而擅自提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消费。 (三)规定侵害行为和精神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可以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相反,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而规定侵害行为有可能造成被侵害者的精神损害,则其中“可能”的含义解释上的广泛性在法官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方面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根据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和现在司法实践的现状,本条中侵害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持谨慎态度,只有在侵害行为必然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169-170页 3 .构成精神损害的前提之一是,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的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以下同)中的“严重”,应该结合精神损害本身的特征和现行司法解释来理解。 通常认为,只引起轻微的不愉快或不愉快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害的指控。 被告的行为必须具备“极端和伤害性”的性质。 必须是“超过了普通生活所能接受的极限”“最坏”“文明社会完全不能接受”的行为。 这是非常严格的标准 (注:赵秀文等译:见《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这里严格的标准在本条中用“严重”两个字总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一是他人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水平。 关于“严重”一词,在司法实践中,首先,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应该根据人格权益的性质来区别。 理论上通常把人格权益分为物质人格权益和精神人格权益 物质人格权益是自然人依法享受和维持生理功能所必需的具体人格权益。 生命力、身体权利包括健康权利 精神人格权益是自然人对自己拥有的精神人格要素享有的人格权益。 很明显,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会带来肉体痛苦,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 这时,是否构成严重的精神障碍首先取决于身体、健康受损的程度。 在目前没有出台新的对比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方法,以达到障碍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大体上,只有满足残疾等级标准,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没有达到残疾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必须根据情况决定。 严加掌握 例如,受害者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是否会影响住院的时效性,是否会影响受害者的饮食生活,病历记录等综合判断,可以判断精神损害是否处于“带来严重后果”的状况。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与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发生障碍的情况相比,生命受到侵害的不良影响更明显,因此有必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安慰相关人员受到的精神痛苦。 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这种人格权益难以外化,存在个人差异,因此在明确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侵害者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面、行为习惯、被侵害者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其次,是关于身份权益是否被侵犯达到严重程度的问题。 身份权益通常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内在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好处。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身份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与监护权受到侵犯有关,因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权责任法,下同)第二条中身份利益的第一规定是监护权。 监护的设置只是为了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权利,属于职责。 但是,我认为监护是身份权。 因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通常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以只有把监护人视为一项权利,才能正确、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父子关系或者近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陈现杰:参照《明确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几个问题的解释》,载有《人民司法2001年第四期》。 在诉讼中,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取决于父子关系或亲属关系受到侵害后的具体表现。 受害者精神不安、情绪不安、悲伤烦恼、愤怒慈悲没有其他不良结果的,可以通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负担方法处理,不需要适用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痛苦、名誉损伤、人格被忽视、神经病、精神分裂等严重影响,表现其个体正常从事、学习、劳动和生活秩序的情况时,可以根据本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170-172页 法律根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犯他的一切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害人在损害发生方面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责任 2 .《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非法侵犯下列人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别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者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者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侵权造成人的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通常不支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让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 侵权造成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1183条侵犯自然一切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引起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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