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法律法规要求怎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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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的表示,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怎么表示?
答: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除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6.1.3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被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识委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公司持有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显示委托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委托方公司的名称。 或者,必须只显示委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除了应遵守委托相关的标志外,还应遵守《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食品标志的其他规定,如《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食品标志必须显示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显示在地市级地区等
观察:
另外,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像上海一样要求并显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消息。
年8月发表的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方法》的意见征稿中记载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资料来源:质量云
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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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法律法规要求怎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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