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读懂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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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无判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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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发表后,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偿、不合理价格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制度进行了总结和完善。
民法原文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法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行为
《无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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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免费的撤销权规则,如上所述,代位权是债权人对比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不采取行为,代替主张债权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的情况,撤销权对比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积极的行为可以分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和债务人合理有偿不转让财产的情况。 所以我们的民法合同篇也分两部分规定了。
撤销权来自罗马法的保罗诉讼权,本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法无偿处置财产利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合同法进行了一点补充和调整,合同法规定的无偿取消权只规定了两种情况:放弃债权、债务人放弃债权、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本条的规定参考司法解释(2)第18条的案文,充分吸收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这三点案文,使免费撤销权制度更具包容性,也对撤销权的构成
第一,关于无偿处分的行为,只要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个客观要件就应该给债权人撤销权,不要要求债务人的对方主观恶意。 其中由于对方纯粹受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如果有上述无偿处分行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那么撤销权的行使也需要诉讼的方法,代位权债权要求诉讼方法在学理上不应该考虑是否构成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评价,同时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给第三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因此对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温州也有撤销权的事件,简单来说,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起诉要求两个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就主张他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两个被告,原告在他享有债权期间,他们拥有的房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肯定会损害原告的利益,满足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关于最终取消两被告将房子无偿转移到第三者江乙和傅某的行为的判决,这个例子也是撤销权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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