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第964期【今日视点】七年合同期满遭单位变相“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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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回顾
年1月,杨先生进入一家医院,与医院签订《录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岗位为临床医学检查技师。 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业务复印件是从事放射科业务和医院安排的其他业务。 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期书》,期限至3年,即年12月31日,职工复印件变更为放射科、检查室以及从事医院安排的其他职工。
年12月,医院向杨先生颁发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定于年12月31日与杨先生终止劳动合同,请杨先生办理按时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杨先生于年12月26日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医院未能接受,因此提出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签订的年12月31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效,对医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
经过劳动仲裁判断,医院依法与杨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杨先生相关期间的工资。 医院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的焦点
1 .杨先生能要求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2 .如果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怎么办?
裁判的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医院出具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
本案杨先生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医院在合同期满前不征求杨先生的意见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杨先生的岗位已经不存在,其要求的岗位也聘请了其他人,结合医院必须解雇部分临时录用人员等情况,由于没有客观地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条件,对杨先生的要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杨先生主张在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医院违法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并支持相关规定。 法院随后判断医院没有必要与杨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杨先生需要违法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辩解
速裁庭张智荣法官
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没有固定期限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明确,没有结束时间。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践中的很多人认为如果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劳动者认为是“护身符”,使用者认为是“一生的负担”。 实际上,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别适合机密性高、技术专业性高、需要维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使用者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重要岗位的重要人员造成的损失,对工人来说,长时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工人已经连续为使用者工作10年以上的情况。
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是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革重新签订劳动合作,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些工人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擅长向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害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事件释法,更明确广大劳动者依法赋予的权利。 用人单位也要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迅速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人协商一致,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工人连续为该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革重新签订劳动合作,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
(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更新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以上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类别原件
资料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
原标题:《第964期【今天的视点】7年合同期满被单位“裁员”了吗? 了解一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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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第964期【今日视点】七年合同期满遭单位变相“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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