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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怎么不使“塔西佗陷阱”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29 09:33: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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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现在的制度设计也面临着不自然的局面。 图为年2月11日广东省未成年犯管理处内 视觉中国资料近年来发生在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引起了公众的讨论和关注。 在公众心中,未成年人应该是祖国的花朵和社会的未来,但有时以重大犯罪实施主体的身份看到各报告方,身份的作用和行为的偏差引起公众的关注。 前几天发生的湖南沈江的12岁男孩吴某因母亲管教过于严厉而被刺伤,再次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现在中国的法律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规定相比大体上缺乏刚性。 收容设施不足或专科学校不足,无法满足矫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现在各地对比这些孩子的待遇措施几乎处于空转换状态。 由此,公安机关只能在查明事实后进行一定的教训教育后释放,缺乏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事件发生后,媒体的大量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在“熊孩子”犯罪低龄化话题的热度。 公众似乎也发现了“熊孩子”犯罪低龄化的实证数据。 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显示,2009年6月至年6月被判决的234名未成年人中,犯罪年龄在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占14.96%,犯罪手段残忍 在公众看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低龄未成年人事实上有成熟的评价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确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时,应该认真处罚,但公安机关等 相关教育措施的实际执行效果与不解决相同,刺激了公众的神经。 他们认为应该修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比矫正躺在法律中的“低龄未成年人”。 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干预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作出了一定职权范围内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的效果不完全令人满意。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的规定,处决年龄的起点是14岁。 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死亡、强奸、强盗、贩毒等8项罪行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未满16岁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时政府下令收容教养。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14至16岁未成年人可以到专科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不自然地面对。 劳动教养废除后,收容教养的场所和机构变得有名,因此《刑法》没有执行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的地方。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专科学校进行矫正,但对未成年人送专科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必须首先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家长考虑到专科学校的标签效应,经常不想把已经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送到专科学校。 另外,专科学校近年呈现萎缩状态,全国只有60余所,第一分布在上海、北京、贵州等地,很多地方连专科学校都没有。 在最近发生的湖南沈江男孩杀母事件中,由于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12岁的男孩吴某在事件发生10天后被公安机关释放,引起了公众对现有制度规定的强烈疑问。 惩罚的不完备刺激了舆论的议论 相关部门在解决沈江事件这种“熊孩子”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不自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训、批判教育,对熊孩子采取了隔离单独教育等措施,但由于没有场所依赖,教育流于形式。 没有家长的同意,专科学校教育的程序就不合适,不能入学 因此,在公众看来,上述措施真正惩罚犯罪的“熊孩子”,不能给予一定的教育矫正,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他们的傲慢。 类似的重大案例发生后,制度没有立即跟进进行评级。 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没有处罚措施的说法也产生于公众的印象。 二、“塔西佗陷阱”和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干预“塔西佗陷阱”是西方政治学用语,当政府部门失去公共说服力时,无论说实话、说谎、做好事、说谎还是说坏话,“同样得罪人民。 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中,现在的制度设计也面临着同样不自然的局面。 目前,关于预防和矫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讨论集中在如何惩治、矫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预防和干涉类方案。 具体而言,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严惩论 即通过修订现行的《刑法》,将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降低到13岁或12岁,将低龄未成年人的极端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对个别极端行为进行真正的处罚,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改良论 也就是说,制度的评级改革需要较长的周期,不能比较有效且及时地应对案例的发生。 在现在的制度背景下,与低龄(未满14岁)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进行比较,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后,根据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度评价未成年人的行为责任,不修订“刑法”,特别解决特别事件,“恶意” 第三,完全论 即完善当前未成年人罪恶行为的待遇机制,完善当前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及相关规定,如完全教授代刑的待遇制度。 改变工读学校入学计划或完全亲职教育的计划和效果。 加强有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待遇制度的法律可操作性和联系性,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者得到有生命力的矫正和待遇措施。 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实际执行了现行《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等法律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的规定。 但是,未成年人实施需要成人保护的主体身份和极端行为之间的现实偏差给公众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制度供给不足和执行效果不能比较有效地应对这种错位和冲击,不能满足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双重需求,公众引起了现在的法网是否严密和比较有效的疑问。 极端情况的不时发生,引起了公众对更完整、更有力的教育矫正措施的诉讼。 因此,执法机构遇到了“无论如何都得罪人民”的不自然局面。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制度如何正确发力,目前公众关于预防和矫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更令人质疑,不坏。 舆论监督和公众质疑是健全法治的重要路径和手段,有助于检查当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供给是否充分有效,有助于追究相关预防和矫正机制的完整性。 为了避免让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管理陷入“塔西佗陷阱”,我们有以下具体的建议。 首先,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的法律制度供给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供给滞后,现在的干预手段很难比较有效地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比较有效地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 因此,有必要修订《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不完整和不合理的规定。 例如,修订专科学校的入学手续,整理专科学校的入学路径和家长之间的关系,将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送到专科学校进行教育矫正。 另外,《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应该增设不同的教育矫正措施,增加惩罚严重不良行为的制度种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解决不同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空之间。 其次,健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制度供给 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防线,家庭教育的理念态度、方法做法、效果价值等关系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通常预防效果。 问题儿童经常出生在问题家庭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家庭教育失败的缩影 家庭教育制度的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通常预防效果。 在新的时代,为了比较有效地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为了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重大不良行为的发生,或者教育比较教育矫正罪的未成年人,建立了完善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了现在的 再次,建立精确多样性比较有效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管理结构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尊重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基本内容,进行批判教育,而且建立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正体系,增强和提高有罪未成年人待遇制度供给的实践效果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建立等级分类的待遇机制,进行批评教育,不仅建立警告、教训等教育措施,还建立更灵活的和解、白天劳动、社区服务等可行措施,完善专科学校、收容教育等 简单来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待遇措施不仅要有警告效果,而且要让有罪的未成年人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 进而要有问题的根源意识,运用社会调查等方法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机制,进行对症治疗,建立长时间的比较教育和矫正方案,从根本上净化与犯罪未成年人生活有关的空之间和环境。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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