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讲座︱冨谷至:中国古代的刑罚为什么没有“复仇”的因素
刑罚的起源通常有二元说和快速发展说两种理论。 根据二元说法,刑罚的起源有二元性,分为意味着一个共同体的人被驱逐的族内制裁和作为共同体对敌人的制裁的族外制裁两个系统。 在迅速的发展学说中,惩罚被认为来源于报复,从古代到近代,个体的复仇逐渐被国家的惩罚吸收,复仇从一开始就被允许,经过限制的阶段,最后迅速发展禁止个体复仇。 这些理论在东西世界都通用吗? 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富谷说,他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很长时间的研究,但他不完全同意这些理论的看法。 9月20日晚,富谷至在华东师范大学发表题为“前近代中国的惩罚与复仇”的报告,结合自己的研究,就中国古代法律与中西法制的差异发表了他的意见。 富谷至教授的刑罚目的是关于刑罚复仇的特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著称的哈姆拉比法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富谷至认为刑罚的目的有报复、预防、教育、净化四个。 报复意味着复仇这种个人行为将由国家代替受害者对加害者实施制裁。 预防分为通常的预防和特别的预防:前者是警告、威慑力尚未犯罪的民众,不会在将来发生同类犯罪。 后者是以犯罪者为预防对象,不让犯罪者再次犯罪的处罚措施。 教育目的具有很强的现代化,古代徒刑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囚犯的建设、工程等劳动力,但现在徒刑旨在通过劳动反省、赎罪,然后重返社会。 最后,刑罚的净化目的以犯罪行为带来不洁的存在为前提,基本上只出现在中世纪以前。 富谷至认为前近代中国的惩罚没有报复和净化的要素,目的是预防和抑制。 首先,他介绍了中国古代律令的研究,通过对中国古代笔录材料的考察,证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是基于皇帝的命令即律令,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为了贯彻行政和司法秩序,防止违背皇帝命令的行为。 他还认为,古代中国法律看不到西方法律中的“合同”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赔偿、赎罪观念,因此实行处罚主要是为了威慑。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富谷以典型处罚——死刑为例,继续讨论中国古代处罚的威慑性。 从秦汉到北魏,死刑使用腰斩和斩首的形式,北魏以后,经过隋唐到清朝,采取斩首和绞刑。 他把前近代中国的死刑分为“活体处决”和“尸体处决”两个范畴。 前者是夺去生命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腰斩、斩首刑、绞刑等。 后者是对尸体的处决,即二次死刑,这是前近代中国死刑的重要特征,古代文献中的矶、枭首、车裂等都属于这一死刑范畴。 冴谷至认为“活体处决”是以杀戮囚犯为目的的处罚,这些处决将在市场上公开。 “尸体处决”已经不是以囚犯为对象的,通过某种手段公开尸体,可以起到非常直接的抑制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持秩序的效果。 文献中关于尸体有“被狱首迷惑”、“被车撞而迷惑”等记述,“被迷惑”明显表示了警告民众的意图。 富谷至引用了《韩非子六反》中的一段。 “而且丈夫的重刑者不是罪人……所以以重一奸的罪名阻止了境内的邪恶,所以是治也。 处罚的目的明确表示是“治”,表明中国古代的处罚没有报复和报复的色彩,是维持和平与秩序,是遏制和预防犯罪的手段。 继宗教和罪刑法定主义之后,富谷考察了中西法制的差异,以及神论和无神论国家在处罚上有什么优势。 他观察到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存在着极其残酷的死刑,他们因落后而夺走生命,逐渐杀死了犯人的火刑、把沉重的车轮落在犯人身上的轮刑等。 从先前对前近代中国死刑的介绍来看,中国没有发现这样的死刑方法。 西方为什么有这样的惩罚? 富谷至认为与西方的宗教环境有关。 西方人认为犯罪违反了上帝和人之间的契约,因此惩罚的目的是对这种亵渎神行为的惩戒,但犯罪只是污染上帝和神法,激怒上帝,寻求上帝的原谅,安抚上帝的愤怒,净化对上帝的罪需要时间,只是处决的 西方处罚的宗教色彩也给处罚带来报复和净化等优点 但是,在旧近代中国,没有西方法的宗教社会环境,处罚没有亵渎神、神法的污秽、神判等观念,因此犯罪也没有带来污垢、需要净化的想法,所以旧近代中国的处罚没有净化等目的。 富谷至认为,正是这些残酷的刑罚的存在,西方才迅速发展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在有神论国家,为了克服这些极其残酷的刑罚,君主和人民制定了合同,用法律限制了宗教惩罚的极其残酷。 而且,在没有使用过这些残酷处罚的中国,没有净化犯罪的处罚观念,也没有迅速发展西方方法的罪刑法定主义。 讲座现场的复仇和中国古代的法律富谷至还指出,前近代中国的处罚没有报复要素,也没有西方处罚的报复目的,但并不意味着前近代中国没有复仇的概念。 其实,关于复仇的故事很久以前就出现在中国史书上,《史记刺客列传》中有很多人的故事。 另外,儒家的经典中也包含着复仇的思想,比如“礼记曲礼”说“父亲之仇,弗和共戴天”。 据《春秋公羊传》记载,“你杀,臣不讨,非臣也。 孩子不报仇,也不是孩子 中国社会有着不允许妥协的复仇思想的说明。 但是,前近代中国的复仇不仅仅是对受害的报复和报复,儒家经典中有着突出的复仇行为,还有遵循某种道德伦理要求 这样,前近代中国的复仇行为关系到道德,是实践儒家伦理的“礼”行为。 从这一立场可以看出中国历代法律与复仇的关系。 尽管中国古代发布了禁止复仇的敕令,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倾向于肯定复仇行为,复仇行为经常引起杀人犯罪,法律没有理由承认这种行为。 但复仇从礼的角度来看不应该论罪。 在中国古代的许多法律实践中,有些复仇者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为了礼可以被赦免或减免处罚。 中国古代礼和法是长期共存的两个系统,礼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法的地位,因此杀人行为应该依法解决,但复仇行为作为礼的范畴是允许的。 由于复仇也没有被法律吸收,没有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旧近代中国的处罚没有体现报复和报复的目的。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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