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将前女友的项链扔出窗外,他被判刑了!
2019年7月8日上午1点
美丽的琉璃珠项链
从昆山某小区的窗户抛出来的
天上掉下来的琉璃珠
沉重地打击了楼下的两辆车
两台挡风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破损。
挡风玻璃损伤了
天窗受损。
肇事者是住在五楼的赵东(化名)。
你这个琉璃珠
是他和前女友一起在上海买的
一直放在窗边
直到事件发生
这个琉璃珠可能在坏了的后面
赵东心碎的部分藏起来了
但是他的行为有很高的危险性!
高空抛物容易引起重大事故、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根据搜索类方案的判决,检察官徐忠义发现,以危险的做法将“高空抛物”以威胁公共安全的罪名被定罪。
刑法规定的危险做法来自威胁公共安全的罪名的刑罚是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有“起刑点高”的优点,负责人只有“慎之又慎”才能得到明确性。 “高空评价抛物行为,必须充分考虑行为者的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状况、结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徐忠义认真研究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意见”,可以说这个事件的处理心中有数。
●琉璃珠饰品有几个?
●上午的时间段事件现场附近有居民活动吗?
●停车位离小区人行道有多远?
这些都是为了审查高空抛物事件而必须具体明确的事实。
只有明确事件时空的状况、行为者的主观方面、投掷物的物理特征等具体情况,才能正确判断事件危害的大小,明确罪刑的量刑。
我有这些疑问
案件检察官反复检查文件的详细情况
再去案发现场实地调查
最终认定以下事实。
●事件的时间是上午,小区的居民多休息,楼下活动的居民很少。
●事件现场不是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动的场所,而是固定车位。
●从现场提取了很多琉璃珠饰品,对汽车的天窗和后窗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行为者抛物时主观上具有随意性,不能与具体的人或财物进行对比
在全面考虑案件事实,仔细认识罪名区别后,案件检察官在本案中赵东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综合考虑夜间、案件发行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威胁到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安全
年4月,昆山市法院认定赵东无故肇事,用高空抛物方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找死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申诗溢
|一飞
原标题:《把前女友的项链扔出窗外,他被判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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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将前女友的项链扔出窗外,他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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