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继承编六大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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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印件来源于icourt法秀,作者与你的橙色icourt法秀法秀一起,让位给法律人更优秀的《民法典》继承篇共4章45条。 这篇文章的大部分法条都是从《继承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一些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中继承或修改的。 其中实质性修改共16条,包括扩大遗产范围、确定放弃遗嘱继承的必要性、增设书面形式、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确定整个国家的遗产用途。 增加了7部法条系民法,包括遗产管理者的发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本文整理了继承篇的六个条款,逐一解读,供大家参考。 01-确定遗产范围-第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对象,也是继承权的目标。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的立法例子 一个是摘要式,通过摘要遗产的特征确定遗产的定义,用抽象的方法规定遗产的范围。 二是逐一注明那些财产是遗产的列举式。 三是摘要式和列举式的组合,摘要规定了遗产定义,列举了遗产的范围。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三条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遗产范围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概括的规定更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方法。 有些建议详细列举了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的采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所有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些建议确定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确立,认为人民大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有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认为遗产范围在技术上容易操作,也有助于提高人民大众的权利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种类丰富,新的财产类型层出不穷,总则篇也规定了各种产权的种类,无需在继承篇中反复明确记载各种财产类型是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违法的财产权不在遗产范围之内。 第三,遗产必须是继承人个体的财产,非个体财产不在遗产范围之内。 我国的一些财产权益属于家庭共享,不是个人 例如,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的权利主体是以户为单位,不是某个家族的成员。 02-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用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项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实有忏悔的表现,被继承人原谅的情况下,或者事后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不会失去继承权。 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被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由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本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了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在本项中,第一个是遗弃被继承人,第二个是虐待被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的虐待严重于继承人的情节,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虐待继承人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评价继承人的情况是否严重。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是遗嘱者处置自己的遗产的意思 自然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有遗嘱的自由 如果遗嘱被别人篡改、隐藏、废弃,就会歪曲遗嘱者的真正意思,伪造遗嘱。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的恢复继承人实施了失去继承权的行为,但如果被继承人允许或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失去的继承权就可以恢复。 恢复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第一,继承人因实施前项第3项至第5项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因此只有在三种事由失去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恢复。 继承人故意杀继承人,争遗产杀其他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无论如何也不能收回继承权。 其次,继承人确实在悔改。 确实有忏悔是指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后,衷心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 第三,表示要给继承人恢复继承权。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收回继承人失去的继承权 第一个是对继承人表示原谅,对继承人表示原谅的意思可以书面制作,也可以口头制作。 原谅的意思是可以创建给失去继承权的继承人,也可以创建给别人。 二是继承人在遗嘱中失去继承权的继承人作为继承人。 用例君补充: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丧失事由中,对其严重程度有一定的要求。 要点是当事人所做的行为是否以争夺遗产为主,应该由此评价当事人的主观目的。 《继承法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劳动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好处,其生活困难的,应该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即继承人对遗嘱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获得越来越多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的生活变得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现实情况来评价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03-间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第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孩子、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篇中所说的孩子包括婚儿、非婚儿、收养、处于扶助关系的继子。 本篇所说的父母包括出生的父母、养父母、处于扶助关系的继父母。 本篇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或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处于扶助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百二十八条继承人的孩子比继承人先死亡的,由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是代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代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孩子,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 这个规定保障了遗产被继承人向直系后辈的血统流动,但考虑到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流动,遗产没有人继承,所以容易被国家和集团整体回收的意见,有必要扩大被代理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代位继承的人的范围。 否则,遗产很容易扩展到远处的旁系血统。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具有以下第一个特征: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一是被继承人的孩子被继承 另一个是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继承人先死。 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继承篇的编纂过程中,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产生原因的种类是单一的,有些意见建议继承人将失去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作为代位继承产生的原因。 研究表明,明确代位继承的产生原因时,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志、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失去继承权时继承为直系后辈血统代位,违背了失去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存在道德风险 关于失去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后辈血统,通过斟酌遗产请求权和给继承人立遗嘱的方法,可以分配一定的遗产。 二、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孩子或兄弟姐妹本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孩子或兄弟姐妹。 根据本法第1127条的规定,孩子包括有婚育、非婚生子女、收养、扶养关系的继子,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或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继承人孩子的代位继承人和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父母等限制不同。 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是直系后辈血统,不受世代限制,但代位继承时世代大者优先。 二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 由于继承人的孩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在代位继承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孩子在代位继承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继承人孩子的直系后辈血统继承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代位继承。 例句君补充:非婚生子女为了获得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说明与产父母的身份关系。 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谁是父亲。 通常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父亲在户口本上或自己的文件中明确记载了未结婚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或承认生前是自己的孩子。 (2)生育的母亲用正确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说明非婚生子女是他出生的 另外,也可以采取亲子鉴定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以当事人健在且同意为前提。 04-调整遗嘱的形式-第135条遗嘱中必须有2名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其中1人制作遗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六条印发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建立的遗言,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应当在场。 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肖像画,以及年、月、日。 在民法的编纂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法律应该允许用印刷的方法立遗嘱,但对如何具体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一点意见认为,应该把印刷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并列。 另一种意见认为,印刷遗嘱不应该是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写作意义,包括印刷的方法,可以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中使用印刷的方法。 在印刷遗嘱时,印刷遗嘱是遗嘱者自己,可以印刷,也可以由他人代理、印刷,但仅凭印刷的遗嘱复印件很难评价印刷遗嘱的具体作者。 因此,印刷遗嘱没有什么区别遗嘱者是自己印刷还是代替别人印刷。 第二,即使是遗嘱者自己和印刷的表示其真正意思的遗嘱,也有可能被别人用技术手段篡改。 因此,印刷遗嘱需要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一定数量的证人在场,遗嘱的各页上都有遗嘱者和证人签名等。 如果不把印刷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不允许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中使用印刷的方法,就必须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中分别追加印刷遗嘱优势的形式要件,导致立法上的重复,是社会公众熟知的自己 因此,继承篇将印刷遗嘱规定为新的遗嘱形式,具体规定了印刷遗嘱比较有效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方便而多样的选择。 考虑到录音录像遗嘱容易伪造和篡改,(1)录音录像遗嘱中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证人需要有相应的证人能力,同时与遗嘱继承人、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符合要求的证人必须来到现场作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肖像画 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证人要用口述的方法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和证人的身份,体现证人在现场的证词。 (3)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遗嘱的设立时间是评价遗嘱真实性和比较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必须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 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口述或用其他方法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 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在民法典发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印刷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但法律没有为印刷遗嘱作出个别的规定,因此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知和方法。 遗嘱者用之前传达的手写方法写遗嘱后,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将手写遗嘱交给印刷店的员工用电脑复印印刷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证人没有在印刷的遗嘱上签名,遗嘱的效力如何明确? 必须遵守遗嘱形式的法定几乎必须确认遗嘱的印刷无效。 但是,如果这个手写遗嘱满足自书遗嘱条件,并且与印刷遗嘱复印件一致的话,如果不存在与时间优先复印件不同的遗嘱,就可以认定这个手写遗嘱的效力。 05-遗产管理者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者。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必须立即选出遗产管理者。 未选定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者。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平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者。 第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有明确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灭失(四)解决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者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继承人、遗赠人、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者是在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分割前负责解决遗产相关事务的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解决遗产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分配,也关系到被继承人人生前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妥善保管遗产,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遗产的人。 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者,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大众的财富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增加,许多被继承人留下了巨大的遗产,同时需要偿还很多债务,建立遗产管理者制度 遗产管理者选任后,必须负责管理遗产 遗产管理者管理遗产需要实施各种遗产管理行为,法律需要决定遗产管理者职责的权限和范围。 遗产管理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者的职责包括整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者要管理遗产,首先要掌握继承人有留下的遗产。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继承人是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的人,与遗产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遗产管理者整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后,必须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灭失。 遗产管理者不仅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四是解决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不仅包括各种不动产,还包括继承人享有的各种债权。 遗产管理者的职责之一是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是按照遗嘱或法律的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管理者妥善保管遗产是暂时的责任,其最终任务是分割遗产。 六是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者除了前面五项遗产管理所需的行为外,还必须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例如,参加关于遗产的几个事项,或对遗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本项是兜底性的规定,如果基于遗产管理的需要,遗产管理者可以实施相关行为,确保遗产得到适当有效的管理。 用例君补充:《民法典》没有规定遗产管理者是否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提出相关规定。 但是,法院指定遗产管理者时,必须考虑遗产管理者的资格和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遗产范围越来越广,遗产管理有一定的多种复杂性,法院必须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大体和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大体,结合现实情况,选择合适的遗产管理者 06-确定了国家的所有遗产用途-第160条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者的遗产属于国家的一切,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是生前集团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属于所属集团所有制组织的全部。 一、没有继承遗产没有继承遗产的人是没有继承人或者遗赠人领取遗产。 没有人领取继承人的遗产。 理由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客观上可能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人。 没有法定继承人意味着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指定的遗赠人。 第二,继承人是否有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遗赠人,但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赠人也放弃遗赠人。 第三,继承人死亡后,有继承人,但继承人都失去了继承权,无法恢复。 第四,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不失去继承权,只在遗赠中解决了一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了无人继承遗产。 无论如何,除非实际收到继承人的遗产,否则将是没有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不能让别人先取得。 二、没有继承遗产的人的归属,为了确定没有继承我国遗产的人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的遗产,归国家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是生前集团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属于所属集团所有制组织的全部。 根据这项规定,我国未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情况分别解决:如果死者是生前集体全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就是集体全制组织的成员。 死者生前是别人的,其遗产归国家所有,适用于公益事业。 1 .归属整个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通常,如果死者不是农村居民而是城市居民,留下的任何人都不会继承遗产归国家。 回国意味着全部归还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但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解决无人继承遗产,需要重复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大致情况。 这个要求在继承法中没有,但在继承起草过程中,谁都确定了为了国家免费取得继承遗产,发挥这种财产的价值,为了更好地体现“取而代之,用于人民”的宗旨,有必要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 用于公益事业的话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 例如,不能用于行政事务费支出。 具体用于什么样的公益事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 .归属整个集团的组织 如果死者是生前集体全制组织的成员,生前通常从集体全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红利等经济好处,将遗产明确归属集体全制组织也是合理的,另外,具有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不动产等特殊性质的财产,集中在一起 用例君补充:在审判实践中,应该观察“五保户”遗产的解决。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进行“五保”时,双方签订遗赠扶助协议的,按协议解决。 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助协议的情况,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解决,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返还“五保”费用。 “五保户”的遗产既没有继承也没有赠与,必须归属于死者生前的集体组织所有。 结语——《民法典》继承篇作了很大的撰改。 立法的亮点是保障受继承人支配的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尊重继承人的意志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财富的继承,体现了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 ▼原标题:“继承篇六大条款详细解|民法学习的71”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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