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婚姻登记程序要调整了,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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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贯彻民法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
民政部调整了婚姻登记程序
为离婚手续增加冷静。
新调整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我要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和说明资料。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书和说明资料后,发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书》。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向当事人发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请提供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书》(丢失的不提供,书面证明。 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行《离婚登记撤回申请书》,将《离婚登记撤回申请书》、《离婚登记撤回申请书》和《离婚登记撤回申请书(存根连)》一起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30天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书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日,节日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保持《婚姻登记就业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明书和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 当事人要求发行《不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七)的,应当发行。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的规定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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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资料来源: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婚姻登记程序必须调整,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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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婚姻登记程序要调整了,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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